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21:35:3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淄统发[2007]43号

各区县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统计处:
现将《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必须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建设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区县、高新区经发局统计处要在六月底前抓紧落实。对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的建设情况,市局将从第三季度开始检查,省局从十月份开始对各地、市检查。
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鲁统字(2007)13号]和省局制定的《示范化乡镇统计站建设标准》要求,研究制定了《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对各区县、高新区所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的考核。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30分)
1、成立垂直管理或实体型统计所,有编制、公章等。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未成立统计机构的乡镇(办事处)扣30分,编制、公章缺一项扣5分。
2、市里确定的强乡镇和8万人口以上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4人;5万至8万人口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3人;5万人口以下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缺1人扣2分。
3、乡镇统计人员中有一人达不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扣5分;有一人没有取得上岗证书的扣5分。
4、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电话、牌子齐全。缺少一样扣2分。
5、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2年不变动。
6、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定、统计教育。
二、统计调查和资料管理(30分)
1、承担上级统计部门部署的综合统计任务,履行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能,行使独立的调查和上报权限(不履行职责的扣10分)。
2、建立统计数据全过程质量责任制。在统计数据的产生、汇总、上报、提供、使用的各个过程中,把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印发综合统计期刊,编印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不经常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活动和不将检查评估结果上报的扣5分(做不到的扣5分)。
3、统计人员在搜集、整理、汇总统计数据和填报统计报表时,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行为的,每笔扣5分。
4、统一管理本乡镇(办事处)的统计资料,审查和核定本乡镇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5、建立乡镇综合统计台账,做到规格统一,指标齐全,数据真实,字迹清楚,并逐步建立健全专项统计台账(没有台账的缺一项扣3分)。有条件的要建立电子原始记录。
6、统计资料立档归卷、保存完整、交接手续完善(做不到的扣2分)。
7、以1990年为起点,完善历史资料档案。历史资料不完整的(以1990年为起点)扣2分;2000年以来的资料不完整的扣子3分。
三、统计制度(10分)
1、严格贯彻实施统计方法制度,数据质量高,能够反映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不按统计方法制度执行的扣5分)。
2、统计所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报表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监督制度等)每缺一项扣1分。
四、统计信息化(20分)
1、要配备2台以上的专用微机,并实现国家、省、市、区(县)、乡镇(办事处)五级统计系统联网。缺一台扣10分;有一台要能联网,不能联网的不得分。
2、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要设立自己的网页,发挥网络的优势,搞好农村经济信息的搜集和上网发布,及时提供信息服务(没设置自己网页的扣2分)。
3、统计人员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4、实现统计数据的汇总、整理、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5、实现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 (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五、其他(10分)
1、有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 (实职,副科级以上),没有的扣3分。
2、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重视统计资料的开发和利用,按规定及时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工作及服务水平得到上级业务部门肯定。分析和信息得到镇及镇以上领导指示的,一篇加2分。
3、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能够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创新性的工作。开展一项加2分。
4、有固定的经费来源,业务经费列入区县或乡镇(办事处)财政年度预算。没有列入年度预算的扣5分。
5、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200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