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赣粤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11:13:31
发布部门: 江西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赣民字[2007]214号

赣粤边界有关市、县(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按照赣粤两省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决定联合开展“赣粤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开展“赣粤平安边界”创建活动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有效措施,也是赣粤两省省委、省政府开展“平安广东”、“平安江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赣粤边界有关市、县(市)民政局要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赣粤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巩固勘界工作成果,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水平,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
“赣粤平安边界”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做到干部依法管界、群众自觉守界,界线走向清晰、界桩位置清楚,矛盾及时化解、纠纷妥善解决,百姓和睦相处、社会和谐稳定,不发生因边界纠纷而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赣粤边界地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协助和配合综治等有关部门,把“赣粤平安边界”建设作为创新界线管理工作的新载体,抓实抓好。要把创建“赣粤平安边界”与建设“平安广东”、“平安江西”有机结合起来,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实践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赣粤平安边界”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把建设平安边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情况和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纳入民政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并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和奖惩等紧密挂钩。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
赣粤边界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赣粤线联合检查工作,深入边界附近乡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继续宣传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边界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打击擅自移动界桩、毁坏界桩、破坏界线实地走向位置的行为。要通过宣传和加强行政执法等方式,引导群众依法反映合理诉求,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调动群众参与“赣粤平安边界”建设的积极性。要深入开展边界地区睦邻友好、团结互助的群众性活动,建立联防共治机制,构建赣粤边界地区的和谐环境。
四、健全联检制度,强化界线管理
赣粤边界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健全联检制度,强化日常管理,确保界线走向位置清晰和界桩完好无缺,消除界线争议隐患。要加强界线定期和不定期联合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关市、县(市)民政局要根据两省政府签署的勘界协议书和两省民政厅签订的界线管理维护协议,建立界线签约委托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界桩的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要充分发挥勘界档案和界线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及时将有关的界线管理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五、创新工作机制,调处边界纠纷
调处边界纠纷、建设平安边界、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意见的通知》(民函〔2007〕97号),不断改进方法,创新工作思路,健全界线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边界状况的动态控制能力和水平。界线毗邻双方要互信互访,协作配合,深入开展边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边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责任和措施,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及时疏导群众情绪,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最大限度地把边界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突发的边界纠纷,要迅速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主动联系毗邻方民政部门,并围绕“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总体目标,依法调解,果断处置。对重大边界矛盾突发事件,务必请当地党政领导亲临一线,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整体推进、双边共建、专题开展”的原则,对“赣粤平安边界”建设活动进行动员部署。两省民政厅将定期举办平安边界建设实务培训、经验交流会等活动。要建立省、市、县(市)、乡(镇)、村五级联络员制度,实现及时联络、快速反应,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两省民政厅。毗邻双方市、县(市)民政局要签订平安边界共建协议,建立定期互访制度,定期召开平安边界建设联席会议,共同推进“赣粤平安边界”建设。各地级市民政局应在每年11月底前联合向两省民政厅书面报告“赣粤平安边界”建设情况。
江西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