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1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
(省统计局)
为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等情况,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建立和完善全省服务业统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17号)精神,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服务业行业和各类调查对象、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为推动全省服务业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条块结合”、“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主要内容为:
(一)统计范围。
包括除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国民经济行业。具体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6个大类,179个中类,339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的详细分类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统计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三)统计体系。
针对服务业统计涉及范围广、单位变动快、调查难度大的特点,采取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相结合、现有统计与新增统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覆盖全省及各市、各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对服务业行业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的,进行全面统计;低于限额标准的,进行抽样调查;对部门已有行业统计比较健全的,进行整合。具体由3个部分组成:
1.限额以上全面统计体系。涉及12个行业门类、36个大类(其中,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两个门类,目前统计体系较为完备,通过整合,可直接取得相关数据)。行业门类包括: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对以上行业门类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的,进行全面统计。
限额以上统计分为年报和定报。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4月10日前。定报的调查报告期分别为1-2月、1-5月、1-8月、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25日。
2.限额以下抽样调查体系。涉及10个行业门类、33个大类(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暂不进行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所有未列入限额以上全面调查的企业法人单位。行业门类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限额以下调查分年报和半年报。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25日前;半年报的调查报告期分别为1-5月、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25日和12月25日。
3.部门统计数据整合体系。主要包括:
(1)建立金融业统计数据交换制度,由统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范围包括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商务、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和单位。
(2)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由财政、民政、宗教等相关部门提供综合资料。
(3)个体经营户数据依据经济普查资料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相关行政记录,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科学推算。
(四)统计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表式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指标表、业务指标表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表。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非企业(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等。
3.业务指标表。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4.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三、组织实施和工作分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统筹负责建立本地区服务业统计体系各项工作,并及时进行部署和组织实施。
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要求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体系。
各级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级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建立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实施;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指导和实施工作;提供限额以上调查单位名录,确定限额以下样本单位;负责无主管部门行业的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全面调查,重点行业限额以下企业法人单位的抽样调查;负责合并同级各部门报送的服务业统计资料与自行调查的无主管部门法人单位的资料,汇总出本地区服务业统计综合数据;建立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开展有关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的清查;实施数据处理;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对服务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组织服务业统计执法检查和信息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具体分工见附件),建立健全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强化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审核、报送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本行业业务统计数据及资料,积极配合当地统计部门对其管理行业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主要包括:向本级统计机构提供其业务分管行业的单位名录,并协助确认相应单位;确保统计数据报送准确、及时,并对数据提出评估意见;主动做好部门统计数据与统计部门数据的衔接。
全省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的法人单位、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履行义务,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0〕2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17号)精神,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确定职能处室,落实统计人员。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二)加强服务业统计网络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搭建服务业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配备统计工作专用信息化设备,改善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统计信息有效传输和处理。
(三)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全省所有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不得拒报、迟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省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本地、本系统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和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秘密、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
安徽省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注:1.“√”表示该部门承担相应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
2.上表仅指服务业统计资料的报送,各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的其他报表(数据),仍按原要求执行。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1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
(省统计局)
为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等情况,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建立和完善全省服务业统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17号)精神,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服务业行业和各类调查对象、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为推动全省服务业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条块结合”、“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主要内容为:
(一)统计范围。
包括除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国民经济行业。具体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6个大类,179个中类,339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的详细分类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统计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三)统计体系。
针对服务业统计涉及范围广、单位变动快、调查难度大的特点,采取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相结合、现有统计与新增统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覆盖全省及各市、各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对服务业行业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的,进行全面统计;低于限额标准的,进行抽样调查;对部门已有行业统计比较健全的,进行整合。具体由3个部分组成:
1.限额以上全面统计体系。涉及12个行业门类、36个大类(其中,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两个门类,目前统计体系较为完备,通过整合,可直接取得相关数据)。行业门类包括: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对以上行业门类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的,进行全面统计。
限额以上统计分为年报和定报。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4月10日前。定报的调查报告期分别为1-2月、1-5月、1-8月、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25日。
2.限额以下抽样调查体系。涉及10个行业门类、33个大类(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暂不进行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所有未列入限额以上全面调查的企业法人单位。行业门类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限额以下调查分年报和半年报。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25日前;半年报的调查报告期分别为1-5月、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25日和12月25日。
3.部门统计数据整合体系。主要包括:
(1)建立金融业统计数据交换制度,由统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范围包括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商务、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和单位。
(2)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由财政、民政、宗教等相关部门提供综合资料。
(3)个体经营户数据依据经济普查资料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相关行政记录,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科学推算。
(四)统计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表式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指标表、业务指标表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表。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非企业(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等。
3.业务指标表。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4.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三、组织实施和工作分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统筹负责建立本地区服务业统计体系各项工作,并及时进行部署和组织实施。
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要求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体系。
各级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级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建立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实施;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指导和实施工作;提供限额以上调查单位名录,确定限额以下样本单位;负责无主管部门行业的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全面调查,重点行业限额以下企业法人单位的抽样调查;负责合并同级各部门报送的服务业统计资料与自行调查的无主管部门法人单位的资料,汇总出本地区服务业统计综合数据;建立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开展有关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的清查;实施数据处理;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对服务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组织服务业统计执法检查和信息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具体分工见附件),建立健全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强化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审核、报送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本行业业务统计数据及资料,积极配合当地统计部门对其管理行业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主要包括:向本级统计机构提供其业务分管行业的单位名录,并协助确认相应单位;确保统计数据报送准确、及时,并对数据提出评估意见;主动做好部门统计数据与统计部门数据的衔接。
全省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的法人单位、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履行义务,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0〕2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17号)精神,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确定职能处室,落实统计人员。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二)加强服务业统计网络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搭建服务业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配备统计工作专用信息化设备,改善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统计信息有效传输和处理。
(三)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全省所有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不得拒报、迟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省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本地、本系统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和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秘密、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
安徽省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责任单位 | 统计范围 | 工作任务 | ||
服 务 业 统计调查 | 其他服务业报表 | |||
限额 以上 | 限额 以下 |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 | √ | 省 统 计 局 承 担 | ①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完成情况表 ②城市公共交通表 |
上海铁路局 | 铁路运输业 | | ①铁路客货运输量表 |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省邮政管理局 | 国家邮政、其他寄递服务 | √ | ①邮政业务完成情况 ②邮政业财务指标 | |
省通信管理局 | 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卫星传输服务 | √ | ①增值电信业务汇总表 ②电信业务量完成情况 ③电信企业经济效益表 | |
省广电局 |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制作 | √ |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计算机服务(集成)、软件开发与服务 | √ | ||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 银行业及相关金融行业 | | | 执行《安徽省金融业统计数据交换制度》 |
安徽银监局 | 银行业及相关金融行业 | | | |
安徽证监局 | 证券业及期货业 | | | |
安徽保监局 | 保险与保险辅助业 | | | |
省政府金融办 | 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 | | | |
省发展改革委 | 创投企业(相关金融行业) | | | |
省商务厅 | 典当 | | | |
省司法厅 |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 | √ | 省 统 计 局 承 担 | |
省工商局 | 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商标服务)、市场管理 | √ | ||
省旅游局 | 旅行社 | √ | ||
省科技厅 | 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 √ | ||
省气象局 | 气象服务 | √ | ||
省质监局 | 技术检测 | √ | ||
省国土资源厅 | 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测绘服务 | √ | ||
省水利厅 | 防洪管理、水资源管理、其他水利管理 | √ | ||
省民政厅 | 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 | 提供部门综合统计资料 | |
省教育厅 | 教育(不含职业技能培训) | √ |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职业技能培训、技工学校教育、社会保障业 | √ | ||
省卫生厅 | 卫生(不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 √ |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服务(版权服务) | √ | ||
省文化厅 | 文化艺术业(不含档案馆)、娱乐业、动漫、游戏设计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 | ||
省体育局 | 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其他体育 | √ | ||
省财政厅 |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 | 提供部门综合统计资料 | |
省宗教局 | 宗教组织 | | 提供部门综合统计资料 | |
省国税局 | 全行业 | | 提供部门综合统计资料 | |
省地税局 | 全行业 | | 省 统 计 局 承 担 | 提供部门综合统计资料 |
省环保厅 | 环境监测、环境治理 | √ | ||
省人口计生委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 | 提供部门综合统计资料 | |
省地震局 | 地震服务 | | 提供部门综合统计资料 | |
省档案局 | 档案馆 | | 提供部门综合统计资料 | |
省宗教局 | 宗教组织 | | 提供部门综合统计资料 | |
省林业局 | 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 | 提供部门综合统计资料 | |
省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服务 | | 提供部门综合统计资料 | |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 航空辅助运输活动 | | 执行交通运输统计报表制度 | |
东航安徽分公司 | 航空运输业 | | 执行交通运输统计报表制度 | |
省统计局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其他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 | √ | √ |
注:1.“√”表示该部门承担相应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
2.上表仅指服务业统计资料的报送,各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的其他报表(数据),仍按原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