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19:49:17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函[2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开展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是民政行业深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进一步落实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鉴定站管理服务水平,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评估范围

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三、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以下简称示范评估)。

(一)合格评估工作使用《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表》(简称合格评估表,附件2),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二)示范评估工作使用《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表》(简称示范评估表,附件3),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

四、工作安排

本次评估工作包括自查自评、合格评估、示范评估等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1年3月5日~3月20日)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本地区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二)合格评估阶段(2011年3月21日~3月31日)

各省(区、市)在职业技能鉴定站自查自评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合格评估工作。出现否决项或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结果为合格,其中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申请参加示范评估。

(三)示范评估阶段(2011年4月1日~4月30日)

我部示范评估工作组(由部人事司人员、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高级考评员等组成)根据示范评估标准,对各地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评选出民政行业特有工种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并推荐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专人负责,以有效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

(二) 请各省(区、市)民政厅(局)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职业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联系人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3月31目前将本省(区、市)的合格评估工作总结、通过合格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名单、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名单及其合格评估表和情况说明、对合格评估表和示范评估表的修改意见建议、不合格鉴定所(站)名单等材料(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4)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请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对照《合格评估表》和《示范评估表》的要求,认真总结分析鉴定站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有效地开展整改工作。

部人事司联系人:刘建华  010-58123342

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人:赵 永 010-61595449

魏 兵010-61595400

杨根来010-61595451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办公室

邮政编码:101601

电子邮箱:mzbjdzx@163.com

附件:

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评估工作的说明(略)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略)

3.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略)

4.报送材料清单(略)

5.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联系人报名表(略)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