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6]015号
各区(县)分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为做好本市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及《关于本市药监系统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加强防治感冒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测品种为流感疫苗、抗病毒药、调节免疫功能药、抗菌药、中药注射剂,以及解表、清热解毒类中成药和汤剂。
二、药品不良反应上报主体、区(县)分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等单位和个人,一旦获知群体药品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应立即上报市局(周一至周五9:00-17:30:药品安全监管处-63112359,其它时间:局值班室-63269980),由市局负责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积极配合。
三、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做好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合理使用的宣传教育等有关工作,防止出现药品滥用等现象。
请相关分局加强与本辖区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员联系,特别是流感疫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疾病控制中心、疫苗接种单位的联系和沟通,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的及时上报、处理和控制。
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利用“杜博士信箱”、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对公众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合理使用的宣传教育,防止药品滥用。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96号)(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6]015号
各区(县)分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为做好本市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及《关于本市药监系统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加强防治感冒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测品种为流感疫苗、抗病毒药、调节免疫功能药、抗菌药、中药注射剂,以及解表、清热解毒类中成药和汤剂。
二、药品不良反应上报主体、区(县)分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等单位和个人,一旦获知群体药品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应立即上报市局(周一至周五9:00-17:30:药品安全监管处-63112359,其它时间:局值班室-63269980),由市局负责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积极配合。
三、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做好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合理使用的宣传教育等有关工作,防止出现药品滥用等现象。
请相关分局加强与本辖区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员联系,特别是流感疫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疾病控制中心、疫苗接种单位的联系和沟通,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的及时上报、处理和控制。
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利用“杜博士信箱”、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对公众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合理使用的宣传教育,防止药品滥用。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96号)(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