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6]37号
一、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由“条块结合”方式改为在地统计方式,各区县、高新区经济社会统计指标(包括中央、省驻淄单位,市及市以下各类企业单位以及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地在淄投资企业)均应按在地管理原则进行统计,接受所在区县政府、高新管委会统计部门布置的各类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准确、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字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为满足区县级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需要,中央、省驻淄单位,市及市以下各类单位均应按在地统计原则向所在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统计部门及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有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以保证各级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环保、体育、公检法司、工青妇等部门的行业统计仍按照上级行业部门规定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互相支持、沟通信息、资源共享,努力提高我市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实行在地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实际需要,强化统计部门力量,以保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网上调查、联网直报工作,提高统计信息的真实性、便捷性,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市统计局要与各区县、高新区做好在地统计的有关衔接工作,加强对在地统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调查单位不重不漏,保证统计资料完整、准确、及时。同时,要加强对各区县、高新区的统计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帮助建立完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公布制度,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八日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6]37号
一、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由“条块结合”方式改为在地统计方式,各区县、高新区经济社会统计指标(包括中央、省驻淄单位,市及市以下各类企业单位以及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地在淄投资企业)均应按在地管理原则进行统计,接受所在区县政府、高新管委会统计部门布置的各类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准确、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字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为满足区县级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需要,中央、省驻淄单位,市及市以下各类单位均应按在地统计原则向所在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统计部门及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有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以保证各级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环保、体育、公检法司、工青妇等部门的行业统计仍按照上级行业部门规定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互相支持、沟通信息、资源共享,努力提高我市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实行在地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实际需要,强化统计部门力量,以保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网上调查、联网直报工作,提高统计信息的真实性、便捷性,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市统计局要与各区县、高新区做好在地统计的有关衔接工作,加强对在地统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调查单位不重不漏,保证统计资料完整、准确、及时。同时,要加强对各区县、高新区的统计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帮助建立完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公布制度,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