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依据,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市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今后五年发展战略和'平安宁波'建设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深刻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查处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做好工作。
工商部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食品、餐饮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文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经营娱乐场所以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投入经营的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计量器具制造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履行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从事燃气行业特许经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烟草买卖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药监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汽车修理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籽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丧葬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等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市政府成立宁波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邬和民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叶胜强、市工商局局长吕东裕任副组长,工商、文化、卫生、环保、公安、城管、烟草、规划、质监、国土、药监、安监、劳动保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吕东裕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有情操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要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所经营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等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予坚决查处或取缔。
(三)依法行政,把好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尤其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四)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效能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依据,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市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今后五年发展战略和'平安宁波'建设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深刻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查处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做好工作。
工商部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食品、餐饮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文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经营娱乐场所以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投入经营的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计量器具制造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履行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从事燃气行业特许经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烟草买卖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药监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汽车修理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籽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丧葬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等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市政府成立宁波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邬和民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叶胜强、市工商局局长吕东裕任副组长,工商、文化、卫生、环保、公安、城管、烟草、规划、质监、国土、药监、安监、劳动保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吕东裕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有情操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要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所经营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等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予坚决查处或取缔。
(三)依法行政,把好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尤其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四)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效能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