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发布文号:
2006年3月12日,喀麦隆畜牧、渔业和动物产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2月21日,喀麦隆境内三家商业禽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2006年3月12日,缅甸畜牧和渔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3月9日,缅甸境内一家商业禽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2006年3月17日,以色列农业和乡村发展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3月16日,以色列境内四家火鸡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2006年3月20日,阿富汗农业、畜牧和食品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3月2日以来,阿富汗境内发生13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从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2月21日(含)后启运的来自喀麦隆的禽类及其产品,3月2日(含)后启运的来自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3月9日(含)后启运的来自缅甸的禽类及其产品,3月16日(含)后启运的来自以色列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2月21日前启运的来自喀麦隆的禽类及其产品,3月2日前启运的来自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3月9日前启运的来自缅甸的禽类及其产品,3月16日前启运的来自以色列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禽流感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发布文号:
2006年3月12日,喀麦隆畜牧、渔业和动物产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2月21日,喀麦隆境内三家商业禽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2006年3月12日,缅甸畜牧和渔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3月9日,缅甸境内一家商业禽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2006年3月17日,以色列农业和乡村发展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3月16日,以色列境内四家火鸡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2006年3月20日,阿富汗农业、畜牧和食品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3月2日以来,阿富汗境内发生13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从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2月21日(含)后启运的来自喀麦隆的禽类及其产品,3月2日(含)后启运的来自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3月9日(含)后启运的来自缅甸的禽类及其产品,3月16日(含)后启运的来自以色列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2月21日前启运的来自喀麦隆的禽类及其产品,3月2日前启运的来自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3月9日前启运的来自缅甸的禽类及其产品,3月16日前启运的来自以色列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禽流感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