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6年立法项目建议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9:39:1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电[2005]164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黔府发[1992]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工作的通知》(黔府发[1997]60号),现将报送2006年立法项目建议和本届政府立法规划建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分为三类:一类为省人民政府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二类为拟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三类为调查研究项目(主要是指通过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等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由省政府制定的规章的立法项目)。
正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修改和废止的,也可以列入立法项目建议报送。

二、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必须认真研究,组织有关人员论证,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立法项目建议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促进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结合本部门工作重心,以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创新体制和机制,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为重点。
(三)坚持条件成熟优先安排的原则。对所涉及的方针、政策和管理体制已经确定,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定型,具备立法条件的项目,应当优先申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对一些虽工作需要但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可以列入调研计划,为下年度的立法做准备。
(四)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并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五)坚持立、改、废并重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上位法的要求,重点安排制订上位法的实施办法、配套办法,修订和废止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上位法规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六)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应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的初稿文本,并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说明,同时附相关部门和基层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本,有关参考资料等。

三、省人大常委会已制定2003年至2007年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规划,省政府2006年和2007年立法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部分原则上按该规划确定,政府规章部分要与《贵州省2004年至2008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所要求建立的制度相衔接。省有关部门应对照省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统筹安排2006年和2007年的立法项目,报送立项申请时,一并报送立法草案。
2005年以前已经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包括本通知第一条所列一、二、三类),需要在2006年完成的,按要求重新报送。

四、各部门须在2005年10月15日前,将立法项目建议草案初稿文本、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说明、参考资料等各一式30份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林登富王剑波
联系电话:0851-6830644、6867117(传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