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商贸局拟定的《南京市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为准确反映全市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总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月度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国统办字(2005)52号)文件精神,2006年我市将按照全国统一的新方案开展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月度抽样调查,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明确任务,保证抽样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抽样调查数字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真实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全社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与个体户。具体指:
(一)从事批发业活动,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二)从事零售业活动,从业人数在6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三)从事餐饮业活动,从业人数在4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四)星级以外的住宿业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二、调查内容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及其中零售额等。
住宿和餐饮业:营业收入及其中零售额(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等。
三、调查周期
调查频率为一月一次。对每个经营单位,调查时间一般为一周(必须是连续7天)。
四、报送要求
各区县运用国家统计局下发的统一的计算机程序对限额以下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处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上报以区县为总体的样本数据库资料。
五、抽样方法
(一)总体单元的划分
本方案以区县为总体,以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限额以下企业(单位)与个体户为基本抽样单元。总体中所有经营单位分成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零售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零售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住宿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住宿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餐饮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餐饮业活动的个体户等八个调查域,简称为域。
(二)抽样方案类型
以经济普查资料作为名录库,每个域都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抽取样本,样本量不得少于6个。如域总体单位数少于6个,则对该域进行全数调查。
六、样本单位更换原则
除非样本单位关闭、停业或转为经营其他行业,原则上样本单位应保持稳定。如果样本单位当月数据空缺,可根据该样本单位历史数据的趋势进行插补;若连续2个月数据空缺,则必须在同域中选择经营类别相同、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予以更换,新样本单位需同时加报上月数据。
七、工作要求
1、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贸易抽样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本次抽样调查方法的调整,是统计工作的重大改革,直接关系到贸易统计数据的历史衔接和对未来趋势的把握。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为准确、全面地统计贸易总量创造条件,以充分发挥统计在拓展城乡市场、培育扩大消费需求中的作用,如实地反映各区县和全市在高平台上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业扩张式发展的轨迹。
2、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联动,发挥各自优势,支持同级统计部门认真开展本地区的抽样调查工作,做好本地调查经营户的宣传动员,消除经营户思想顾虑,如实提供调查资料,切实解决统计部门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区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保证样本单位的稳定、提高样本单位的配合程度、按期提供调查和评估所需资料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区县商贸局要配合统计局建立健全调查组织网络,最少每十户配备一名辅助调查员。区县统计部门要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传下达,确保全市抽样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抽样调查数据的质量。
3、统计部门要规范操作和加强管理。各级统计部门全面负责抽样调查工作管理和业务工作,要加强调查工作的协调、规范调查数据的处理和调查资料的管理、建立评估制度、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加大对辖区内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
4、调查经营单位(个体户)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按照统计法的规定,调查区域内的企业和单位(个体户)有义务如实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情况,做到既不虚报也不瞒报,统计法授权调查员依法对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因此,被抽中的调查单位(个体户)应按方案规定每月连续一周,每天如实记录本单位经营情况,规范填写《限下企业、个体销售及零售日台帐》,协助辅助调查员填写有关报表。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商贸局拟定的《南京市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为准确反映全市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总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月度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国统办字(2005)52号)文件精神,2006年我市将按照全国统一的新方案开展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月度抽样调查,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明确任务,保证抽样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抽样调查数字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真实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全社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与个体户。具体指:
(一)从事批发业活动,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二)从事零售业活动,从业人数在6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三)从事餐饮业活动,从业人数在4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四)星级以外的住宿业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二、调查内容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及其中零售额等。
住宿和餐饮业:营业收入及其中零售额(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等。
三、调查周期
调查频率为一月一次。对每个经营单位,调查时间一般为一周(必须是连续7天)。
四、报送要求
各区县运用国家统计局下发的统一的计算机程序对限额以下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处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上报以区县为总体的样本数据库资料。
五、抽样方法
(一)总体单元的划分
本方案以区县为总体,以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限额以下企业(单位)与个体户为基本抽样单元。总体中所有经营单位分成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零售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零售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住宿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住宿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餐饮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餐饮业活动的个体户等八个调查域,简称为域。
(二)抽样方案类型
以经济普查资料作为名录库,每个域都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抽取样本,样本量不得少于6个。如域总体单位数少于6个,则对该域进行全数调查。
六、样本单位更换原则
除非样本单位关闭、停业或转为经营其他行业,原则上样本单位应保持稳定。如果样本单位当月数据空缺,可根据该样本单位历史数据的趋势进行插补;若连续2个月数据空缺,则必须在同域中选择经营类别相同、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予以更换,新样本单位需同时加报上月数据。
七、工作要求
1、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贸易抽样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本次抽样调查方法的调整,是统计工作的重大改革,直接关系到贸易统计数据的历史衔接和对未来趋势的把握。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为准确、全面地统计贸易总量创造条件,以充分发挥统计在拓展城乡市场、培育扩大消费需求中的作用,如实地反映各区县和全市在高平台上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业扩张式发展的轨迹。
2、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联动,发挥各自优势,支持同级统计部门认真开展本地区的抽样调查工作,做好本地调查经营户的宣传动员,消除经营户思想顾虑,如实提供调查资料,切实解决统计部门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区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保证样本单位的稳定、提高样本单位的配合程度、按期提供调查和评估所需资料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区县商贸局要配合统计局建立健全调查组织网络,最少每十户配备一名辅助调查员。区县统计部门要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传下达,确保全市抽样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抽样调查数据的质量。
3、统计部门要规范操作和加强管理。各级统计部门全面负责抽样调查工作管理和业务工作,要加强调查工作的协调、规范调查数据的处理和调查资料的管理、建立评估制度、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加大对辖区内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
4、调查经营单位(个体户)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按照统计法的规定,调查区域内的企业和单位(个体户)有义务如实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情况,做到既不虚报也不瞒报,统计法授权调查员依法对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因此,被抽中的调查单位(个体户)应按方案规定每月连续一周,每天如实记录本单位经营情况,规范填写《限下企业、个体销售及零售日台帐》,协助辅助调查员填写有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