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7]1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民政局关于《杭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杭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浙发改开放〔2007〕9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分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用一年时间,完成全市各级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将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脱钩范围和内容
(一)脱钩范围。
在我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的,按照本意见进行脱钩:
1.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2.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3.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二)脱钩内容。
1.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移交工作。行业协会录用新的专职人员应向社会公开招聘。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分设,悬挂牌匾。
3.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2006年会计年度为界,在审计的基础上,于2007年9月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原由行政机关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产)及其他财产,由原行政机关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后,可划归行业协会所有或继续使用。
4.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应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同时,也可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5.编制分开。原作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双重登记的行业协会,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注销事业单位登记或社团登记。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编制分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销社团登记。
(三)脱钩要求。
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或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秘书处及分支(代表)机构等基本组织架构。行业协会理事和监事以上人员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他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
4.管理制度。行业协会的章程根据《杭州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订(《杭州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另发),并按照《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完善,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制度,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结构调整。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6月上旬)。
认真贯彻落实浙政发〔2006〕57号和浙发改开放〔2007〕92号文件精神,于6月上旬建立全市和各区、县(市)两级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区、县(市)长任组长,市和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参加,并召开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动员会议,开展宣传发动,全面推进我市行业协会的脱钩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6月上旬―8月底)。
1.市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市本级、各区县(市)脱钩工作进度的检查、督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在市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别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做到政会分开、财产独立、人员分离、职能分开。
2.市和各区县(市)的发改、民政部门牵头,全面协调和督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及整改工作,落实工作班子和具体工作部门。同时,按要求做好《行业协会与行政脱钩工作责任人及联系方式表》、《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展情况表》、《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基本情况表》的收集和汇总上报工作。
3.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本系统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方案,对脱钩改制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及时成立以业务主管单位牵头、行业协会参加的脱钩工作小组,协调相关政策,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对本系统行业协会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行业协会脱钩和实施《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协会年检工作协调推进。
4.各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对照规范标准,抓好自查自纠,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沟通;认真准备换届、选举、变更登记等资料,落实脱钩方案和要求;近期进行换届的协会可将换届与脱钩工作结合进行,使脱钩工作与贯彻实施《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年度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及时将脱钩后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资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各区、县(市)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和市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在6月25日前将行业协会脱钩自查材料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送市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市发改委、市民政局按领导小组要求加强对全市脱钩工作的指导,掌握动态情况,并会同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对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在规定时间内脱钩不到位的行业协会,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发整改通知。经整改无效的行业协会可引导其注销;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市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推进。凡隶属于各区、县(市)的行业协会由各区、县(市)负责脱钩;市本级行业协会由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脱钩。对经验收全面达标的区、县(市)及市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总结阶段(2007年9月上旬)。
市发改委负责总结全市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情况,经市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审定,在政务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人员安置。
1.现职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以及清退政策,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通知》(浙组〔2006〕49号)执行。
2.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工作、人事关系保留在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回原行政机关的,所在行政机关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协会工作的,应辞去行政机关公职。
3.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行业协会,可将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当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管理。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已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业协会应按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
(三)经费保障。
1.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规定确定。
2.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的,应给予相应的物资和经费保障。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3.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经费困难问题。行业协会收入中属于非应税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考虑到今年过渡期的特定状况,为保持脱钩后行业协会的平稳发展,对原挂靠的行政机关应继续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少数确需存在但有困难的行业协会,待脱钩工作结束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扶持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
各区、县(市)发改、民政部门和市本级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于今年6月初将负责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处(科)室、负责人及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市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展情况表及说明分别于6月25日前、9月25日前按上述途径逐级上报。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基本情况表及说明于9月25日前按上述途径逐级上报。
联系人:市发改委张少华,电话:85251806,传真:85251837;市民政局葛卫平,电话:85055651,传真:85152831。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7]1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民政局关于《杭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杭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浙发改开放〔2007〕9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分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用一年时间,完成全市各级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将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脱钩范围和内容
(一)脱钩范围。
在我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的,按照本意见进行脱钩:
1.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2.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3.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二)脱钩内容。
1.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移交工作。行业协会录用新的专职人员应向社会公开招聘。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分设,悬挂牌匾。
3.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2006年会计年度为界,在审计的基础上,于2007年9月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原由行政机关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产)及其他财产,由原行政机关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后,可划归行业协会所有或继续使用。
4.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应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同时,也可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5.编制分开。原作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双重登记的行业协会,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注销事业单位登记或社团登记。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编制分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销社团登记。
(三)脱钩要求。
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或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秘书处及分支(代表)机构等基本组织架构。行业协会理事和监事以上人员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他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
4.管理制度。行业协会的章程根据《杭州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订(《杭州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另发),并按照《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完善,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制度,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结构调整。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6月上旬)。
认真贯彻落实浙政发〔2006〕57号和浙发改开放〔2007〕92号文件精神,于6月上旬建立全市和各区、县(市)两级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区、县(市)长任组长,市和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参加,并召开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动员会议,开展宣传发动,全面推进我市行业协会的脱钩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6月上旬―8月底)。
1.市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市本级、各区县(市)脱钩工作进度的检查、督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在市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别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做到政会分开、财产独立、人员分离、职能分开。
2.市和各区县(市)的发改、民政部门牵头,全面协调和督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及整改工作,落实工作班子和具体工作部门。同时,按要求做好《行业协会与行政脱钩工作责任人及联系方式表》、《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展情况表》、《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基本情况表》的收集和汇总上报工作。
3.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本系统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方案,对脱钩改制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及时成立以业务主管单位牵头、行业协会参加的脱钩工作小组,协调相关政策,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对本系统行业协会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行业协会脱钩和实施《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协会年检工作协调推进。
4.各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对照规范标准,抓好自查自纠,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沟通;认真准备换届、选举、变更登记等资料,落实脱钩方案和要求;近期进行换届的协会可将换届与脱钩工作结合进行,使脱钩工作与贯彻实施《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年度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及时将脱钩后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资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各区、县(市)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和市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在6月25日前将行业协会脱钩自查材料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送市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市发改委、市民政局按领导小组要求加强对全市脱钩工作的指导,掌握动态情况,并会同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对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在规定时间内脱钩不到位的行业协会,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发整改通知。经整改无效的行业协会可引导其注销;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市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推进。凡隶属于各区、县(市)的行业协会由各区、县(市)负责脱钩;市本级行业协会由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脱钩。对经验收全面达标的区、县(市)及市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总结阶段(2007年9月上旬)。
市发改委负责总结全市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情况,经市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审定,在政务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人员安置。
1.现职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以及清退政策,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通知》(浙组〔2006〕49号)执行。
2.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工作、人事关系保留在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回原行政机关的,所在行政机关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协会工作的,应辞去行政机关公职。
3.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行业协会,可将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当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管理。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已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业协会应按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
(三)经费保障。
1.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规定确定。
2.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的,应给予相应的物资和经费保障。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3.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经费困难问题。行业协会收入中属于非应税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考虑到今年过渡期的特定状况,为保持脱钩后行业协会的平稳发展,对原挂靠的行政机关应继续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少数确需存在但有困难的行业协会,待脱钩工作结束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扶持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
各区、县(市)发改、民政部门和市本级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于今年6月初将负责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处(科)室、负责人及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市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展情况表及说明分别于6月25日前、9月25日前按上述途径逐级上报。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基本情况表及说明于9月25日前按上述途径逐级上报。
联系人:市发改委张少华,电话:85251806,传真:85251837;市民政局葛卫平,电话:85055651,传真:85152831。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