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10:53:06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GDP核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GDP核算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全市GDP核算方法,提高我市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和加强全市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全市GDP核算工作 
(一)规范GDP核算方法。在季度和年度GDP核算中,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制订的GDP核算制度,以增强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地区GDP数据联审、会审制度。根据全省季度GDP核算的有关规定和专业统计的发展变化情况以及《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在GDP年度和季度数据上报后,市统计局组织市、县两级统计部门的核算人员及其有关专业统计人员,对县(市)、区GDP数据从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和平衡性等方面进行联审和会审,审查地区GDP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严把数据质量关。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数据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省制订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全国统一、可比的计算方法,建立对县(市)、区相应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全面实现上述行业的全市数据与县(市)、区汇总数据的协调一致。对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增加值,全面实行下算一级,原则上以市统计局计算的数据为准。在条件成熟时,对其他行业全面实行下算一级,由市统计局直接计算各县(市)、区GDP数据。 
(四)进一步强化GDP等主要核算数据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对县(市)、区GDP数据除当地统计部门审核评估和市统计局联审、会审外,必须经市统计局主要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委员会评估论证确定。 
(五)进一步规范全市及县(市)、区GDP数据的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今后各县(市)、区GDP数据不再由各地统计局自行发布,而是经市统计局联审、会审后统一对外发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在时间上,将全市和各县(市)、区GDP数据在每季后15日左右公布推迟到18日左右公布,以保证联审工作所需的时间。若违反GDP数据的发布规定,按市统计局《郑州市GDP等核算数据对外提供发布的规定》(郑统核〔2004〕2号)的相关条款处理。 
(六)地区GDP数据联审、会审制度和统一发布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加强对GDP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GDP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充实国民经济核算和有关专业统计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基础统计和财务数据。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社会各界对GDP核算工作的监督,做好对统计工作及统计制度的宣传解释。 
 
 
市统计局 
二○○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