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豫民函[2007]75号
河南职工医学院:
你们2007年4月30日《关于河南省卫生职业教育中心的成立登记申请》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河南省卫生职业教育中心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准予成立登记,并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职业教育中心成立登记后,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时到公安、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卫生职业教育培训、交流、信息咨询等活动,为促进我省卫生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此复。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发布文号: 豫民函[2007]75号
河南职工医学院:
你们2007年4月30日《关于河南省卫生职业教育中心的成立登记申请》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河南省卫生职业教育中心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准予成立登记,并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职业教育中心成立登记后,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时到公安、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卫生职业教育培训、交流、信息咨询等活动,为促进我省卫生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此复。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