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总结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3:26:03
发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
发布文号: 测管函[200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简称《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2004年6月下发了《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测办[2004]75号),部署开展全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此项工作按计划将于2005年底前结束。《通知》下发以后,各省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开展工作,其中有些省局已经提前完成了本省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为做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总结工作,为今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积累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保质完成好复审换证及总结工作
(一)、按照国家测绘局的统一部署,尚未完成本地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省局,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05年底前完成。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公开原则,测绘资质审查结果应当公开。各省局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复审结果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同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布。甲级测绘资质的复审结果,由国家测绘局负责公布。
(三)、各省局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要求统计数字准确、评价工作客观、总结问题全面、提出意见(建议)深入。并请于11月25日前将复审换证工作总结上报行业管理司。

二、全面准确做好统计工作
为准确掌握我国测绘单位的基本情况,为今后的测绘管理工作打好基础,各省局在完成复审换证和工作总结的同时,要认真填写《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统计数据要求全面、准确,并请于11月25日前将表格反馈行业管理司。

三、认真提出意见或建议
此次复审换证工作依据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较之修订前发生了较大变化,近年来的测绘行业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通过此次复审换证工作,都需要认真加以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为今后的政策制定奠定基础。为此,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供参考,请认真准备,作为工作总结中的一部分内容上报行业管理司。
(一)、本地复审换证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包括管理部门、测绘单位、体制性矛盾等),指出并进行简要分析。
(二)、通过复审换证,结合本地测绘发展实际,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提出改进意见。
(三)、结合复审换证情况,对今后的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总结工作,按本《通知》要求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行业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孙超 68310325 13701352320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情况统计表》
等级 测绘单位数(个) 降低资质等级单位数(个) 取消测绘资质单位数(个) 民营测绘单位数(个) 含外资成分单位数(个) 测绘系统单位数(个) 院校所属测绘单位数(个) 海域测量单位换证数(个) 测绘单位改制数(个)
一次性通过复审 补正后通过复审 新增测绘单位 合计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合计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