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9〕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情况;
(四)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五)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落实情况;
(六)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七)市政府安排的主要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第五条 市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每年选择部分巡查对象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步骤:
(一)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成立巡查组。
(二)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三)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抽查部分基层单位;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四)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五)巡查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巡查组向市统计局提交巡查报告。
第七条 巡查结果处理:巡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市统计局对巡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对统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二)巡查对象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整改材料;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或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移交相关职能机构进行处理;
(四)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巡查结果。第八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制订改进措施。
第八条 巡查工作实行巡查组负责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纪律,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要如实提供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拒绝配合巡查组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驻市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各县(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地区开展统计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9〕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情况;
(四)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五)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落实情况;
(六)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七)市政府安排的主要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第五条 市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每年选择部分巡查对象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步骤:
(一)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成立巡查组。
(二)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三)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抽查部分基层单位;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四)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五)巡查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巡查组向市统计局提交巡查报告。
第七条 巡查结果处理:巡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市统计局对巡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对统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二)巡查对象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整改材料;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或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移交相关职能机构进行处理;
(四)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巡查结果。第八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制订改进措施。
第八条 巡查工作实行巡查组负责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纪律,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要如实提供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拒绝配合巡查组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驻市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各县(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地区开展统计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