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行2010年全国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全国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军休信息系统),是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在2003年全国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组织开发的。目前,军休信息系统已完成试点测试、人员培训工作。为及时准确掌握2010年全国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实际情况,确保2011年中央财政军休安置经费据实结算,切实提高军休服务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全国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进行全面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范围
在全国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现有军休数据的基础上,全面清理2009年底前减员的军休人员数据,同时根据军休信息系统对数据的要求,将2009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实有军休人员(包括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下同)逐人核实、完善相关信息数据,补充2010年底前实有服务管理单位(指直接发放军休人员生活待遇经费的单位或不直接发放军休人员生活待遇经费只负责组织军休人员疗养、文体等活动的单位,下同)相关信息数据;录入2010年新接收的军休人员信息数据。
(一)核实已减员军休人员有关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及服务管理单位,要对本行政辖区及本单位已减员的军休人员进行逐人核实,对2010年12月31日前减员的军休人员要准确注明具体减员年月,其中对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减员的军休人员,要书面提交减员军休人员名单及减员原因。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核实享受军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待遇人员有关情况,对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减员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职级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及其按政策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月收入情况逐人逐项核实,更新相关数据。
(二)完善现有军休人员信息数据。各级民政部门及服务管理单位,要完善2009年底前接收安置的实有军休人员信息数据,对全国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中军休人员数据逐项核对,按照军休信息系统有关要求完善军休人员各项信息数据。
(三)录入新接收军休人员信息数据。各级民政部门及服务管理单位,要按照军休信息系统有关要求准确填报2010年新接收的军休人员各项信息数据。
二、更新方法
这次数据更新工作,既可以自下而上由乡镇、街道或服务管理单位完成后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审核汇总;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统一完成。审核汇总后的数据通过民政专网上报,数据更新情况报告以文件的形式报民政部。
三、更新时间
数据更新标准时点为2011年1月1日,更新工作完成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2011年3月下旬进行全国军休数据集中审定(通知另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信息数据更新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军地有关部门测算和下拨军休安置管理经费的实际依据,关系到军休人员生活等待遇的兑现落实,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这次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更新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军休业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派专人负责数据更新工作,认真执行数据更新操作规范,扎实细致地做好数据更新工作,确保所有数据真实、准确。
(二)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更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严格执行数据更新操作流程和统计技术规范,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军休数据上下一致,统计结果准确合理。在每年对军休数据更新后,还应当根据接口规范,向民政统计信息系统导入相应的数据。同时要加大核对力度,切实保证上报部里的数据与实际发生的情况完全一致。
(三)严格清理、确保真实。每年更新军休信息系统数据,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实现军休安置经费据实结算的根本保证。各地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如实填报,严禁虚报、瞒报。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层层把关,认真核查,确保军休数据真实可靠。
附件: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更新操作流程
4.2.2 补录历史数据导入(网络版)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数据管理→军休对象管理→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维护→导入补录信息→选择导入的文件→导入→休干/军工基本信息列表会显示导入的信息
系统会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导入有效的数据。导入完成以后,即可从网络版系统中查看。
4.2.3 历史数据导入(网络版)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数据管理→军休对象管理→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维护→导入对象信息→选择导入的文件→导入→休干/军工基本信息列表会显示导入的信息
系统会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导入有效的数据。导入完成以后,即可从网络版系统中查看。5 系统首次登录
5.1 单机版
1、由省级网络版用户在“系统管理”-人员维护-点击“导出用户”-选择所属部门后点“查询”-勾选需要导出的数据点导出后保存。( 注意记录该机构单机版初始化登录id)
2、单机版用户双击单机版软件图标-点击“导入用户登录数据”-导入成功后“输入初始id”-点击“确定”即可。(操作员代码、姓名由系统自动带出。)
单机版软件下载由省级用户登录系统后在“通知公告中”下载最新版然后下发给下级单位。
只有第一次登录系统前,才需要进行以上操作,以后登录系统就直接在上面选择用户、输入密码即可登录系统。
5.2 网络版
用户名为六位,与本级行政区划代码相同。如北京市:110000;河北省:130000。6 完善现有军休人员信息数据
6.1 单机版用户
6.1.1 补录历史数据(单机版)
地市/区县用户登录单机版 →点击“补录军休对象管理”→补录(休干/军工基本信息) →点击“新增”→填写(基本信息/办理接收信息/家属信息/住房信息)→点击“重新生成待遇”→保存即可。
对于本次数据完善与更新,系统支持两种模式:全部重新补录和基于现有历史数据修改完善。但每个省市只能选择一种模式,不能混合使用,并且每个省市使用何种模式,需要提前告知民政部,以便民政部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6.1.2 修改历史数据(单机版)
军休对象管理→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点击“修改”→对(基本信息/办理接收信息/家属信息/住房信息)进行修改补充 →点击“重新生成待遇”→保存即可。
6.2 网络版用户
6.2.1 新增对象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数据管理→军休对象管理→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维护→新增对象→维护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生成待遇→点击“保存”
6.2.2 修改对象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数据管理→军休对象管理→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维护→查询出需编辑的对象→编辑→修改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生成待遇→点击“保存”
6.2.3 删除对象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数据管理→军休对象管理→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维护→查询出需删除的对象→点击“删除”7 核实已减员军休人员有关情况
7.1 直接修改军休/军工人员信息
直接修改对象基本信息的“对象状态”即可。具体操作请参见“第六章完善现有军休人员信息数据”。
注意,本功能仅仅只对本次数据更新有效,以后所有的减员操作,必须按第7.2小节操作。
7.2 利用业务功能实现减员
7.2.1 单机版用户
军休对象管理→休干基本信息→选中注销登记对象→点击按钮“注销登记”。
7.2.2 网络版用户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业务管理→减员管理→军休/军工减员管理→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点击查询→注销8 完善2010年底前服务管理单位(指直接发放军休人员生活待遇经费或不直接发放军休人员生活待遇经费只负责组织军休人员疗养、文体等活动的单位)相关信息
8.1 添加服务管理单位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系统管理→系统数据管理→部门信息维护→添加
8.2 修改服务管理单位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系统管理→系统数据管理→部门信息维护→输入机构名称(可模糊输入)→查询→编辑
8.3 作废服务管理单位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系统管理→系统数据管理→部门信息维护→输入机构名称(可模糊输入)→查询→作废
8.4 合并服务管理单位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系统管理→系统数据管理→部门信息维护→合并部门→选择“并入部门” 、“原部门”9 录入2010年新接收的军休人员信息数据
9.1 网络版用户录入方法同完善现有军休人员信息数据中新增对象。
9.2 单机版用户录入方法同完善现有军休人员信息数据中补录历史数据。
注:2010年新接收的数据,导入后,还不能成为正式军休人员数据,需要经过军地联审后才能生效。10 技术支持服务
紫光公司客服电话:
010-64459047转114
010-64459147转114
附件一:军休对象数据采集表
附件二:军工对象数据采集表
附件一:军休对象数据采集表
附件二:军工对象数据采集表
说明:在填写“安置地”时,要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一直填写到县(区),因为“安置地”涉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待遇问题。
发布文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行2010年全国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全国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军休信息系统),是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在2003年全国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组织开发的。目前,军休信息系统已完成试点测试、人员培训工作。为及时准确掌握2010年全国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实际情况,确保2011年中央财政军休安置经费据实结算,切实提高军休服务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全国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进行全面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范围
在全国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现有军休数据的基础上,全面清理2009年底前减员的军休人员数据,同时根据军休信息系统对数据的要求,将2009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实有军休人员(包括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下同)逐人核实、完善相关信息数据,补充2010年底前实有服务管理单位(指直接发放军休人员生活待遇经费的单位或不直接发放军休人员生活待遇经费只负责组织军休人员疗养、文体等活动的单位,下同)相关信息数据;录入2010年新接收的军休人员信息数据。
(一)核实已减员军休人员有关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及服务管理单位,要对本行政辖区及本单位已减员的军休人员进行逐人核实,对2010年12月31日前减员的军休人员要准确注明具体减员年月,其中对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减员的军休人员,要书面提交减员军休人员名单及减员原因。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核实享受军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待遇人员有关情况,对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减员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职级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及其按政策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月收入情况逐人逐项核实,更新相关数据。
(二)完善现有军休人员信息数据。各级民政部门及服务管理单位,要完善2009年底前接收安置的实有军休人员信息数据,对全国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中军休人员数据逐项核对,按照军休信息系统有关要求完善军休人员各项信息数据。
(三)录入新接收军休人员信息数据。各级民政部门及服务管理单位,要按照军休信息系统有关要求准确填报2010年新接收的军休人员各项信息数据。
二、更新方法
这次数据更新工作,既可以自下而上由乡镇、街道或服务管理单位完成后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审核汇总;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统一完成。审核汇总后的数据通过民政专网上报,数据更新情况报告以文件的形式报民政部。
三、更新时间
数据更新标准时点为2011年1月1日,更新工作完成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2011年3月下旬进行全国军休数据集中审定(通知另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信息数据更新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军地有关部门测算和下拨军休安置管理经费的实际依据,关系到军休人员生活等待遇的兑现落实,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这次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更新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军休业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派专人负责数据更新工作,认真执行数据更新操作规范,扎实细致地做好数据更新工作,确保所有数据真实、准确。
(二)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更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严格执行数据更新操作流程和统计技术规范,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军休数据上下一致,统计结果准确合理。在每年对军休数据更新后,还应当根据接口规范,向民政统计信息系统导入相应的数据。同时要加大核对力度,切实保证上报部里的数据与实际发生的情况完全一致。
(三)严格清理、确保真实。每年更新军休信息系统数据,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实现军休安置经费据实结算的根本保证。各地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如实填报,严禁虚报、瞒报。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层层把关,认真核查,确保军休数据真实可靠。
附件: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更新操作流程
4.2.2 补录历史数据导入(网络版)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数据管理→军休对象管理→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维护→导入补录信息→选择导入的文件→导入→休干/军工基本信息列表会显示导入的信息
系统会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导入有效的数据。导入完成以后,即可从网络版系统中查看。
4.2.3 历史数据导入(网络版)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数据管理→军休对象管理→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维护→导入对象信息→选择导入的文件→导入→休干/军工基本信息列表会显示导入的信息
系统会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导入有效的数据。导入完成以后,即可从网络版系统中查看。5 系统首次登录
5.1 单机版
1、由省级网络版用户在“系统管理”-人员维护-点击“导出用户”-选择所属部门后点“查询”-勾选需要导出的数据点导出后保存。( 注意记录该机构单机版初始化登录id)
2、单机版用户双击单机版软件图标-点击“导入用户登录数据”-导入成功后“输入初始id”-点击“确定”即可。(操作员代码、姓名由系统自动带出。)
单机版软件下载由省级用户登录系统后在“通知公告中”下载最新版然后下发给下级单位。
只有第一次登录系统前,才需要进行以上操作,以后登录系统就直接在上面选择用户、输入密码即可登录系统。
5.2 网络版
用户名为六位,与本级行政区划代码相同。如北京市:110000;河北省:130000。6 完善现有军休人员信息数据
6.1 单机版用户
6.1.1 补录历史数据(单机版)
地市/区县用户登录单机版 →点击“补录军休对象管理”→补录(休干/军工基本信息) →点击“新增”→填写(基本信息/办理接收信息/家属信息/住房信息)→点击“重新生成待遇”→保存即可。
对于本次数据完善与更新,系统支持两种模式:全部重新补录和基于现有历史数据修改完善。但每个省市只能选择一种模式,不能混合使用,并且每个省市使用何种模式,需要提前告知民政部,以便民政部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6.1.2 修改历史数据(单机版)
军休对象管理→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点击“修改”→对(基本信息/办理接收信息/家属信息/住房信息)进行修改补充 →点击“重新生成待遇”→保存即可。
6.2 网络版用户
6.2.1 新增对象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数据管理→军休对象管理→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维护→新增对象→维护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生成待遇→点击“保存”
6.2.2 修改对象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数据管理→军休对象管理→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维护→查询出需编辑的对象→编辑→修改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生成待遇→点击“保存”
6.2.3 删除对象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数据管理→军休对象管理→休干/军工基本信息维护→查询出需删除的对象→点击“删除”7 核实已减员军休人员有关情况
7.1 直接修改军休/军工人员信息
直接修改对象基本信息的“对象状态”即可。具体操作请参见“第六章完善现有军休人员信息数据”。
注意,本功能仅仅只对本次数据更新有效,以后所有的减员操作,必须按第7.2小节操作。
7.2 利用业务功能实现减员
7.2.1 单机版用户
军休对象管理→休干基本信息→选中注销登记对象→点击按钮“注销登记”。
7.2.2 网络版用户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业务管理→减员管理→军休/军工减员管理→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点击查询→注销8 完善2010年底前服务管理单位(指直接发放军休人员生活待遇经费或不直接发放军休人员生活待遇经费只负责组织军休人员疗养、文体等活动的单位)相关信息
8.1 添加服务管理单位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系统管理→系统数据管理→部门信息维护→添加
8.2 修改服务管理单位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系统管理→系统数据管理→部门信息维护→输入机构名称(可模糊输入)→查询→编辑
8.3 作废服务管理单位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系统管理→系统数据管理→部门信息维护→输入机构名称(可模糊输入)→查询→作废
8.4 合并服务管理单位
省市级用户登录网络版→系统管理→系统数据管理→部门信息维护→合并部门→选择“并入部门” 、“原部门”9 录入2010年新接收的军休人员信息数据
9.1 网络版用户录入方法同完善现有军休人员信息数据中新增对象。
9.2 单机版用户录入方法同完善现有军休人员信息数据中补录历史数据。
注:2010年新接收的数据,导入后,还不能成为正式军休人员数据,需要经过军地联审后才能生效。10 技术支持服务
紫光公司客服电话:
010-64459047转114
010-64459147转114
附件一:军休对象数据采集表
附件二:军工对象数据采集表
附件一:军休对象数据采集表
个人基本信息 | ||||||||||||||||||||||
姓名 | | 证件号码 | | 性别 | | |||||||||||||||||
出生日期 | | 民族 | | 籍贯 | | |||||||||||||||||
文化程度 | | 婚姻状况 | | 政治面貌 | | |||||||||||||||||
健康状况 | | 伤残属别 | | 伤残等级 | | |||||||||||||||||
所属大单位 | | 原单位序列 | | | | |||||||||||||||||
安 置 地 | | |||||||||||||||||||||
家庭住址 | | |||||||||||||||||||||
个人待遇信息 | ||||||||||||||||||||||
高山海岛条件 | | 高山海岛等级 | | |||||||||||||||||||
入伍时间 | | 工作时间 | | |||||||||||||||||||
离退休时间 | | 参加革命时期 | | |||||||||||||||||||
安置方式 | | 移交批次 | | |||||||||||||||||||
军休类别 | | 干部类别 | | |||||||||||||||||||
军衔文级 | | 职务等级 | | |||||||||||||||||||
技术等级 | | 现军衔年限 | | |||||||||||||||||||
军衔工资档次 | | 职务工资档次 | | |||||||||||||||||||
落实政策干部 | | 执行待遇标准 | | |||||||||||||||||||
立功等级 | | 独生子女条件 | | |||||||||||||||||||
是否为驻藏部队 | | 是否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 | |||||||||||||||||||
享受护理费标志 | | 护(教)龄属于 | | |||||||||||||||||||
享受护理费原因 | | |||||||||||||||||||||
安置分配信息 | ||||||||||||||||||||||
安置服务单位 | | |||||||||||||||||||||
落户派出所 | | |||||||||||||||||||||
办理接收信息 | ||||||||||||||||||||||
接收管理单位类型 | | 移交日期 | | 计发比例 | | |||||||||||||||||
接收管理单位 | | |||||||||||||||||||||
住房信息 | ||||||||||||||||||||||
房屋地址 | | |||||||||||||||||||||
住房建筑面积 | | 住房使用面积 | | 住房单位类型 | | |||||||||||||||||
购房方式 | | 住房产权 | | 是否已购住房 | | |||||||||||||||||
基本住房补贴 | | 住房特殊情况说明 | | |||||||||||||||||||
家属信息1 | ||||||||||||||||||||||
姓名 | | 证件号码 | | 性别 | | |||||||||||||||||
出生日期 | | 与休干关系 | | 是否军人 | | |||||||||||||||||
工作单位 | | 是否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 | | |||||||||||||||||||
是否领取定期抚恤金 | | 定期抚恤金月金额 | | 月收入 | | |||||||||||||||||
家属信息2 | ||||||||||||||||||||||
姓名 | | 证件号码 | | 性别 | | |||||||||||||||||
出生日期 | | 与休干关系 | | 是否军人 | | |||||||||||||||||
工作单位 | | 是否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 | | |||||||||||||||||||
是否领取定期抚恤金 | | 定期抚恤金月金额 | | 月收入 | |
附件二:军工对象数据采集表
个人基本信息 | ||||
姓名 | | 证件号码 |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
民族 | | 籍贯 | | |
文化程度 | | 婚姻状况 | | |
退休前身份 | | 薪级工资级别 | | |
职务级别 | | 离退休时间 | | |
移交批次 | | 安置方式 | | |
是否享受军队津贴 | | 是否享受10%工资加成 | | |
是否享受跨省安置保留西藏特殊津贴 | | 是否享受核试验基地补助 | | |
安置地 | | |||
安置分配信息 | ||||
安置服务单位 | | |||
办理接收信息 | ||||
接收管理单位 | | |||
移交日期 | | 计发比例 | | |
住房信息 | ||||
房屋地址 | | |||
住房建筑面积 | | 住房使用面积 | | |
住房单位类型 | | 购房方式 | | |
住房产权 | | 是否已购住房 | | |
基本住房补贴数 | | 住房特殊情况说明 | |
说明:在填写“安置地”时,要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一直填写到县(区),因为“安置地”涉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