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8月04日15:20:4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齐政办发[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齐齐哈尔市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第37次常委会议和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决定,近一步提高我市贫困群众的社会救助标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关注民生,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贫困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逐步提高城乡贫困群体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全面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的保障标准。
二、目标任务
(一)市辖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月人160元,提高到月人195元,月人均补差额由80元提高到95元。
(二)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145元,提高到月人180元,月人均补差额由80元提高到95元。
(三)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年人800元,提高到年人900元,年人均补差额由400元提高到564元。
(四)农村五保供养:集中供养标准由年人2200元提高到年人23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人1600元提高到年人1720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站在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高度,及时组织协调,快速落实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并投入到位,确保提标工作稳步推进。
(二)强化规范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受理新增保障对象,准确核查、审批、公示、建档,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做好提高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迅速组织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此次提标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时间完成提标任务,切实做好提高城乡低保资金的发放和补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