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6:35:0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6]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测绘局: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执行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1995-2002年,国务院组织勘定了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基本上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存在困扰各地的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全面勘界工作基本完成后,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了以法治界的轨道。但是,目前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尚未落到实地,界线两侧的资源权属未能得到及时确认,行政区域界线与资源权属界线分离,因边界地区资源开发利用引发的边界纠纷时有发生。有些地方对界线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着"重勘定,轻管理"的问题,不能及时向社会公布勘界成果,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由于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不能很好落实,造成我省边界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不断提高边界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和国务院勘界工作联席会议、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边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制订边界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处理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测绘局等部门组成。省民政厅要认真做好行政区域边界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勘界成果,组织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通报边界管理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省科技厅要对勘界成果及边界管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省民委要做好省界附近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省公安厅要及时查处和坚决打击利用界线纠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省监察厅要对执行边界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省财政厅要把省界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开展边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省测绘局要加强界线测绘的管理,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省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界线附近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1、?公布、宣传法定界线;2、?负责省界争议调查和协商,并协调解决市、县边界纠纷,协助有关部门解决边界线两侧自然资源纠纷的调处工作;3、?组织协调、指导省、市、县每5年一次的周期性界线联检工作;4、?管理维护界桩、界桩方位物等界线标志物;5、?对跨界生产、建设行为进行备案;6、?负责市、县、乡级行政区域调整、变更后界线的勘定、审核;7、?整理、保管界线档案,建立边界管理信息系统;8、?负责行政区划图、界线详图集编制出版;9?制定完善边界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10、?处理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二、认真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一项长期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界线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消除争议隐患,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要宣传、贯彻和落实好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加强对界桩的管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行为和事件。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毗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要及时妥善解决。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的跨界资源管理问题。对在国家土地详查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协议的,要按照协议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要抓紧依法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对于界线附近地区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及其他资源,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共同使用现状,避免引发资源纠纷。在界线河流、湖泊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有关各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相邻地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水事纠纷。市、县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界线附近地区生产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引发纠纷。 
三、建立健全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协调处理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我省边界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建设,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省民政厅要抓紧对《陕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修改完善,报省政府发布执行。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订本市乡(镇)边界管理制度。 
(一)建立定期走访和对话制度。 
界线毗邻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或相互走访,加强沟通,促进协作,增进团结。省民政厅负责与毗邻省(区、市)的定期走访,就界线纠纷动态、预防和调解处置工作及时进行交流。 
(二)建立纠纷排查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力量深入行政区域界线地区进行检查,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各类纠纷苗头。省级界线的调查范围为界线两侧3公里,涉及市、县界线的调查范围为界线两侧2公里,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调查范围。 
(三)建立健全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发生纠纷时,属省界之间的纠纷,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赴实地进行调查,积极与毗邻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商,在做好纠纷地段稳定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政府。属市、县之间的边界纠纷,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组成联合工作组现场办公,及时处置,同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 
四、足额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经费 
为保证边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办发〔2005〕47号文件精神,各级边界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界管理经费纳入省级年度财政预算,设区市界管理经费纳入设区市级财政预算,县(市、区)和乡(镇)界管理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省、市、县行政区域界线每五年联检一次,联检经费标准为:省界300元/公里,市界240元/公里,县界180元/公里。 
五、加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村务公开栏及张贴标语、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勘界和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勘界成果来之不易,增强大局意识。宣传勘界管理工作和有关政策法规,使干部群众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觉遵守划定的界线。宣传界线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引导、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促进界线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省民政厅要加强对界线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对边界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努力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为边界地区的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