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19:58:3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淄统发[2006]73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统计局、高新区计划统计处,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淄政发[2006]37号),保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淄博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淄博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淄政发(2006)37号)要求,为保证在地统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在地统计,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全市及各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宏观管理和科学制定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城市管理需要的新统计体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
二、对象与范围
(一)实施对象:指经市统计局确认后,不再列入向市统计局直接报送统计数据的中央、省属和市属单位。
(二)实施范围: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普查;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其他第三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劳动、物价、科技、能源、外经外贸、城市居民生活等各类统计业务。
三、工作原则
(一)中央、省、市属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按照“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相结合的原则,原则上以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归区县统计局负责统计。
(二)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均以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在地统计。
(三)跨区域大型联合生产企业和集团及一些跨区域经营企业和跨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工作渠道不变,仍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市统计局将有关指标进行合理分解,定期反馈各区县统计局。
(四)实施在地统计的中央、省属、市属单位,在填报各类统计报表中,其隶属关系不变。
(五)为保证市及区县两级国民经济核算需要,财政、税务、工商、外经贸等部门要按期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有关单位登记、业务财务核算等资料。
四、组织方式
(一)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及各项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及反馈等工作。
(二)各区县统计局全面负责区域内各类调查单位的普查及专业统计报表业务的部署、数据采集、整理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统计调查对象的登记管理、统计人员培训、统计执法等工作,全面承担区域内各项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任务。
五、时间安排
2006年6月底前,市政府下发文件,市统计局负责做好在地统计的各项准备工作,7月份召开会议,全面部署在地统计工作,市区县统计局组织好业务培训。
六、几项具体工作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调查单位的清理认定反馈。7月底前市统计局各专业制定出实施在地统计的专业要求,全面整理需下放到区县统计的各类调查单位名单及调查单位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及联系电话,与各区县统计局进行对接。
(二)关于调查单位资料的移交。市统计局对下放单位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专业进行核对,并向区县统计局反馈下列内容资料:
1.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上单位名录库。
2.各区县统计局应负责的各专业年、定报单位名单。
3.各综合单位分专业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名单、联系电话。
4.市属以上单位2005年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资料。
各区县统计局根据反馈移交的调查单位资料,对下放单位逐一进行认真核实,建立并明确统计渠道,健全报表单位名录库,确保统计调查单位的不重不漏。
(三)采取“双轨制”报送统计资料。为保证数据质量,实现在地统计改革平稳过渡,2006年第三、四季度报表采取“双轨制”报送方式,即市属以上单位同时向市统计局和所在地区县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市统计局协助区县统计局与下放单位建立工作关系。从2006年年报及2007年定期报表起,全面实施在地统计。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对在地统计工作要高度重视,按照淄政发(2006)37号文件的要求,抓紧配备统计人员,充实统计部门的力量,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做好实施在地统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地统计顺利开展。为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统计局、市属以上各综合单位要成立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各调查单位要与政府统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二)建立数据质量分级负责制,保证数据质量。市、区县、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各调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和义务,对行政区域内或本单位统计数据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各区县统计局对限额以上统计调查单位要从2007年起全面实行网上直报,以保证数据质量。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各级统计部门要抓紧时间,做好各级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尽快提高统计业务水平、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统计工作组织能力。
(四)提高法制观念,坚持依法统计。各类法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所在区县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各类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准确、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字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