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南政办[2007]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113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78号)精神,进一步夯实我市基层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政府统计的总体效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基层统计基础建设
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有效发挥统计职能的要求,也是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决策施政能力的基础和前提。基层统计信息是政府工作的信息基础,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起点,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针对基层统计力量薄弱、工作条件差、网络不健全等问题,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在统计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和良好环境。同时,要注重发挥统计作用,充分利用统计成果,自觉运用现代统计分析方法研究经济工作,为实现我市的跃升发展做出贡献。
二、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室和办公设施,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用计算机、电话机及其它必需的配套设备。各村(居)委会要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按在地统计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帮助统计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使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条件相适应,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周期性的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常年预算,对其他临时的一次性专项调查,其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予以适当追加。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负责乡(镇、街道)农业、工业、贸易、人口、投资、劳动工资等统计、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负责抓好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建设,建立健全审核报送、资料管理、工作考评、学习培训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工作流程;负责管理和协调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对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形成稳定的乡(镇、街道)统计网络。
市直部门要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并配合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负责抓好本部门的统计建设,按照《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在地统计要求,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性统计资料的同时,及时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财务和业务资料以及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等;在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前,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有关资料核对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指导和联系,同时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交流经验。
三、抓好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各乡(镇、街道)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在专、兼职统计员中选聘一名首席统计员和若干名助理统计员,组成较为稳定的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班子。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由乡(镇、街道)提名,县(市、区)统计局、人事局共同考核聘任,工作绩效由县(市、区)统计、人事部门共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统计员,由县(市、区)统计局建议乡(镇、街道)按程序调换。已配备首席统计员的要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要求,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编制、统计、财政和人事等部门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保持首席统计员的相对稳定,不得自行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调动的,要征求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的意见。鉴于统计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各县(市、区)可根据闽政办(2007)113号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建立首席统计员的激励机制。首席统计员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各类统计工作,发挥组织和牵头作用,对统计数据进行把关。同时,要加强村(居)统计队伍建设,村(居)统计员要给予适当补贴。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要具备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单位统计基础建设,选配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人员从事本部门、本行业的专职综合统计工作。同时,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统计人员不受干扰,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和数据上报。
县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标准,加强对乡、村统计业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基层统计人员统计基础、统计专业、统计调研分析和计算机应用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增强基层统计人员业务能力。要依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强化基层统计人员的考核与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强化统计法律意识,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开展统计普法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执行《统计法》,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及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统计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法》,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科学统计的观念,促使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依法制止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各级统计机构要依据《统计法》和有关规定,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防止统计虚报浮夸和瞒报等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客观。各级司法、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统计部门开展经常性、有重点的统计执法检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发布文号: 南政办[2007]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113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78号)精神,进一步夯实我市基层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政府统计的总体效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基层统计基础建设
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有效发挥统计职能的要求,也是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决策施政能力的基础和前提。基层统计信息是政府工作的信息基础,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起点,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针对基层统计力量薄弱、工作条件差、网络不健全等问题,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在统计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和良好环境。同时,要注重发挥统计作用,充分利用统计成果,自觉运用现代统计分析方法研究经济工作,为实现我市的跃升发展做出贡献。
二、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室和办公设施,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用计算机、电话机及其它必需的配套设备。各村(居)委会要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按在地统计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帮助统计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使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条件相适应,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周期性的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常年预算,对其他临时的一次性专项调查,其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予以适当追加。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负责乡(镇、街道)农业、工业、贸易、人口、投资、劳动工资等统计、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负责抓好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建设,建立健全审核报送、资料管理、工作考评、学习培训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工作流程;负责管理和协调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对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形成稳定的乡(镇、街道)统计网络。
市直部门要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并配合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负责抓好本部门的统计建设,按照《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在地统计要求,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性统计资料的同时,及时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财务和业务资料以及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等;在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前,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有关资料核对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指导和联系,同时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交流经验。
三、抓好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各乡(镇、街道)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在专、兼职统计员中选聘一名首席统计员和若干名助理统计员,组成较为稳定的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班子。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由乡(镇、街道)提名,县(市、区)统计局、人事局共同考核聘任,工作绩效由县(市、区)统计、人事部门共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统计员,由县(市、区)统计局建议乡(镇、街道)按程序调换。已配备首席统计员的要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要求,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编制、统计、财政和人事等部门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保持首席统计员的相对稳定,不得自行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调动的,要征求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的意见。鉴于统计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各县(市、区)可根据闽政办(2007)113号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建立首席统计员的激励机制。首席统计员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各类统计工作,发挥组织和牵头作用,对统计数据进行把关。同时,要加强村(居)统计队伍建设,村(居)统计员要给予适当补贴。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要具备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单位统计基础建设,选配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人员从事本部门、本行业的专职综合统计工作。同时,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统计人员不受干扰,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和数据上报。
县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标准,加强对乡、村统计业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基层统计人员统计基础、统计专业、统计调研分析和计算机应用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增强基层统计人员业务能力。要依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强化基层统计人员的考核与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强化统计法律意识,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开展统计普法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执行《统计法》,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及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统计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法》,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科学统计的观念,促使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依法制止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各级统计机构要依据《统计法》和有关规定,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防止统计虚报浮夸和瞒报等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客观。各级司法、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统计部门开展经常性、有重点的统计执法检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