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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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统计局、控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去年,国家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等38项具体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由于该准则下的企业会计报表指标设置及指标内涵均有所变化,实行2006年会计准则的企业难以填报《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为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表式填报问题的通知》(国统办函[2007]2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2006年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填报时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填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指标时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代替,“营业费用”用“销售费用”代替,“其他业务利润”按零处理。
2、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应当通过企业会计科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计算得到。具体公式如下:
3、取消“营业利润”与其相关指标的审核关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