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县)人事局、统计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7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沪职改办[2000]4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本市2006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定组织机构、受理机构和受理时间
1、审定组织机构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统计高审委)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工作。市统计高审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上海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职改办,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受理机构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是市人事局委托受理全市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申报服务机构。
本市统计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可直接送市统计局职改办。
3、受理时间
2006年10月8日至11月8日受理个人申报材料(星期六、日除外),接待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
4、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市统计局职改办:威海路48号1616室,电话:53857002。
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电话:64031155×1031。
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二楼大厅,电话:62338088。
浦东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五楼,电话:58794402。
二、申报条件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热爱统计工作,廉洁奉公;系统掌握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一)学历、资历条件
1、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二年以上。
2、硕士毕业(包括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不包括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取得统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
对于先评聘其他中级职务,或经全国相关专业(包括经济、会计、审计)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关专业的中级资格证书,后因工作需要转到统计岗位工作二年以上(获博士学位一年以上)的统计人员,分别对应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的审定。
(二)学术水平及工作业绩
1、学术水平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处理),能够运用统计理论和方法写出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统计调查报告和论文,并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二篇以上)。
2、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
⑴有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协调能力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⑵有创新精神,在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质量,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方面能起重要作用。
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指导课题项目的研究,能起学术带头人的作用,能独立承担完成比较重要的研究课题项目。
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能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得到领导及同事的好评。岗位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其他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和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
2、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四)对少数虽不具备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累计从事统计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的人员,除必须具备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条件外,还须符合《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五)对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统计负责人岗位上三年以上。
2、由主管单位书面推荐。
3、面试答辩评价优秀。
4、定性定量考核达规定的分数线。
凡需主管单位书面推荐的申报人员,其书面推荐内容应包括:该申报人员在本工作岗位的主要工作业绩,履行职责情况等,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申报、审定程序
申报审定的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及档案所在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1、个人申报是指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
送审材料请按“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审定材料要求”(附件1)、“材料打印格式要求”(附件3)和“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附件4)办理。
2、申报材料的核实鉴定
(1)所在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的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鉴别工作,并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进行认真考核,并根据“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2)的要求,逐项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意见内容先按各项标题综合概括评价情况,最后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的等次作出评价结论)。“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由所在单位邮寄至市统计局职改办(邮寄地址同上,邮编200003)或者单位将该表装入信封,封口处加盖单位图章,与申报材料一同送交。
(2)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内填写核实意见。
(3)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等各类证书的复印件,对照原件进行核对,并在核实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4)单位人事部门应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专业技术业务考绩档案》。
3、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面试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论文鉴定和定性定量考核测评,最后由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国务院各部委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申报对象,需要委托评审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可以由主管单位向市统计高审委或市人事局书面委托,直接参加本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审定。
2、原受聘其他系列高级专业职务,因工作变动转换到统计工作岗位,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符合第二条申报条件的有关内容,外语及计算机达到高级统计师要求且业务考核合格,可申报转评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3、审定工作结束以后,申报人的审定材料按原申报渠道退回,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申报人。审定未获通过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论文评鉴表不退还本人及所在单位,由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保存三年。
4、审定费用,申报人员在报送材料时,需交纳审定费用800元/人。
2006年9月1日-9月30日期间,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统计网(www.stats-sh.gov.cn)、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com)的“职称专家”栏目可供查询、下载。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附件1: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审定材料要求
附件2: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材料打印格式要求
1、纸张大小:A4复印纸
2、打印字体、字号:
大标题--黑体3号,小标题--黑体4号,正文--宋体4号
3、行距:取固定值30磅
4、字符间距 :标准
5、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3cm、 下--3cm,
左--3cm、 右--3cm;
装订线(左边):0.8cm;
与边界距离:页眉--2.5cm、 页脚--2.5cm;
页码居右。
附件4: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
注: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依次放入文件袋中,文件袋用带墙档案袋,并在文件袋正面贴上此目录表。
发布文号:
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县)人事局、统计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7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沪职改办[2000]4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本市2006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定组织机构、受理机构和受理时间
1、审定组织机构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统计高审委)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工作。市统计高审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上海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职改办,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受理机构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是市人事局委托受理全市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申报服务机构。
本市统计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可直接送市统计局职改办。
3、受理时间
2006年10月8日至11月8日受理个人申报材料(星期六、日除外),接待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
4、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市统计局职改办:威海路48号1616室,电话:53857002。
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电话:64031155×1031。
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二楼大厅,电话:62338088。
浦东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五楼,电话:58794402。
二、申报条件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热爱统计工作,廉洁奉公;系统掌握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一)学历、资历条件
1、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二年以上。
2、硕士毕业(包括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不包括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取得统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
对于先评聘其他中级职务,或经全国相关专业(包括经济、会计、审计)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关专业的中级资格证书,后因工作需要转到统计岗位工作二年以上(获博士学位一年以上)的统计人员,分别对应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的审定。
(二)学术水平及工作业绩
1、学术水平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处理),能够运用统计理论和方法写出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统计调查报告和论文,并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二篇以上)。
2、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
⑴有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协调能力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⑵有创新精神,在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质量,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方面能起重要作用。
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指导课题项目的研究,能起学术带头人的作用,能独立承担完成比较重要的研究课题项目。
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能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得到领导及同事的好评。岗位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其他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和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
2、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四)对少数虽不具备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累计从事统计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的人员,除必须具备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条件外,还须符合《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五)对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统计负责人岗位上三年以上。
2、由主管单位书面推荐。
3、面试答辩评价优秀。
4、定性定量考核达规定的分数线。
凡需主管单位书面推荐的申报人员,其书面推荐内容应包括:该申报人员在本工作岗位的主要工作业绩,履行职责情况等,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申报、审定程序
申报审定的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及档案所在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1、个人申报是指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
送审材料请按“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审定材料要求”(附件1)、“材料打印格式要求”(附件3)和“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附件4)办理。
2、申报材料的核实鉴定
(1)所在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的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鉴别工作,并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进行认真考核,并根据“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2)的要求,逐项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意见内容先按各项标题综合概括评价情况,最后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的等次作出评价结论)。“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由所在单位邮寄至市统计局职改办(邮寄地址同上,邮编200003)或者单位将该表装入信封,封口处加盖单位图章,与申报材料一同送交。
(2)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内填写核实意见。
(3)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等各类证书的复印件,对照原件进行核对,并在核实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4)单位人事部门应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专业技术业务考绩档案》。
3、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面试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论文鉴定和定性定量考核测评,最后由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国务院各部委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申报对象,需要委托评审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可以由主管单位向市统计高审委或市人事局书面委托,直接参加本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审定。
2、原受聘其他系列高级专业职务,因工作变动转换到统计工作岗位,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符合第二条申报条件的有关内容,外语及计算机达到高级统计师要求且业务考核合格,可申报转评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3、审定工作结束以后,申报人的审定材料按原申报渠道退回,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申报人。审定未获通过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论文评鉴表不退还本人及所在单位,由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保存三年。
4、审定费用,申报人员在报送材料时,需交纳审定费用800元/人。
2006年9月1日-9月30日期间,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统计网(www.stats-sh.gov.cn)、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com)的“职称专家”栏目可供查询、下载。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附件1: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审定材料要求
报送材料名称 | 要?????? 求 |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大木桥路123号市人事局底楼大厅购买) | 第1页至第8页由个人填写,主要经历从高中起按顺序填写。工作业绩中主要内容应与《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综合报告》一致。 第 9页由所在单位填写核实意见,并负责人签名,加盖印章。 |
2、专业技术工作 业绩综合报告 | 字迹清楚,语句通顺,近详远简,实事求是。内容侧重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实绩三方面。其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文档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参加工作年月、专业工龄、最高学历、毕业学校和专业、毕业时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和时间、政治面貌、行政职务、社会职务、单位(全称)、单位代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情况。(2)工作(学习)经历:起讫年月、单位、部门、专业职务、行政职务。(3)学术论著:先文字概括学术论著和参加课题研究基本情况,重大获奖情况,反映理论成果;再对学术论著和参加课题列表。学术论著表头:论文标题、发表刊物名称、发表日期、字数和获奖情况(填写内容如与人合作请注明合作程度);主要课题项目表头:课题项目名称、立项单位、立项时间、担任角色。(4)工作业绩:反映本人担任统计师之后,做了哪些主要工作,承担的重要工作项目并注明本人所起的作用。综合报告由单位审核后盖章,文尾本人亲笔签名。 |
3、论文、论著 | 应是近五年内撰写的1-2篇,并按文章顺序装订,公开发表的证明材料。 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或复印件1份,并按原件打印9份 |
4、 (1)学历证书;(2)职称(资格)证书;(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4)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5)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6)证明专业技术成果的获奖证书。 | 由单位人事部门对照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名。 申报人按照本顺序号将审核后复印件装订成册。 |
5、 2寸证件照 | 背面写好本人姓名装入空信封内 |
6、 说明业绩的其他材料 | |
7、 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 意见结论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等次定性评价 |
8、 业务考绩档案 | 市人事局统一表式,注明考核档次,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
附件2: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申报人姓名 | 单位 | 人事部门 电话 | ||||
单 位 考 核 评 价 意 见 | 专业技术理论(统计基础理论): | |||||
工作业绩(统计基础工作、方法制度、统计调查、综合荣誉): | ||||||
开拓创新、分析研究、组织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
指导带教能力(培养人才): | ||||||
政治表现和工作态度(事业心、责任心):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材料打印格式要求
1、纸张大小:A4复印纸
2、打印字体、字号:
大标题--黑体3号,小标题--黑体4号,正文--宋体4号
3、行距:取固定值30磅
4、字符间距 :标准
5、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3cm、 下--3cm,
左--3cm、 右--3cm;
装订线(左边):0.8cm;
与边界距离:页眉--2.5cm、 页脚--2.5cm;
页码居右。
附件4: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
姓名 | 现任职资格 | 申报资格 | ||||||
单位 | 地址 | 电话 | ||||||
序号 | 名? 称 | 原件 | 打印件 | 复印件 | 核对要求 | |||
1 | 评定申报表 | 3份 | 加盖公章 | |||||
2 | 专业技术工作 业绩综合报告 | 20份 | 加盖公章,文尾由本人亲笔签名 | |||||
3 | 论文、论著 | 1份 | 9份 | 原件复印、盖公章 | ||||
4 | 学历证书 | 1份 | 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 |||||
5 | 职称(资格)证书 | 1份 | ||||||
6 | 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 1份 | ||||||
7 | 职称外语合格证书 | 1份 | ||||||
8 | 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 | 1份 | ||||||
9 | 专业成果获奖证书 | 1份 | ||||||
10 | 说明业绩的其它材料 | 各1 份 | 加盖公章 | |||||
11 | 单位考核评价意见 | 1份 | 加盖公章,单位邮寄或信封封口盖章送交 | |||||
12 | 业务考绩档案 | 1份 | 年度考核档次、加盖公章 | |||||
13 | 二寸证件照 | 1张 | 背后注明姓名 |
注: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依次放入文件袋中,文件袋用带墙档案袋,并在文件袋正面贴上此目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