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本市区县信息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20:58:52
发布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信息委:
经研究,决定继续在本市各区县开展区县信息化统计工作。现将经市统计局原则同意备案的《上海市区县信息化统计制度》(有效期至2009年4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区县信息化统计制度

一、建立制度的目的
准确反映和全面了解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现状及特点,为区域信息化和上海城市信息化提供决策支持,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法治化"建设。
二、信息化界定
(1)居民信息化:反映社区居民对信息化知识的运用程度和信息产品拥有状况等。
(2)信息化基础环境:反映各区县政府对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
(3)信息产业发展:反映各区县信息产业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各区县信息产业的发展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和影响等。
(4)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开发:反映各区县在相关领域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开发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设计统计表式,制定统计指标,编制指标解释,提出填报要求,对各区县信息委进行指导,定期汇编各区县的统计报表。各区县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实施本制度。
四、说明
1.统计报表为年度报表,在年后1月20日前,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报送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区县信息化处。
2.报表中数据除百分比外取整数(百分比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后为零时,用"…"表示)。没有数字的则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