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4]1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已经 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
为建设法治苏州,实现“两个率先”,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忠实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能的提高,以创新的精神推动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主要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10年,经过6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建成具有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机制,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的法治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对确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简化手续,规范操作,注重过程检查和监督;对于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等不需行政许可的事项,要调整和完善监管措施,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并通过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衔接,建立和完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配套制度,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实施程序和收费做到法定化、公开化,促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切实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2.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培育、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自律性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处理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原则上不以行政管理手段去解决。将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工作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交给专业机构。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着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类管理,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职能和劳动就业、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公共服务职能,加大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治安、消防、交通、环保、气象等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3.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在巩固历次机构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许可依据、项目、收费等清理情况,进一步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和确定人员编制。严格控制随意设置临时性的机构和增加人员。建立健全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加强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人员编制核定的审查功能,减少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和重叠,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4.健全和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系。确立行政管理成本意识,全面推行和完善规范的部门预算,增强部门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罚缴分离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任何形式返还。行政经费和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并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彻底割断行政执法与部门利益的关系,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不得与执法机构的经费、奖金、住房以及其他利益挂钩。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向下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
5.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加入WTO和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依法公开政府决策、政策规定、办事方法和服务程序等政府信息,并做到及时、准确、充分、有效。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主动履行及时解答公众咨询和提问的义务。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信息亭作用,及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行政服务中心、现行文件查阅中心、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告栏、电子屏幕等途径公示,使公众能够及时获取和查阅政府信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重要政务新闻。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要建立电子化的政府内部运作体系,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打破信息壁垒,通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以提高办事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
(二)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1.规范、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本级政府和部门工作规则,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行政决策方面合法性评价的辅助作用。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公开听证制度。各级政府应成立综合的或者分类的专家决策咨询组织。有关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建设、公共政策制定等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行政决策涉法问题的,应经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学或法律专家咨询论证。涉及公众权利与义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查阅权。
2.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或者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和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通过决策程序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要保持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决策负责制。对不依照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保证立法规划、计划及项目具有可行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同时,根据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注重和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从苏州的实际出发,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继续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立法,重点要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特别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等方面的立法。
2.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完善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政府立法要科学、合理规范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同级政府或者部门的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并经同级政府的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未依法公开,不具备执行效力。
3.改进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为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开性,制定立法计划和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和民众参与四结合的立法方式。通过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听证、立法协调等制度以及听取人大、政协意见的立法工作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研究、探索委托、招标立法等新途径,有效地防止部门立法倾向。积极探索建立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以及对立法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制度。
4.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要根据上位法的调整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及时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深化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次,形成科学、合理、高效的相对集中执法网络。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级市、区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选择部分执法范围广、存在多支执法队伍的管理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有计划、有步骤扩展综合执法领域。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争取上级批准,开展试点。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督查工作,认真履行层级监督职能,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及综合执法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2.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责任,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严格评议考核,对违法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追究过错责任。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完善和拓宽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事先告知、听证、调查取证、告诫等各种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约束,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裁量的理由。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律实施情况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凡未向社会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只能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非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必须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5.行政执法要做到严肃公正,体现信赖保护和最小损害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执法要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坚决制止执法扰民现象。在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同时,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要注意切实维护非公经济组织及弱势群体的利益。行政执法还要体现遵循信赖保护和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废止或变更授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的,应当赔偿或补偿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行政执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以对相对人的损害最小为原则。
6.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材料,公众有权查阅。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通过建立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及时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及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履行。
2.加强对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审查制度和施行后的监管制度。按照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法制部门除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严格审查,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外,还要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纠正执行中的不当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3.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重证据、重程序,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落实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责令履行的坚决责令履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复议案件报告、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建立行政复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等便民措施。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及时解决行政争议。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建立层级监督的新机制。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定应当事前向政府请示。要根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重视并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对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的督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等。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继续发挥好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作用。
5.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费用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时实施行政赔偿。具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在作出赔偿后,要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对象和程序。补偿标准的确定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专门监督,拓宽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渠道。各级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要按照审计法、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执纪。审计部门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督促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要重点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政府投资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同时,要加大审计结果公布力度,依法逐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布的范围。监察部门要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督,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奉公守法。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切实改进工作。要重视和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并积极查处。要不断拓宽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建立反馈制度。
7.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要建立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调处等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体系。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能,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行政调解,及时调处民事纠纷,积极探索便民、快速和低成本的政府解决纠纷机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信访机构与查处机构的联合调查等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并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定方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考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认真学习和掌握法律。凡是新出台的涉及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都要组织学习。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各级、各部门要将法律知识学习纳入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内容,市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种理论培训班都要将法律知识学习作为必修科目。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举办法制讲座每年不得少于2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任用。
2.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按照《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并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加强国家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录用工作人员,应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录用。
3.加大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要按照普法教育的要求,做好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强其守法的意识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意识,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措施
1.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确保该项工作持续正常开展。
2.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将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守法、用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作为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之一。
3.抓紧落实配套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把本行动计划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抓紧制定落实本行动计划的具体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三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在每届政府任期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要在每年度制定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及本行动计划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列入部门目标管理内容。
4.抓好依法行政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本行动计划,切实承担起依法行政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并会同当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好宣传、培训工作方案,抓好全员轮训。
5.建立定期报告和督查制度。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自觉接受,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本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及时发现、整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6.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要与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以利更好地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履行好职责。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协助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加强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本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
附件: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
序号
名称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一)
积极履行政府职能
1、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
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
市监察局、编办
2、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规范;研究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
市计委、经贸委、编办、财政局、劳动社保局、卫生局、政府研究室
3、合理划分和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市编办
市政府法制办
4、健全和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系。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编办、物价局、法制办
5、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政府网站、公报、信息亭、新闻媒体等载体作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
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信息办、档案局
序号
名称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二)
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前合法性论证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
市监察局、编办、法制办、政府研究室
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
市监察局、法制办、计委、经贸委
(三)
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项目和工作计划。
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2、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改进和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听证、立法协调等制度。涉及经济类的立法项目,逐步引入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评价制度。
(四)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稳步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市政府法制办
市监察局、人事局、编办等部门
2、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市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
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建设,规范和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
市政府法制办
市有关部门
4、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
市人事局、编办、监察局等部门
5、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依法保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
市有关部门
序号
名称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五)
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及时予以通报。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
2、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实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审查制度和施行后的监管制度。建立并完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3、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完善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推行行政复议便民措施和行政争议协调解决机制。
市政府法制办
市监察局、财政局、编办等部门
4、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
市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
5、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探索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有关部门
6、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强化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重视和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制度。
市监察局、审计局
市政府法制办、信访局和有关部门
7、建立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信访工作。强化法律服务工作。
市司法局、市信访局
市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社会保障局、法制办等部门
(六)
增强依法行政观念
1、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每年不少于2次参加法制讲座。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行政学院
2、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在各类公务员培训中,增加法律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
市有关部门
3、加大普法教育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与老百姓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市司法局
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
发布文号: 苏府[2004]1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已经 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
为建设法治苏州,实现“两个率先”,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忠实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能的提高,以创新的精神推动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主要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10年,经过6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建成具有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机制,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的法治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对确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简化手续,规范操作,注重过程检查和监督;对于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等不需行政许可的事项,要调整和完善监管措施,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并通过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衔接,建立和完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配套制度,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实施程序和收费做到法定化、公开化,促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切实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2.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培育、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自律性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处理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原则上不以行政管理手段去解决。将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工作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交给专业机构。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着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类管理,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职能和劳动就业、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公共服务职能,加大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治安、消防、交通、环保、气象等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3.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在巩固历次机构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许可依据、项目、收费等清理情况,进一步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和确定人员编制。严格控制随意设置临时性的机构和增加人员。建立健全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加强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人员编制核定的审查功能,减少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和重叠,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4.健全和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系。确立行政管理成本意识,全面推行和完善规范的部门预算,增强部门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罚缴分离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任何形式返还。行政经费和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并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彻底割断行政执法与部门利益的关系,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不得与执法机构的经费、奖金、住房以及其他利益挂钩。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向下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
5.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加入WTO和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依法公开政府决策、政策规定、办事方法和服务程序等政府信息,并做到及时、准确、充分、有效。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主动履行及时解答公众咨询和提问的义务。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信息亭作用,及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行政服务中心、现行文件查阅中心、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告栏、电子屏幕等途径公示,使公众能够及时获取和查阅政府信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重要政务新闻。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要建立电子化的政府内部运作体系,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打破信息壁垒,通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以提高办事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
(二)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1.规范、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本级政府和部门工作规则,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行政决策方面合法性评价的辅助作用。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公开听证制度。各级政府应成立综合的或者分类的专家决策咨询组织。有关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建设、公共政策制定等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行政决策涉法问题的,应经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学或法律专家咨询论证。涉及公众权利与义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查阅权。
2.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或者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和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通过决策程序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要保持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决策负责制。对不依照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保证立法规划、计划及项目具有可行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同时,根据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注重和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从苏州的实际出发,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继续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立法,重点要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特别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等方面的立法。
2.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完善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政府立法要科学、合理规范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同级政府或者部门的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并经同级政府的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未依法公开,不具备执行效力。
3.改进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为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开性,制定立法计划和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和民众参与四结合的立法方式。通过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听证、立法协调等制度以及听取人大、政协意见的立法工作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研究、探索委托、招标立法等新途径,有效地防止部门立法倾向。积极探索建立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以及对立法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制度。
4.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要根据上位法的调整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及时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深化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次,形成科学、合理、高效的相对集中执法网络。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级市、区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选择部分执法范围广、存在多支执法队伍的管理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有计划、有步骤扩展综合执法领域。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争取上级批准,开展试点。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督查工作,认真履行层级监督职能,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及综合执法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2.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责任,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严格评议考核,对违法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追究过错责任。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完善和拓宽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事先告知、听证、调查取证、告诫等各种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约束,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裁量的理由。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律实施情况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凡未向社会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只能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非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必须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5.行政执法要做到严肃公正,体现信赖保护和最小损害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执法要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坚决制止执法扰民现象。在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同时,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要注意切实维护非公经济组织及弱势群体的利益。行政执法还要体现遵循信赖保护和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废止或变更授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的,应当赔偿或补偿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行政执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以对相对人的损害最小为原则。
6.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材料,公众有权查阅。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通过建立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及时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及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履行。
2.加强对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审查制度和施行后的监管制度。按照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法制部门除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严格审查,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外,还要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纠正执行中的不当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3.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重证据、重程序,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落实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责令履行的坚决责令履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复议案件报告、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建立行政复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等便民措施。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及时解决行政争议。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建立层级监督的新机制。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定应当事前向政府请示。要根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重视并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对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的督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等。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继续发挥好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作用。
5.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费用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时实施行政赔偿。具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在作出赔偿后,要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对象和程序。补偿标准的确定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专门监督,拓宽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渠道。各级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要按照审计法、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执纪。审计部门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督促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要重点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政府投资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同时,要加大审计结果公布力度,依法逐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布的范围。监察部门要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督,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奉公守法。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切实改进工作。要重视和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并积极查处。要不断拓宽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建立反馈制度。
7.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要建立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调处等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体系。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能,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行政调解,及时调处民事纠纷,积极探索便民、快速和低成本的政府解决纠纷机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信访机构与查处机构的联合调查等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并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定方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考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认真学习和掌握法律。凡是新出台的涉及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都要组织学习。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各级、各部门要将法律知识学习纳入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内容,市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种理论培训班都要将法律知识学习作为必修科目。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举办法制讲座每年不得少于2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任用。
2.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按照《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并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加强国家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录用工作人员,应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录用。
3.加大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要按照普法教育的要求,做好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强其守法的意识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意识,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措施
1.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确保该项工作持续正常开展。
2.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将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守法、用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作为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之一。
3.抓紧落实配套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把本行动计划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抓紧制定落实本行动计划的具体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三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在每届政府任期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要在每年度制定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及本行动计划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列入部门目标管理内容。
4.抓好依法行政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本行动计划,切实承担起依法行政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并会同当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好宣传、培训工作方案,抓好全员轮训。
5.建立定期报告和督查制度。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自觉接受,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本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及时发现、整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6.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要与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以利更好地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履行好职责。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协助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加强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本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
附件: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
序号
名称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一)
积极履行政府职能
1、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
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
市监察局、编办
2、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规范;研究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
市计委、经贸委、编办、财政局、劳动社保局、卫生局、政府研究室
3、合理划分和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市编办
市政府法制办
4、健全和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系。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编办、物价局、法制办
5、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政府网站、公报、信息亭、新闻媒体等载体作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
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信息办、档案局
序号
名称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二)
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前合法性论证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
市监察局、编办、法制办、政府研究室
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
市监察局、法制办、计委、经贸委
(三)
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项目和工作计划。
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2、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改进和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听证、立法协调等制度。涉及经济类的立法项目,逐步引入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评价制度。
(四)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稳步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市政府法制办
市监察局、人事局、编办等部门
2、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市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
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建设,规范和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
市政府法制办
市有关部门
4、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
市人事局、编办、监察局等部门
5、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依法保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
市有关部门
序号
名称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五)
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及时予以通报。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
2、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实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审查制度和施行后的监管制度。建立并完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3、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完善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推行行政复议便民措施和行政争议协调解决机制。
市政府法制办
市监察局、财政局、编办等部门
4、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
市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
5、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探索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有关部门
6、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强化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重视和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制度。
市监察局、审计局
市政府法制办、信访局和有关部门
7、建立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信访工作。强化法律服务工作。
市司法局、市信访局
市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社会保障局、法制办等部门
(六)
增强依法行政观念
1、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每年不少于2次参加法制讲座。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行政学院
2、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在各类公务员培训中,增加法律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
市有关部门
3、加大普法教育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与老百姓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市司法局
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