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儋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儋民医办[2009]3号
各镇、各有关单位,农垦总局驻儋州办事处、各国营农场:
9月22日,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儋民医办[2009]2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上级部门的最新指示精神,将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筹资标准问题
区域统筹区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由180元调整为21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48元,市县财政12元,个人缴费从60元调整为9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从140元调整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48元,市县财政12元,个人缴费从20元调整为30元。
二、关于财政补助问题
对城镇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指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1、2级伤残的)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中央财政对学生和儿童按5元/人给予补助,对成年人按30元/人给予补助;余下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对城镇优抚对象、一般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助,按正常人进行缴费。
三、关于参保范围和待遇等问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待遇等其它政策仍按儋民医办[2009]2号文件执行。
儋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发布文号: 儋民医办[2009]3号
各镇、各有关单位,农垦总局驻儋州办事处、各国营农场:
9月22日,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儋民医办[2009]2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上级部门的最新指示精神,将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筹资标准问题
区域统筹区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由180元调整为21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48元,市县财政12元,个人缴费从60元调整为9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从140元调整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48元,市县财政12元,个人缴费从20元调整为30元。
二、关于财政补助问题
对城镇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指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1、2级伤残的)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中央财政对学生和儿童按5元/人给予补助,对成年人按30元/人给予补助;余下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对城镇优抚对象、一般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助,按正常人进行缴费。
三、关于参保范围和待遇等问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待遇等其它政策仍按儋民医办[2009]2号文件执行。
儋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