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补充医疗保险计划是全国社会组织人事管理服务中心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作为全国性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设计,旨在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一项健康福利计划。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社会组织医疗补充保险定义:
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社会组织医疗补充保险的特点:
●参保社会组织不受人数限制
●保费收取按专职工作人员年龄总合除以人数划段收取
●理赔手续简单,理赔时间短
二、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门急诊起付线以下个人自付部分,设定一定额度的免赔额,按固定比例报销。
●大额门急诊个人自付部分,按固定比例报销
●基本住院起付线以下(第一次1300元起付,第二次及以后0起付),按固定比例报销
●基本住院个人自付部分,按固定比例报销
●大额住院个人自付部分,按固定比例报销
附赠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10万元。
附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00免赔,100报销,每人保额10000元。
三、理赔服务
定期派专员到约定地点集中进行理赔单据交接,另对人员较多的单位派员不定时上门收取理赔单据。我们针对每个被保险人都有盖理赔章的纸质理赔回单。我们为社会组织开通网上理赔及时查询系统,并为每一社会组织开通一个网上理赔查询账号。
●理赔处理流程
统一收集理赔资料→上门收取理赔资料→理赔处理→理赔给付→寄送理赔清单(如理赔给付采取转帐方式,需社会组织提供被保险人帐户信息)。
●理赔时效
我们在收集材料并确认资料齐备后淡季(6月-11月)10个工作日、高峰期(12月-次年5月)20个工作日内结束理赔流程。
四、保险报价
承保单位人数:人数不限
保险期间 :12个月
投保年龄 :18-74周岁(个案可灵活处理)
五、有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补充保险不超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5120110 85120112
联系人: 蔡波毅 秦索娜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人才服务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发布文号: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补充医疗保险计划是全国社会组织人事管理服务中心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作为全国性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设计,旨在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一项健康福利计划。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社会组织医疗补充保险定义:
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社会组织医疗补充保险的特点:
●参保社会组织不受人数限制
●保费收取按专职工作人员年龄总合除以人数划段收取
●理赔手续简单,理赔时间短
二、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门急诊起付线以下个人自付部分,设定一定额度的免赔额,按固定比例报销。
●大额门急诊个人自付部分,按固定比例报销
●基本住院起付线以下(第一次1300元起付,第二次及以后0起付),按固定比例报销
●基本住院个人自付部分,按固定比例报销
●大额住院个人自付部分,按固定比例报销
附赠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10万元。
附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00免赔,100报销,每人保额10000元。
三、理赔服务
定期派专员到约定地点集中进行理赔单据交接,另对人员较多的单位派员不定时上门收取理赔单据。我们针对每个被保险人都有盖理赔章的纸质理赔回单。我们为社会组织开通网上理赔及时查询系统,并为每一社会组织开通一个网上理赔查询账号。
●理赔处理流程
统一收集理赔资料→上门收取理赔资料→理赔处理→理赔给付→寄送理赔清单(如理赔给付采取转帐方式,需社会组织提供被保险人帐户信息)。
●理赔时效
我们在收集材料并确认资料齐备后淡季(6月-11月)10个工作日、高峰期(12月-次年5月)20个工作日内结束理赔流程。
四、保险报价
承保单位人数:人数不限
保险期间 :12个月
投保年龄 :18-74周岁(个案可灵活处理)
平均年龄均年龄 | 免赔额(元) | 赔付比例 90% | 赔付比例 95% | 赔付比例 100% | 平均年龄 | 免赔额(元) | 赔付比例 90% | 付比赔例 95% | 付比赔例 100% |
25-30岁 | 0 | 1597 | 31-35岁 | 0 | 1725 | ||||
200 | 1455 | 1518 | 200 | 1550 | 1648 | ||||
300 | 1386 | 1433 | 300 | 1476 | 1527 | ||||
500 | 1257 | 1301 | 500 | 1339 | 1386 | ||||
36-40岁 | 0 | 1815 | 41-45 | 0 | 1905 | ||||
200 | 1645 | 1746 | 200 | 1739 | 1844 | ||||
300 | 1571 | 1625 | 300 | 1665 | 1723 | ||||
500 | 1421 | 1471 | 500 | 1504 | 1555 | ||||
46-50岁 | 0 | 1995 | 50-55岁 | 0 | 2103 | ||||
200 | 1838 | 1946 | 200 | 1937 | 2048 | ||||
| | | | | |
五、有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补充保险不超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5120110 85120112
联系人: 蔡波毅 秦索娜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人才服务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