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和征集总览材料的通知

2020年08月05日18:15:53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特检中心:
2005年特种设备统计和编辑总览材料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相关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下列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一、综合统计报表采用新软件。统计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报送时间到2006年2月15日止。各省(市、区)将汇总确认的电子年度报表进行网上传送到我局,并于2006年2月15日前报送纸制报表(以邮戳为准)。上报综合报表的有关说明见附件1。

二、进(出)口监督检验年报表(明细表)仍然沿用原有纸制报表,于2006年2月15日前上报我局,以邮戳为准。

三、事故统计报表于2006年1月15日前,将事故统计的电子报表和纸制报表报送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四、总览材料于2006年3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准)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我局。上报总览材料的内容见附件2。
如果上报材料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郭奎建
电 话:010-82262242
电子邮件:guokj@aqsiq.gov.cn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综合报表补充说明的内容
2005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年报表已统一发送光盘,并附有报表填写说明。现将报表补充说明中的主要内容重申如下:
一、气瓶检验机构有关情况暂由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填报。无损检测机构有关情况暂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填报。
二、凡全省合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填写表2、表3、表4时,驻各市(地)的检验机构填写在省级派出栏内,其余各项按省所内容填报。云南省内市级特种设备检验凡属三所合一的机构,仍按市级独立检验机构填报。
三、表1
按工作性质持证人员兼职是指:县级局从事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和虽是非公务员身份但长期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持证人员。(表1第10项≤表14第1项)
四、表2
1. 检验单位派出是指:由上一级检验机构管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单位;
2.无损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才能填报,挂靠单位不能重复填报;
3.无损检测人员、高级检验师、检验师、检验员数量按在检验协会、中特网站上公布的名单确认后填写;
4.职工人数项下的检验人员小计第16栏(人)各检验单位应单独填报,不得空项。
五、表3
1.上年度结余=上上年结余+上一年收入-上一年支

2.其他是指: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六、表5
1.在用特种设备资产值不填报;
2.焊接气瓶只填报液氯、液氨气瓶数量;
3.该表由负责使用登记的省、市级(包括被委托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各自填报。
七、表6
1.分别由省级、国家级(许可办)按照审批权限填报相关内容;
2.省级证只填报锅炉D级,国家级证填报A、B、C、YJ级和锅炉部件;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只填国家级证,省级证;分项数40-47项不填报;
4.设计文件鉴定(套):由确定鉴定机构的部门填报;
5.第59项充装单位只填报在其他授权数项中;
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国家级证和省级证数应单独填写,分项数必须大于等于国家级证数+省级证数;
7.各类设备总计证数≥增加证数。
八、表7
使用单位项下的小计(17)、其中整改(18)、其中停止运行设备(19)的单位为台数;第18栏如果对同台设备整改多次,以多台计算填报。
九、表8
设备资产值和出口产值两项不填报。焊接气瓶概念同表5。
十、表12
1. 压力管道定检是指全面检验;
2.应检数是指:实际应检验数+超期未检数。
十一、表13
问题合计≥处理问题合计。
十二、表14
1.监察人员持证总数是指:取得监察人员证从事安全监察工作和已调离安全监察岗位,仍持有监察证的人员证数;
2.高检师、检验师、检验员各项≥表2各对应项。
十三、表15
事故按事故发生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填报。
十四、增填报表内容
各省、市以上如有科技项目,请以文字形式报送。内容包括:科技项目名称、成果级别等。
附件2:征集总览资料内容
一、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概述
1.(1)2005年全省(区、市)在用特种设备数量;
(2)全省(区、市)安全监察机构数量,安全监察人员数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数量,检验人员数量;
(3)全年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严重事故起数,死亡、受伤人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上一年相比增减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4)2005年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定检率。
2、安全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1)责任制落实情况;
(2)专项整治情况;
(3)现场监察情况;
(4)行政许可情况。
二、省级人大、政府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省部级以上政府领导人参加的重大活动、重要批示和题词。资料应附照片及文字说明,题词、重要批示可用复印件。
四、各省(市、区)开展监督检查、执法活动,检验现场照片并附文字说明。
五、受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集体名单,并附先进事迹材料、表彰文件、奖状复印件和照片。
六、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情况:主管局长负责人姓名、任免时间;机构设置全称;定编、定员情况。监察机构、检验机构要分开列表;当年变更情况要一并报送。
七、当年所发生重大事故案例,并附事故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