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5:23:37
发布部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云安办[2008]57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隐患治理年”的有关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确保今冬明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从2008年11月5日至2009年2月4日,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在生产企业开展反“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违规使用氯酸钾整治检查,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在经营企业开展仓储设施安全状况及进出产品流向检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源头管理。通过检查,深入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推动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做好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旺季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对象
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和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
(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2.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建立及“打非”工作开展情况。
3.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出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管理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情况。
6.对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情况,查出问题的整改督办情况,对已发生事故的查处情况及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等。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生产工艺布局情况。有无危险工序交叉作业和危险生产区与非危险生产区未分区现象,危险工房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2. 储存设施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建筑结构、疏散条件、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三超一改”情况。工房危险等级的确定和定员、定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成品库、药库、生产车间是否存在超员、超量现象,A、C级工房是否按规定核定人员。
4.氯酸钾使用及成品进货情况。生产企业是否违规使用,经营企业是否购进含氯酸钾产品。
5.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一证多厂”或分包生产;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原材料购买和使用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和封签制度;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是否存在“三违”现象。批发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封签制度、购进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配送运输车辆是否具有资质;仓库和零售店面存放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6.应急救援情况。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器材和设备,是否定期进行演练。
四、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2008年11月5日-12月5日)。各企业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自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第二阶段:各地检查阶段(2008年12月6日-2009年1月5日)。各州(市)、县(区)政府进行自查并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批发)和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产、停业整顿。检查的覆盖面达到百分之百,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阶段(2009年1月6日-2月4日)。全省统一行动,组织力量对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点进行拉网式检查。
省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点地区的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进行检查督查。对生产企业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100%,对重点地区经营企业的抽查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违规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企业,一经发现要进行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不彻底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吊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各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逐级批发,严格产品封签制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要严格执法,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合理布局经营网点,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工作要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因检查不认真、监管不到位、检查工作督导不力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联合执法,提高效率。安监、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打非”领导小组协调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集中统一、分工明晰、协调一致的“打非”工作格局,形成“打非”工作合力,对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五)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宣传,大力普及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要加强舆论和群众监督,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进行举报。
各州、市开展检查工作情况请于每月1日前书面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带传真):0871-8025587 联系人:徐安勤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