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0年07月20日19:51: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72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从“强制性收容遣送”向“关爱性救助管理”转变,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贯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求、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和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开拓创新,扎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南通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内。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民政局
1.综合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
2.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被救助人员的返回工作。
(二)市公安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分类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主要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也可视情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其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病人移交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病人当时病情及个人情况;
2.做好在城市重点路段、重点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劝离工作;
3.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分子;
4.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市城管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分类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主要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也可视情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其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病人移交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病人当时病情及个人情况;
2.做好在城市重点路段、重点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劝离工作。
(四)市卫生局
1.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急救医疗中心(站)和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病人”及时救治,并进行监督检查;
2.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基本急救医疗等工作。
(五)市财政局
1.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工作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核拨有关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3.落实市有关部门救治非救护对象的经费预算。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部分目录,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标准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
(七)市交通局
指导各车站、码头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八)市铁路办
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三、扎实做好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返乡工作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老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动能力差的残疾人和因病、因伤等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返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县(市)、区之间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接送。一般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送交其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 对其中需要护送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送交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直接送交其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
(二)江苏省内各省辖市之间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接送。流入我市的,由县(市)救助管理站将受助人员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站再通知流出地省辖市救助管理站接回,或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救助管理站(民政局)直接接回,送交其亲属、监护人或单位。对其中需要护送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送交流出地省辖市救助管理站或直接送交其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其中有条件的县级救助管理站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与省辖市救助管理站或县级救助管理站(民政局)对口接送。
流出我市需要接回的,先由市救助管理站接回,再通知县级救助管理站接回,其中有条件的可直接由县级救助管理站根据实际情况接回。
(三)跨省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接送。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民福(2005)56号)执行。本市流出到省外的,对其中需要接回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苏州市救助管理站接回后,再由市救助管理站接回,其中有条件的可直接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救助管理站直接接回。外省流入本市范围内的,对其中需要护送的,由各县级救助管理站报市救助管理站批准后,由市救助管理站统一送苏州市救助管理站,其中有条件的可由县级救助管理站直接送苏州市救助管理站。
(四)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接送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各救助管理部门在接送过程中不得遗弃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流入地、流出地救助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各县级救助管理站护送到南通市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员,必须是姓名、住址等情况核实清楚的人员。
(五)未设救助管理站的县(市),由其民政局履行救助管理站的接送职责。崇川、港闸、开发区范围内的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接送任务由市救助管理站承担。

四、切实加强市区特殊对象救助管理工作
(一)救助处置程序
1.对流落街头的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或城管等部门直接送南通市社会福利院临时救助;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由公安或城管等部门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由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或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对流浪乞讨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由公安或城管等部门通知120急救中心,由120急救中心将其直接送至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或市肺科医院治疗;对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和智障(呆、傻)人员,由公安或城管等部门直接送至南通市紫琅医院鉴定和治疗,其中经鉴定为智障(呆、傻)人员的,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甄别和协调救助。对集多种病情于一身的特殊对象,一时无法准确鉴定其病情的,由有关部门通知市120急救中心,由120急救中心直接护送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推诿。
在护送上述未成年人、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患者、智障(呆、傻)人员或其他被确认为救助对象的人员过程中,公安或城管等部门应与相关的福利院、医院办好入院手续,并与救助管理站办好交接手续,并协助福利院、医院以及救助管理站做好上述人员身份、住址的查实工作。
2.对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助,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公安或城管等部门将上述未成年人、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患者、智障(呆、傻)人员送往福利院、医院的过程中,应同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派员前往甄别。经甄别为救助对象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处理、结付医疗费,并办好交接手续。在病人身份难以确认无法甄别时,先实行治疗,救助管理站要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救助对象经治疗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由救助管理站及时接回。
3.各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救治过程中,要合理确定救治对象的救治标准,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基本诊治和用药。诊治、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现行的江苏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部分目录执行,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并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因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对救治对象要建立专用病例档案,并详细记录病人救治过程中的检查、用药及治疗情况。对住院人员的伙食、陪护等费用,应以保证其基本需求为标准,由医院商救助管理站确定。
4.被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员,其中经救助管理站查实其姓名、住址及单位的,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或者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逾期不领(接)回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护送回原住所地。6个月后仍查不出其身份,无家可归的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2个月后仍查不出其身份的无家可归的精神病患者、智障(呆、傻)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报经民政局同意,送市相关福利机构安置。对于护送至市社会福利院救助的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法查明其身份的,市救助管理站于7日内报请市民政局审批安置。
(二)救治费用结算和经费落实
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各定点医疗机构与救助管理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医疗服务协议”,采用先记帐、后结算的方式,每季度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结算清单和相关凭证,经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市救助管理站统一结算。
市救助管理站每年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障(呆、傻)人员以及传染病人的救治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予以核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障(呆、傻)人员以及传染病人的救治经费,由市公安或城管部门责成其家属或单位支付,确实无法收取费用的,由公安或城管部门结付医疗费。公安或城管部门每年将处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障(呆、傻)人员以及传染病人的救治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予以核拨。
“流浪乞讨病人”有生命危险,被送到非定点医院进行抢救的,非定点医院应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和管理,救治费用需报市公安局或城管局以及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市救助管理站统一结算。
(三)死亡人员处理
救治对象医治无效死亡的,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联系,处理善后事宜;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护送单位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联系,处理善后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按照现行江苏省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无法确认身份的病人因医治无效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社会上的无名尸体处理。对患传染病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四)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处置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大型或重要活动期间,协调领导小组可视情调整、新增禁讨区域。公安和城管等部门应增加路面执法力量,加大巡查和告知、引导、护送、劝离的工作力度,使用专门车辆实行指定区域巡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把流浪乞讨人员护送离开。对于被引导、护送至救助站的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政策条件分类落实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等工作措施;一时情况不明的,先由救助站提供救助,待查明情况后采取其他措施。对于被护送至指定医院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采取先受理治疗后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式,不让其在重大活动期间返回社会。

五、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的实际,各县(市)在“十一五”期间都应积极争取设立1所救助管理站(同时增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牌子)。暂无条件成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同级民政部门一定要落实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3)95号)要求,分别做好救助管理站设立、人员编制核定、登记管理工作和落实救助经费并加强其监管的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