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1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孤儿保障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定。为认真落实《意见》精神,全面提高孤儿保障工作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孤儿养育保障
(一)明确孤儿监护责任
民政部门在认定孤儿身份的同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监护人;孤儿监护人应依法承担孤儿监护责任,保护孤儿合法权益。
(二)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提高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1400元(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和医疗康复费及水电费,不含大病救助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提高城乡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城市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10元(含低保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含低保金);农村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含低保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含低保金)。城乡散居孤儿养育经费按低保金渠道发放,其中超出低保标准以上部分,由市、区(市)财政按1:1比例负担。
(三)推动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家庭寄养
继续完善家庭寄养政策,大力发展家庭寄养。总结近年来家庭寄养的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孤儿家庭寄养新模式,推进亲情化养育,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四)建立养育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意见》中“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以当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这两项货币性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因素,适时提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增长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就业的,停止政府保障。
二、加强孤儿医疗保障
机构内孤儿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孤儿住院和大病门诊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城乡散居孤儿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孤儿的参保(合)费用通过现行城乡医疗救助渠道予以缴纳;孤儿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部分在救助上给予重点倾斜。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
在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免缴托幼费和伙食费;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免缴课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和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寄宿生孤儿免缴餐费和住宿费。
在市属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每人每年4000元)。考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孤儿的入学费用,散居孤儿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担;机构内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担。
孤儿接受教育期间,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优先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
对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困难群体就业认定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需参加就业培训的,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需贷款自主创业的,要按政策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孤儿就业困难的,优先给予就业指导和就业帮扶。对就业困难的残疾孤儿,民政部门确定定量指标,由福利企业安排就业。
五、推进孤儿住房保障
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城乡散居孤儿,其父母生前遗留的房产,由孤儿监护人对其继承的房产进行公证,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由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房,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给予资助。
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孤儿,经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批准,适当减免租金。
六、提升福利机构保障
建立以市儿童福利机构为核心,以社区残障儿童康复站为辅助的儿童福利机构保障体系。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以及社区残障儿童康复提供指导和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慈善捐款等多渠道筹措。
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方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人员队伍,满足基本管理和服务需要。
七、健全组织领导保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各级编委办、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意见》规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1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孤儿保障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定。为认真落实《意见》精神,全面提高孤儿保障工作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孤儿养育保障
(一)明确孤儿监护责任
民政部门在认定孤儿身份的同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监护人;孤儿监护人应依法承担孤儿监护责任,保护孤儿合法权益。
(二)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提高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1400元(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和医疗康复费及水电费,不含大病救助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提高城乡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城市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10元(含低保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含低保金);农村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含低保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含低保金)。城乡散居孤儿养育经费按低保金渠道发放,其中超出低保标准以上部分,由市、区(市)财政按1:1比例负担。
(三)推动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家庭寄养
继续完善家庭寄养政策,大力发展家庭寄养。总结近年来家庭寄养的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孤儿家庭寄养新模式,推进亲情化养育,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四)建立养育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意见》中“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以当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这两项货币性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因素,适时提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增长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就业的,停止政府保障。
二、加强孤儿医疗保障
机构内孤儿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孤儿住院和大病门诊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城乡散居孤儿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孤儿的参保(合)费用通过现行城乡医疗救助渠道予以缴纳;孤儿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部分在救助上给予重点倾斜。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
在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免缴托幼费和伙食费;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免缴课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和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寄宿生孤儿免缴餐费和住宿费。
在市属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每人每年4000元)。考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孤儿的入学费用,散居孤儿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担;机构内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担。
孤儿接受教育期间,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优先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
对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困难群体就业认定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需参加就业培训的,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需贷款自主创业的,要按政策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孤儿就业困难的,优先给予就业指导和就业帮扶。对就业困难的残疾孤儿,民政部门确定定量指标,由福利企业安排就业。
五、推进孤儿住房保障
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城乡散居孤儿,其父母生前遗留的房产,由孤儿监护人对其继承的房产进行公证,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由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房,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给予资助。
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孤儿,经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批准,适当减免租金。
六、提升福利机构保障
建立以市儿童福利机构为核心,以社区残障儿童康复站为辅助的儿童福利机构保障体系。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以及社区残障儿童康复提供指导和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慈善捐款等多渠道筹措。
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方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人员队伍,满足基本管理和服务需要。
七、健全组织领导保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各级编委办、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意见》规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