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制定的《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的联动机制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联动机制要遵循“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基本原则,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范围。
联动机制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联动机制启动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与中止。
以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
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5%时,启动临时物价补贴机制;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回落到5%以内,即中止机制运行。
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季度超过8%时,启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自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物价补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重新启动临时物价补贴机制的条件,视物价上涨情况决定。
(三)补贴标准的确定。
发放临时物价补贴标准。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贴额为:当月全区城乡居民因物价上涨多支出的人均基本生活费用部分。具体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测算确定。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在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季度超过8%时,相应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提出意见。
(四)补贴发放办法。
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补贴额;后续月份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超过5%,则按月发放补贴额。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对城市和农村其他各类补助对象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资金来源
联动机制运行所需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临时物价补贴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资金来源由各地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按比例予以补助。
四、工作职责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联动机制运行的综合协调工作,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联动机制的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保证联动机制正常有效运行。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主动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筹集,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安排和核拨资金,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并协调补助资金的落实及监督检查。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加强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状况的跟踪调查,负责对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组织落实好补助资金的发放,汇总通报发放情况,并协助财政厅筹措相关资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础数据,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汇总通报发放情况。
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负责调查和编制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并每月及时向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办公室提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的测算情况,提出相关补助标准建议。
五、其他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六厅局《关于实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临时物价补贴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09〕41号)自行废止。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制定的《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的联动机制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联动机制要遵循“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基本原则,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范围。
联动机制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联动机制启动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与中止。
以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
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5%时,启动临时物价补贴机制;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回落到5%以内,即中止机制运行。
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季度超过8%时,启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自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物价补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重新启动临时物价补贴机制的条件,视物价上涨情况决定。
(三)补贴标准的确定。
发放临时物价补贴标准。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贴额为:当月全区城乡居民因物价上涨多支出的人均基本生活费用部分。具体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测算确定。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在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季度超过8%时,相应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提出意见。
(四)补贴发放办法。
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补贴额;后续月份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超过5%,则按月发放补贴额。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对城市和农村其他各类补助对象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资金来源
联动机制运行所需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临时物价补贴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资金来源由各地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按比例予以补助。
四、工作职责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联动机制运行的综合协调工作,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联动机制的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保证联动机制正常有效运行。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主动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筹集,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安排和核拨资金,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并协调补助资金的落实及监督检查。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加强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状况的跟踪调查,负责对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组织落实好补助资金的发放,汇总通报发放情况,并协助财政厅筹措相关资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础数据,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汇总通报发放情况。
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负责调查和编制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并每月及时向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办公室提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的测算情况,提出相关补助标准建议。
五、其他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六厅局《关于实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临时物价补贴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09〕41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