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6]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由于长期以来我市实行的以市及县(市)区和中央、省在榕单位分别统计的条块结合统计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保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可靠,使统计工作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就实行“在地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定期报表起,我市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方式由过去“条块结合”改为“在地统计”,各县(市)区各项社会经济统计指标均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考核、公布。部门统计仍保持原统计方式不变。实行“在地统计”后,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合作、互相支持、沟通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我市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做好“在地统计”的有关衔接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市统计局应加强对各县(市)区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帮助建立和完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公布制度,促进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三、市直各单位,中央属、省属驻榕单位以及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分支机构,均应按“在地统计”原则,接受当地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字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为保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全市的顺利实施,保证各县(市)区进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需要,中央属、省属驻榕单位和市级及市级以下单位均应按“在地统计”原则向当地统计部门及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有关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资料。金融、保险、证券、邮政、电信、交通、海关和市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期向市统计局提供财务决算表和核算所需的有关资料,保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在地统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市统计局和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在地统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全市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6]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由于长期以来我市实行的以市及县(市)区和中央、省在榕单位分别统计的条块结合统计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保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可靠,使统计工作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就实行“在地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定期报表起,我市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方式由过去“条块结合”改为“在地统计”,各县(市)区各项社会经济统计指标均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考核、公布。部门统计仍保持原统计方式不变。实行“在地统计”后,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合作、互相支持、沟通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我市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做好“在地统计”的有关衔接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市统计局应加强对各县(市)区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帮助建立和完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公布制度,促进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三、市直各单位,中央属、省属驻榕单位以及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分支机构,均应按“在地统计”原则,接受当地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字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为保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全市的顺利实施,保证各县(市)区进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需要,中央属、省属驻榕单位和市级及市级以下单位均应按“在地统计”原则向当地统计部门及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有关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资料。金融、保险、证券、邮政、电信、交通、海关和市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期向市统计局提供财务决算表和核算所需的有关资料,保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在地统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市统计局和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在地统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全市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