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疾控[2005]79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处、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对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5修订)》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我局下发的《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沪卫疾控[2004]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一月十日
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5修订)
为加强本市对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本市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本预案将根据卫生部技术方案的调整适时修订。
本市的禽流感防治工作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市统一组织和指挥,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开展从业人员的预防、保护工作,卫生部门做好人禽流感发生情况的监测、预防、控制和诊治。在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时,卫生部门要与农业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做到预防关口前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一、防治原则
(一)高度警惕,预防为主
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对人禽流感的监测,把对人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工作策略,及时控制疫情;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二)分级控制,有效应对
按照《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分级处置原则,实施分级控制措施,将人禽流感疫情分为四级:
1.第一级:我国其他地区发现动物间禽流感疫情;或国外发生人禽流感疫情。
2.第二级:本市发现动物间禽流感疫情;或与本市接壤的外省发现动物间禽流感疫情;或我国出现人禽流感病例。
3.第三级:本市发现人禽流感的疑似、确诊散发病例;或与本市接壤的外省发现多个病例;或我国出现人禽流感局部暴发流行。
4.第四级:本市发现人禽流感在人群中局部暴发流行。
本市人禽流感防治按照疫情分级采取相应措施。出现第三级及以上人禽流感疫情时,按照本市应对流感大流行预案Ⅲ级及以上的规定采取措施。疫情或病例发生后,如21天内未发生新的疫情或病例,可视疫情变化作相应调整。
(三)条抓块管,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和本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沟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卫生和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
二、主要防治措施
(一)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科学的监测方案,提高监测敏感性,负责组织实施、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信息分析。根据疫情的等级启动分级监测。(《人禽流感监测技术方案》见附件1。)
1.症状和病例监测
在医疗机构设置监测点。监测对象为就诊(门诊和住院)的发热病例、有类流感症状以及有流行病学接触史的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以及本医疗机构中出现的有类流感症状和不明原因肺炎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和报告。
2.暴露人员监测
在禽类养殖、屠宰、加工场(户),活禽交易市场以及道口检查站设置监测点。监测对象为本单位职工或本地区内饲养户中出现的发热病人、类流感症状病人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各单位和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作为报告责任人,负责信息收集和报告。
3.病原学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不明原因肺炎、职业暴露人员和一般人群生物标本,开展人禽流感血清学监测;采集禽类和哺乳类动物的血标本和粪便标本,开展禽流感病原学监测。
4.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诊病人中发现有集体性发热的应进行登记报告;发现有类流感症状并有可疑流行病学接触史的,应进行登记报告。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将人禽流感的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诊断、转归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负责收治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并按照卫生部要求进行网络直报。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病例报告后,要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卫生局报告。
(二)动物禽流感疫情通报和处置
在市农委和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市畜牧兽医站之间分别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区(县)、乡镇(街道)建立对应的联系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交流。
区(县)、乡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将禽类饲养场(户)及其从业人员的预防保护工作等基本情况分别提供给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便发生疫情后及时控制重点人群。
农业部门负责确定动物禽流感疫情。农业部门如发现动物禽流感疫情,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每日在规定时间互通全市禽流感防治重要信息。在排除或解除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后,农业部门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负责确定人禽流感疫情。卫生部门发现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的,应向病人居住、工作所在地的区(县)农业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动物间可疑禽流感疫情后,各区(县)畜牧兽医站要立即通报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通报后,要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疫点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卫生局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
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卫生系统预防控制技术方案》(附件2),对疫情涉及人员采取健康教育、医学观察以及防疫处置等措施。在确定疑似疫情后,各区(县)畜牧兽医站负责将疫区范围、疫区内饲养场(户)清单及从业人员、参与扑杀人员名单提供给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其开展对疫情涉及人员的相关工作。
发生人禽流感疫情后,病人居住、工作地的区(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附件3)和《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附件4),进行病源追踪、疫点确定及处理,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附件5)进行密切接触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病人分诊和医疗救治
对人禽流感的病例实施定点隔离治疗制度。2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其中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负责收治成人,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负责收治儿童,54家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医学观察病例。(《人禽流感的病人分类及处置流程》见附件6,《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修订版)见附件7。)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收治人禽流感病例的准备工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配备急救物资,并储备一定数量的抗病毒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预检分诊中发现伴有类流感症状的发热病人并有可疑流行病学接触史的,应转至发热门(急)诊处理。
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类流感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能排除人禽流感可能的,应立即请区(县)级专家会诊,并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对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具有流行病学史,并经专家会诊不能排除人禽流感可能的,作为留院医学观察病例,到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诊治。
留院医学观察病例经实验室检验、专家会诊和流行病学调查确认为人禽流感疑似病例的,用专用救护车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隔离治疗。
疑似病例经实验室检验和市级专家组会诊后可确认为确诊病例。其中首例确诊病例需经卫生部组织的防治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但无法进一步取得临床检验标本或实验室检查证据,而与其有共同接触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并能够排除其他诊断的,作为临床诊断病例。
出入境检疫部门发现有类流感症状并明确有流行病学史的发热病例,应负责将病人转至就近的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就诊。
收治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病人诊疗及每日动态情况报告市卫生局。
(四)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控制
发现动物禽流感疫情时,应对接触染疫动物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发现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时,卫生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包括查找病人的感染来源、可能的传播途径和追踪密切接触者,及时了解、掌握禽流感在本市人群中的发生、发展及传播规律,确定医学观察对象,以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流调人员承担。个案调查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共同完成。调查人员应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
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的对象进行医学观察。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疫点所在乡镇(街道)和周围地区类流感病人发病动态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变化。
(五)消毒和防护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消毒、防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发生人禽流感疫情后,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应在接到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后6小时内采取消毒措施,对人禽流感病例涉及的疫点要按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常规开展消毒工作。疫点消毒工作应当由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实施。(《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见附件8。)
发生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后,农业部门确定疫区范围,并会同当地政府采取疫情控制措施。疫区尽量减少人员进出活动,避免交叉污染。参与扑灭动物疫情的人员要采取呼吸道疾病相关防护措施。对养殖、销售、屠宰禽类的场所和车辆,要实施预防性消毒措施,进行全面消毒,禽类的粪便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卫生部门加强对消毒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消毒效果评价。
对未发生禽流感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户)和活禽定点批发、零售市场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预防性消毒处理,严格处置活禽的分泌物、呕吐物和排泄物,作业完毕要及时进行环境清洗和消毒,定期对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农业部门负责对病、死禽和屠宰后的禽类废弃物要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杜绝染疫家禽的上市销售。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对涉禽单位消毒防护的指导工作。
农业等相关部门要督促涉禽单位建立职业暴露人员的个人防护制度,对有可能接触染疫动物的饲养、运输、销售、屠宰的人员,应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设备,在操作后要做到勤洗手。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人群卫生防护的监督,重点检查重点职业人员(从事家禽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落实及个人对禽流感防护知识知晓情况。必要时,有关涉禽单位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可组织对病、死禽的密切接触者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预防性服用神经胺酸酶抑制剂类药物。(《与禽流感病、死禽密切接触人员的防护原则》见附件9。)
各级爱卫部门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在上述场所要开展消毒、灭蝇、灭鼠工作,在郊区(县)应开展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养殖、销售、屠宰禽类的场所,应远离水源。对禽类要采取圈养措施。禽类的粪便应集中进行资源化处理,严禁粪便直接排入河道,污染水源。
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加强对取水口的巡查,在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不得饲养家禽。要加强饮用水的消毒工作,出厂水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六)病原学诊断实验室检验和生物安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开展人禽流感病原学检测的医疗机构统一技术规范,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质量控制。实验室标本采集、运送、检验以及生物安全要求见《人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要求》(附件10)。
收治留院医学观察病例的医疗机构负责采集本院就诊病例中的病例标本,包括鼻咽含漱液、鼻咽拭子及血液标本,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
对经初步检验确定为A/H5禽流感病毒核酸或其血清抗原/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或疑似阳性的样本,已经虽然经初步监测结果呈阴性,但临床上仍无法排除人禽流感感染可能的样本,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监测点医院负责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检。
收治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采集病人鼻咽含漱液、鼻咽拭子及血液标本,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除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性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外,必要时,还要进行排除其他可疑病毒和细菌性疾病的指标检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检验发现阳性结果的,要将标本分送设在市公共卫生中心的平行实验室进行检验。经平行检验确定为阳性结果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所流感实验室进行复核、检验。
各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定,建立生物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在标本采集、运送以及检验过程中要完全控制病原污染,防止实验室感染。
(七)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队伍和专业队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人禽流感病人分诊和诊治、应急处置、消毒防护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对全市各级各类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突出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防护、现场控制及实验室检验技术。
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人员和乡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要求必须掌握人禽流感症状、体征的临床判断和流行病学的检查、询问。
(八)卫生监督和督查
卫生监督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预检分诊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对重点对象(从事活禽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人员)的处置情况、疑似病例报告制度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水源保护进行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水厂的消毒措施执行情况和取水口保护情况,特别是家禽养殖所在地水源的污染及防护情况。
对职业人群卫生防护进行卫生监督,重点检查重点职业人员(从事家禽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落实及个人对禽流感防护知识知晓情况。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室内空气卫生状况和中央空调消毒措施。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规章制度以及执行情况、菌毒种(株)库的安全管理。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人禽流感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包括对组织领导、技术措施、医疗设施、物资准备和教育培训等情况的督导,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督导意见。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督导意见及时整改。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及时调整督查的内容、范围和频度。
(九)大众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咨询电话、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常识,提高市民对禽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教育市民一旦出现相关症状,应主动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根据疫情等级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按照科学防治和有效防治的政策导向,引导适度宣传,避免引起恐慌。(《防治人禽流感健康教育工作指南》见附件11。)
(十)信息综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收集国内外禽流感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了解国内外及周边省市的禽流感疫情动态信息,收集本市疾病监测动态和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供有关部门参考。
在市和区(县)两级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出入境检疫部门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明确专人开展信息交换,定期交流禽流感防制相关信息。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汇总分析每日人禽流感监测和疾病报告信息,统计发热病人以及医学观察、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人数,汇总疫情处理情况,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综合分析报告;要掌握本市涉禽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经卫生部授权,市卫生局负责本市人群感染禽流感的疫情信息的发布。
三、分级控制
(一)准备
在人禽流感防治常态长效的情况下,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人禽流感的监测和防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发现可疑人禽流感病例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普及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城市公共卫生水平和群众防护意识。
(二)分级措施
1.发生第一级疫情时:
(1)将31家流感监测医疗机构作为禽流感监测点,登记报告就诊病例中发热病人数、类流感病人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数以及流行病学接触史情况。
选择9家大型禽类饲养场作为监测点,登记报告职业人群中发热病人数、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数。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定期收集国内外禽流感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
(3)组织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人员、临床医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4)加强经常性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等管理对象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5)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主要措施是通过与传播媒介广泛合作和健康教育网络向全社会各类人群普及人禽流感防治相关知识。
2.发生第二级疫情时:
(1)监测点扩大为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所有规模禽类饲养场,实施'零报告'制度。
(2)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要掌握人禽流感的诊断标准,加强预检分诊,做到首诊负责制。动物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疫情发生时,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接触染疫动物的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3)市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杜绝染疫家禽的上市销售。
(4)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管理,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报告和疾病监测,重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对病人分类及处置、收治流程、疫情报告的程序要求和实验室标本的采集送检方法等情况,及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监督执法。
(5)进一步开展预防性健康教育,开通禽流感防治热线,向全社会提供防治禽流感相关咨询,对区(县)、街道(镇)及大型单位进行师资培训。
3.发生第三级疫情时:
(1)市卫生局及时调整、扩大监测点设置,本市所有综合性医疗机构和部分专科医院均作为监测点,实行'零报告'制度。本市所有涉禽单位(包括饲养户)均作为症状监测点,实行'零报告'制度。
(2)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对人禽流感的病例、接触染疫动物的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疫点消毒,追踪确定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
(3)全面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的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加强对人禽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强化对人禽流感样本检测实验室的监督执法工作,防止实验室感染的发生。加强对预防控制禽流感的各项措施的督查和评估。
(4)加强针对疫情的健康教育,主要措施为将预防禽流感健康教育工作列入基层的阶段性考核内容;强化禽流感易感人群的健康教育。
4.发生第四级疫情时:
(1)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采取综合性预防控制措施。
(2)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积极组织医疗救治,降低病死率。
(3)强化健康教育工作,扩大健康热线服务,增加求助内容;对重点人群举办有针对性的预防禽流感的知识和技能讲座;配合政府的行政社会动员,大规模启动人际社会动员。
分级控制措施实行分级递进原则,进一级则涵盖前一级的各项措施。
四、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卫生局建立人禽流感防治防病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小组,对禽流感的预防控制技术决策提供参考。各区(县)建立相应组织。
(二)技术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建立人畜共患病检测实验室,建立检测方法、制备检测用品,实验室应符合有关生物安全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担任检测工作。
(三)物资保障
市卫生局提出应急预防性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达菲等)、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储备目录,交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经委等部门落实。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器械、车辆、物资的储备。
(四)科研保障
市科委组织开展人禽流感预防和控制应急研究工作,对禽流感的流行趋势,诊断手段,控制措施,信息整合,协调机制,人才、技术和物资准备等开展研究。
(五)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安排防疫物资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健康教育等相关费用。
附件:
1.人禽流感监测技术方案
2.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卫生系统预防控制技术方案
3.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
4.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5.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6.人禽流感的病人分类及处置要求
7.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修订版)
8.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
9.与禽流感病死禽密切接触人员防护原则
10.人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要求
11.上海市防治人禽流感健康教育工作指南
附件1
人禽流感监测技术方案
为掌握本市禽流感疫情动态,做到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落实有效的控制措施,按照本市人禽流感'分级控制,分级处置'的工作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一级疫情状态下的监测
在一级疫情状态下开展的监测包括:症状与病例监测、暴露人员监测和一般人群抗体监测。
(一)症状与病例监测
1、监测点
设本市流感监测点中31家医疗机构为人禽流感监测点。
2、监测方法和内容
(1)监测点医院设专人负责收集就诊病例中发热病人总数、发热门诊诊治病人数、发热门诊就诊者中伴有肺部炎症的病人数、有禽接触史并伴有类流感症状或肺部炎症的病人数以及本院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数,于次日上午10:00-10:30向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发热门诊医生对就诊的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作临床检查的同时,要按照《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修订版)》进行流行病学史询问,并按照《人禽流感的病人分类及处置要求》对发现的病例进行处置。
(3)发现就诊病人中有从事接触禽类职业史和发病前有病、死禽接触史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按照《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规定的监测报告工作流程做好网络直报,同时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监测点资料后每天10:30-11:00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暴露人员监测
1、监测点
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市农委提供的规模化禽类养殖场名单,选取9个规模养殖场作为涉禽职业暴露人群监测点。
2、监测方法和内容
禽类规模养殖场监测点指定专人每日负责收集从业人员中有类流感症状的人数及其基本信息,并在次日上午10:00-10:30向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汇总数据后于11:00-11:30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在14:00以前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禽流感病原学监测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的人禽流感病原学检测方案要求,负责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涉禽人员类流感或肺炎病例、重症肺炎病例、不明原因呼吸道疾病死亡病例以及部分健康人员、职业人群的血清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市畜牧兽医站开展对禽类和哺乳动物的禽流感病原学监测研究。
(四)监测数据分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本市人禽流感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了解本市发热病人数、发热门诊就诊数、发热门诊就诊者中伴有肺部炎症的病人数、有禽接触史并伴有类流感症状或肺部炎症的病人数、不明原因死亡病人数等动态变化情况,并将分析结果上报市卫生局。
二、二级疫情状态下的监测
二级疫情状态下,扩大一级疫情状态下症状和病例监测、暴露人员监测的范围,增加对禽流感疫点人群和动物的禽流感病原和血清学监测。
(一)症状与病例监测
监测点由一级疫情时的31家医疗机构扩大为设置发热门诊的所有医疗机构。监测内容和方法不变。监测报告实施'零报告'制度。
(二)暴露人员监测
监测点由一级疫情的9个规模养殖场扩大到本市所有规模禽类养殖场。监测内容和方法不变。监测实施'每日报告'制度。
(三)禽流感病原和血清学监测
1、监测对象
本市发生禽流感疫点上的疫情相关人员为监测对象。
2、监测方法和内容
(1)禽流感疫点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集疫点的病、死禽类密切接触者(包括禽类养殖、贩卖、屠宰、加工、扑杀、处理及未按相应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血液标本,开展禽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的检测。
(2)对疫点的病、死禽类密切接触者中有类流感症状者,进一步采集鼻咽拭子等标本,开展甲型流感及H亚型禽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的检测。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样呈阳性结果或对结果有疑问、或虽呈阴性结果但临床仍不能排除人禽流感的样本进行确认或复检。
(4)必要时市疾病预防控中心采集疫区的动物血标本和粪便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和血清抗体检测。
(四)监测数据分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汇总全市的人禽流感监测数据,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掌握本市人禽流感可能的发生发展趋势,估计人禽流感疫情形势,提出防治工作建议并上报市卫生局。
三、三级及三级以上疫情
三级及三级以上疫情时,扩大二级疫情状态下症状和病例监测、暴露人员监测范围,开展对禽流感疫点人群和动物的禽流感病原和血清学监测。增加对人禽流感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禽流感病原和血清学监测。
(一)症状与病例监测
监测点扩大为本市所有综合性医疗机构和部分专科医院,监测内容和方法不变,实施'零报告'制度。
(二)暴露人员监测
监测点扩大为本市所有禽类养殖户、屠宰、加工、活禽交易市场以及道口,监测内容和方法不变,实施'每日报告'制度。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制定疫情收集、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三)病原和血清学监测
1、监测对象
本市发生禽流感的疫点和人禽流感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为监测对象。
2、监测方法和内容
(1)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采集禽流感疫点上疫情相关人员和人禽流感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血液标本,进行甲型流感及H亚型禽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的检测。对具有类流感症状者进一步采集鼻咽拭子等标本,开展甲型流感及H亚型禽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的检测。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人禽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中有类流感症状者的鼻咽拭子等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或用Elisa法检测抗原。负责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样呈阳性结果或对结果有疑问、或虽呈阴性结果但临床仍不能排除人禽流感的样本进行确认或复检。
四、网络直报
在任何疫情级别状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时,必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网络直报,同时应该立即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
1.医院发热病人就诊情况日报表(略)
2.区(县)医院发热病人就诊情况汇总表(略)
3.上海市医院发热病人就诊情况汇总表(略)
4.人禽流感症状和病例监测报告流程图(略)
5.人禽流感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流程图(略)
附件2:
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卫生系统预防控制技术方案
根据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部门一旦获得动物疫情信息,要立即与农业部门做到'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本区(县)畜牧兽疫站疑似或确诊禽流感的报告后,应组织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按照本方案对疫情涉及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消毒和动物扑杀人员个人防护技术指导等工作,并将密切接触者、疫点范围内饲养人员、动物扑杀人员一般医学观察结果和处置情况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疫情报告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疑似或确诊动物禽流感疫情的通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内容包括:饲养场名称、地点、死亡禽类数量及种类、饲养场工作人员名单等。
二、疫情核实与流行病学调查
(一)疫情核实。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区(县)畜牧兽疫站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核实疫情。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密切接触者。对接触病死禽类动物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密切接触者,并通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三、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采集标本
(一)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内容包括:每日1次体温测量、询问有无发热、咳嗽、全身酸痛等类流感症状。观察期限为病死禽类动物扑杀后7天。医学观察期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日2次将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结果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上午10:00时和下午15:00时将医学观察结果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采集标本。对密切接触者在实施医学观察的第一天,采集其血清标本,每人采集3ml全血。对每起禽流感疫情的密切接触者采样人数不低于20人,若密切接触者人数不足20人,则增加密切接触者的家庭成员。对出现类流感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加采鼻咽拭子或鼻咽含漱液标本。所有标本应在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检测。
四、密切注意疫点周围人群类流感发病动态
(一)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饲养、屠宰、加工、销售等从业人员、扑杀禽类动物的人员,实施一般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每日有无发热等类流感症状。观察期限为病死禽类动物扑杀后7天。医学观察由接触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并将每日观察结果汇总后报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下午14:00时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对疫点所在镇(街道)和周围地区加强类流感病人发病动态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变化。距疫点最近的区(县)级综合性医院应选择症状较重的类流感病例及住院的肺炎病例(特别是儿童病例)20例病人采集鼻咽拭子和血标本(每人3ml全血),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检测。
五、加强消毒、个人防护技术指导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工作方案、消毒技术规范对实施消毒疫点的工作人员给予技术指导。对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扑杀禽类动物的人员个人防护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指导。
附件3:
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
人禽流感病例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其中发生医学观察病例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报告病例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并及时将调查情况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医院所在地和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一、疫情报告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或发现人禽流感的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内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主要临床症状体征、流行病学史、发病时间与地点、目前已采取措施等。
二、疫情核实与流行病学调查
(一)疫情核实。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不能排除人禽流感病例后,应于1小时内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供流行病学史,供临床医务人员诊断参考;
(二)当该病例被定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会同病例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病例开展流行病个案调查,查找感染来源,确定疫点,追踪可能的传播途径,追踪和确认密切接触者,并通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三、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采集标本
(一)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内容包括:每日2次体温测量、询问有无发热、咳嗽、全身酸痛等类流感症状。观察期限为最后一次接触病例后7天。医学观察期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日2次将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结果报告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上午10:00和下午15:00将医学观察结果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采集标本。对密切接触者在实施医学观察的第一天,采集其血清标本,每人采集3ml全血。对每起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密切接触者采样人数不低于20人,若密切接触者人数不足20人,则增加密切接触者的家庭成员。对出现类流感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加采鼻咽拭子或鼻咽含漱液标本。所有标本应在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检测。
四、密切注意疫点周围人群类流感发病动态
(一)对疫区内人群实施一般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每日有无发热等类流感症状,观察期限为病人被隔离后7天。由接触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医学观察,并将每日观察结果汇总后报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下午15:00时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对疫点所在镇(街道)和周围地区加强类流感病人发病动态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变化。距疫点最近的区(县)级综合性医院应选择症状较重的类流感病例及住院的肺炎病例(特别是儿童病例)20例病人采集鼻咽拭子和血标本(每人3ml全血),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检测。
五、疫点消毒、个人防护
(一)疫点消毒。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工作方案、消毒技术规范对疫点实施终末消毒。
(二)个人防护。流调、消毒等疫情调查处理人员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到达现场调查处理时应穿戴一次性隔离衣、工作帽、防护口罩、外罩防水连体带帽防护服、防护鞋套、乳胶手套和防护眼镜。
附件4:
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为规范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人禽流感病例的发生和传播特点,做好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核实诊断;
(二)调查可能的传染源、传播途径及其影响因素;
(三)为疫情的预防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对象
(一)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
(二)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三)可疑禽流感病、死动物的密切接触者;
(四)禽流感发生的相关基础资料。
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判定标准参见《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修订版)》,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标准参见《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一)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禽鸟类动物及其发病情况收集
在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中,应注意收集与人禽流感发生有关的动物养殖及发病情况,包括当地禽鸟类等动物的饲养情况(种类、数量、饲养方式等),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或养殖场情况(种类、数量、分布等),近期发生禽流感或发生禽鸟类病、死情况等。
(二)人禽流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
在出现人禽流感疫情时,应对所有的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内容包括:一般情况、发病和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暴露因素和密切接触者情况、转归等。详见附表'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
(三)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在对病例个案调查的基础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应确定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可疑病、死禽的密切接触者,开展追踪调查。具体内容见《禽流感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
(四)调查方法
禽鸟类动物及其发病情况资料主要从农业、工商等部门获取,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补充调查得到。
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应尽可能直接对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进行访视和询问。如因病人病情较重、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调查,或当病人提供的资料不详或有疑问时,可通过其亲友、医生、同事或其他知情者进行调查或核实。
四、调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调查者
应由经过培训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
(二)调查时间
禽流感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应在疫情报告后迅速开展,并根据病例个案调查表填写内容完整性、病人转归情况等,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完善调查表中的相关信息。
(三)调查者的防护
按照《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进行防护。
(四)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在开展调查的同时,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具体参见《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和《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所有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采集咽拭子或含漱液、血清以及死亡病例的尸检肺组织、气管分泌物等标本。具体要求参见《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要求》。
五、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一)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对人禽流感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进行计算机个案化管理和网络化传输。
(二)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的质量控制和分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应指定流调审核人员,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的指导、质量控制和流调资料的审核,及时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疫情调查和控制工作。
(三)疫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将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汇总分析结果、调查报告及时整理归档。
附: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程图(略)
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
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
病例类型:(1)确诊(2)疑似
国标码□□□□□□病例编码□□□□
1.一般情况:
1.1姓名:(家长姓名:)
1.2联系电话
1.3身份证号码:□□□□□□□□□□□□□□□□□□
1.4性别:⑴男⑵女
1.5年龄(岁):
1.6职业:⑴幼托儿童⑵散居儿童⑶学生⑷教师⑸保育保姆
⑹餐饮业⑺商业服务⑻工人⑼民工⑽农民⑾牧民
⑿渔(船)民⒀干部职员⒁离退人员⒂家务待业⒃其他
1.7工作单位:
1.8现住址: 省 市县(区) 乡(街道)村
1.9户籍: 省 市县(区) 乡(街道)村
1.10现患基础疾病(肺部疾患、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肾病等)
⑴有,病名:⑵无⑶不详
1.11流感疫苗接种史:⑴有 ⑵无 ⑶不详
如有,最后一次接种日期:年月日
2.发病与就诊情况
2.1发病日期:年月日
2.2发病地点:省市县(区)
2.3就诊情况(发病到调查时的诊治经过)
就诊日期 就诊医院和科室 诊断疾病名称 是否住院
2.4入院日期:年月日
2.5所住医院名称:
2.6住院号:□□□□□□□□
2.7入院诊断:⑴确诊禽流感⑵疑似禽流感⑶
2.8报告日期:年月日
3.临床表现:
3.1首发症状(描述):
3.2发热:⑴有,体温(最高)℃ ⑵无
3.3咳嗽:⑴有 ⑵无3.4咳痰:⑴有 ⑵无
3.5鼻塞:⑴有 ⑵无3.6流涕:⑴有 ⑵无
3.7头痛:⑴有 ⑵无3.8咽痛:⑴有 ⑵无
3.9 全身酸痛:⑴有 ⑵无3.10乏力:⑴有 ⑵无
3.11胸闷:⑴有 ⑵无3.12气促:⑴有 ⑵无
3.13呼吸困难:⑴有 ⑵无3.14腹泻:⑴有 ⑵无
4临床及实验室检查:
4.1血常规:年月日WBC:×109/L;N%;L%
4.2胸部X线检查:年月日结果:
4.3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
标本种类 采样时间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结果
注:标本类型包括鼻咽拭子、含漱液、痰、血清、粪便等
5.暴露因素和接触者情况:
5.1发病前1周内是否接触过禽流感病人和/或疑似禽流感病人:⑴是 ⑵否
患者姓名 发病时间 诊断 与患者关系 最后接触时间 接触方式* 接触频率# 接触地点
注:*接触方式:⑴共同进餐⑵同处一室⑶同一病区⑷共用食具、毛巾、玩具等
⑸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⑹诊治、护理⑺探视病人⑻其他接触
#接触频率指发病前一周情况,分为每天、数次(写明日期或日期范围)、仅一次
5.2发病前1周是否去过外地:(1)是(2)否
5.2.1具体时间:年月日
5.2.2详细地点: 省 市县(区) 乡(街道)村
5.2.3当地有无禽流感疫情:(1)有(2)无
5.3环境状况调查
5.3.1住宅情况:(1)居民楼(2)合住院落(3)独立房屋(4)集体宿舍
5.3.2居住面积:人均平方米
5.3.3开窗通风:(1)经常(2)偶而(3)不开
5.3.4如使用空调,小时/天
5.3.5住宅附近农贸市场:(1)有(2)无
5.3.6住宅附近禽鸟类动物养殖场所:(1)有,种类:(2)无
5.4饮用水情况
5.4.1饮水类型:(1)自来水(2)深井水(3)浅井水(4)河塘水(5)其他
5.4.3用水类型:(1)自来水(2)深井水(3)浅井水(4)河塘水(5)其他
5.5发病前一周内接触禽鸟类等动物情况:⑴有 ⑵无
接触动物情况 接触方式
动物名称 接触地点* 来源 数量 病死数量 接触频率# 最后接触时间 饲养 销售 购买 屠宰 捕杀 烹饪 食用 玩耍 其他
注:*接触地点包括家中、单位、市场、饭店、公园等;
#接触频率填写发病前一周情况,分为每天、数次(写明日期或日期范围)、仅一次。
5.6发病至隔离治疗前的密切接触人员情况
接触者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患者关系 接触方式* 住址(或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 是否发病
注:*接触方式:⑴共同进餐⑵同处一室⑶同一病区⑷共用食具、毛巾、玩具等
⑸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⑹诊治、护理⑺探视病人⑻其他接触
6.转归与最终诊断情况:
6.1最后诊断:⑴确诊禽流感⑵排除(其它疾病名 )
6.2转归:⑴痊愈⑵死亡(3)转院(4)其他
6.2.1若痊愈,出院日期年月日
6.2.2若死亡,死亡日期年月日死亡原因
6.2.3若转院,转院日期年月日转往医院
7.调查小结(诊断、传染源、传播途径、暴露因素、控制措施、需进一步开展的调查或采取的措施等):
8.补充调查情况(时间、调查者、主要发现等):
调查单位:调查时间:年月日
调查者签名:
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
1.国标码:使用6位国标码,填写调查地区的国标代码。
2.病例编码:禽流感病例和疑似病例分别编码。
3.凡是数字,都用阿拉伯数字如:0、1、2、3、……。
4.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易认。
5.凡选择项,应在相应位置划'圈'。
6.暴露因素和接触者情况调查请注意相关表注,接触方式只需在表中填写相应代号,如符合'⑵同处一室'则只需在表中相应位置填写'2'。
附件5:
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为了更好地判定和处理禽流感的密切接触者,加强对其及时、科学的管理,预防控制禽流感疫情在人间的发生和传播,根据目前对禽流感的初步认识,制订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一、判定标准
(一)禽流感病、死禽密切接触者
1.饲养、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禽或死禽的人员;
2.捕杀、处理病或死禽,未按相应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
3.直接接触病或死禽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其他相关人员。
(二)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与出现症状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生活、居住、护理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和体液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一)医学观察期限暂定为7天(参照人流感潜伏期,自最后接触病、死禽、死禽或病人、疑似病人之日算起),禽流感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在被观察期间不限制活动,但活动范围需在动物禽流感疫区范围内(疫点周围3公里)。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被观察期间实行居家或集中观察,并限制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告知人禽流感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及相关防治知识。
(三)观察期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密切接触者测试2次体温,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每日上报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对密切接触者中出现异常临床表现(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等症状)的,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进行诊断治疗。
(五)当出现禽流感疫情在人与人之间传播时,对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附:
上海市人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
上海市人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告知单
上海市人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院:
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你辖区内有人禽流感病例(疑似)性别年龄现住址
工作单位的密切接触者居住在你区(县),请通知其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有关要求进行医学观察。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接触方式 备注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年月日
上海市人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告知单
__________________:
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您曾与人禽流感病例有密切接触,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将对您进行医学观察,请注意下列事项:
一、医学观察时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在此期间,您将被限制在居住地家庭内隔离,并接受医学观察。
医学观察期间,每天______________将由专门医务人员上门对您进行医学观察和询问,请予配合。
二、在医学观察期间应注意下列事项:
1、居住地要保持通风换气,每天开窗通风2-3次,每次30分钟以上;如有条件,可使用消毒剂或消毒器械进行空气消毒。
2、分泌物、排泄物应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
3、有条件时,应与其他人分室居住,分别起居、饮食。
4、您与其他人接触时要使用口罩,并劝告其他人也使用口罩。
5、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洗手后用清洁的毛巾和纸巾擦干,不要共用毛巾。
6、注意均衡饮食、定期运动、充足休息、减轻压力和避免吸烟,根据气候变化增减衣服,增强身体的抵抗力。
三、医学观察期间,您如出现发热、咳嗽、咳痰、鼻塞、流鼻涕、打喷嚏、咽喉肿痛、呼吸急促等症状,应及时告知执行医学观察任务的医务人员。
执行医学观察的医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6:
人禽流感的病人分类及处置要求
一、禽流感诊断标准
1.流行病学接触史
1.1发病前1周内曾到过疫点。
1.2有病死禽接触史。
1.3与被感染的禽或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密切接触。
1.4与禽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
1.5实验室从事有关禽流感病毒研究。
2.临床特征
2.1潜伏期:潜伏期一般为1~7天,通常为2-4天。
2.2临床表现:
H5N1亚型病毒感染患者呈急性起病,患者呈急性起病,早期表现类似普通型流感。主要为发热,体温大多持续在39℃以上,可伴有流涕、鼻塞、咳嗽、咽痛、头痛、肌肉酸痛和全身不适。部分患者可有恶心、腹痛、腹泻、稀水样便等消化道症状。
重症患者可出现高热不退,病情发展迅速,几乎所有患者都有临床表现明显的肺炎,可出现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肺出血、胸腔积液、全血细胞减少、多脏器功能衰竭、休克及瑞氏(Reye)综合征等多种并发症。可继发细菌感染,发生败血症。
2.3体征重症患者可有肺部实变体征等。
3.胸部影像学检查
H5N1亚型病毒感染者可出现肺部浸润。胸部影像学检查可表现为肺内片状影。重症患者肺内病变进展迅速,呈大片状毛玻璃样影及肺实变影像,病变后期为双肺弥漫性实变影,可合并胸腔积液。
4.实验室检查
4.1外周血象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并有血小板降低。
4.2病毒抗原及基因检测取患者呼吸道标本采用免疫荧光法(或酶联免疫法)检测甲型流感病毒核蛋白抗原(NP)或基质蛋白(M1)、禽流感病毒H亚型抗原。还可用RT-PCR法检测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性H抗原基因。
4.3病毒分离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如鼻咽分泌物、口腔含漱液、气管吸出物或呼吸道上皮细胞)分离禽流感病毒。
4.4血清学检查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有助于回顾性诊断。
5.病人分类
医学观察病例:有流行病学史,一周内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者。
疑似病例: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或相关组织标本甲型流感病毒M1或NP抗原检测阳性或编码它们的核酸检测阳性者。
临床诊断病例: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但无法进一步取得临床检验标本或实验室检查证据,而与其有共同接触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并能够排除其它诊断者。
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或相关组织标本中分离出特定病毒,或采用其它方法,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抗原或核酸检查阳性,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者。
二、病人处置流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预检中发现伴有类流感症状和有流行病学接触史的发热病人,应转至发热门(急)诊处理;未设置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应做好病人的登记工作,并切实落实好将其转至设有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类流感病人,怀疑为禽流感的,应立即请专家会诊,并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具有流行病学史,同时经专家会诊不能排除禽流感可能的,作为医学观察病例及时采集标本送检。首诊医疗机构设立隔离留观室的,病人就地留院隔离观察并加以鉴别诊断;首诊医疗机构未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应转至所在地的区(县)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隔离观察并加以鉴别诊断。
医学观察病例经实验室检验,如甲型流感病毒M1或NP抗原检测阳性或编码它们的核酸检测阳性者的,或临床仍不能排除的,须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请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作为人禽流感疑似病例,用专用救护车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隔离治疗。
疑似病例中病毒学检测出现阳性结果,或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抗原或核酸检查阳性,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者,经市级专家组会诊后可确认为确诊病例。其中首例确诊病例需经卫生部组织的防治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但无法进一步取得临床检验标本或实验室检查证据,而与其有共同接触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并能够排除其他诊断的,作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均应使用专用救护车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隔离治疗。
附:
1.病人收治流程图(略)
2.上海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病例个案会诊单
上海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病例个案会诊单
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联系电话:就诊医院:就诊时间:
住址:单位:
病史摘要
主要临床表现:
流行病学史:
实验室检查结果:
X线检查结果:
首诊单位处置意见:
签名:
日期:
区(县)疾控中心流行病学调查及专家会诊意见:
签名:
日期: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疗机构调查及专家会诊意见:
签名:
日期:
附件7:
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修订版)
发布文号: 沪卫疾控[2005]79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处、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对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5修订)》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我局下发的《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沪卫疾控[2004]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一月十日
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5修订)
为加强本市对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本市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本预案将根据卫生部技术方案的调整适时修订。
本市的禽流感防治工作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市统一组织和指挥,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开展从业人员的预防、保护工作,卫生部门做好人禽流感发生情况的监测、预防、控制和诊治。在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时,卫生部门要与农业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做到预防关口前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一、防治原则
(一)高度警惕,预防为主
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对人禽流感的监测,把对人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工作策略,及时控制疫情;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二)分级控制,有效应对
按照《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分级处置原则,实施分级控制措施,将人禽流感疫情分为四级:
1.第一级:我国其他地区发现动物间禽流感疫情;或国外发生人禽流感疫情。
2.第二级:本市发现动物间禽流感疫情;或与本市接壤的外省发现动物间禽流感疫情;或我国出现人禽流感病例。
3.第三级:本市发现人禽流感的疑似、确诊散发病例;或与本市接壤的外省发现多个病例;或我国出现人禽流感局部暴发流行。
4.第四级:本市发现人禽流感在人群中局部暴发流行。
本市人禽流感防治按照疫情分级采取相应措施。出现第三级及以上人禽流感疫情时,按照本市应对流感大流行预案Ⅲ级及以上的规定采取措施。疫情或病例发生后,如21天内未发生新的疫情或病例,可视疫情变化作相应调整。
(三)条抓块管,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和本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沟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卫生和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
二、主要防治措施
(一)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科学的监测方案,提高监测敏感性,负责组织实施、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信息分析。根据疫情的等级启动分级监测。(《人禽流感监测技术方案》见附件1。)
1.症状和病例监测
在医疗机构设置监测点。监测对象为就诊(门诊和住院)的发热病例、有类流感症状以及有流行病学接触史的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以及本医疗机构中出现的有类流感症状和不明原因肺炎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和报告。
2.暴露人员监测
在禽类养殖、屠宰、加工场(户),活禽交易市场以及道口检查站设置监测点。监测对象为本单位职工或本地区内饲养户中出现的发热病人、类流感症状病人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各单位和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作为报告责任人,负责信息收集和报告。
3.病原学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不明原因肺炎、职业暴露人员和一般人群生物标本,开展人禽流感血清学监测;采集禽类和哺乳类动物的血标本和粪便标本,开展禽流感病原学监测。
4.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诊病人中发现有集体性发热的应进行登记报告;发现有类流感症状并有可疑流行病学接触史的,应进行登记报告。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将人禽流感的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诊断、转归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负责收治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并按照卫生部要求进行网络直报。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病例报告后,要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卫生局报告。
(二)动物禽流感疫情通报和处置
在市农委和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市畜牧兽医站之间分别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区(县)、乡镇(街道)建立对应的联系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交流。
区(县)、乡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将禽类饲养场(户)及其从业人员的预防保护工作等基本情况分别提供给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便发生疫情后及时控制重点人群。
农业部门负责确定动物禽流感疫情。农业部门如发现动物禽流感疫情,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每日在规定时间互通全市禽流感防治重要信息。在排除或解除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后,农业部门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负责确定人禽流感疫情。卫生部门发现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的,应向病人居住、工作所在地的区(县)农业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动物间可疑禽流感疫情后,各区(县)畜牧兽医站要立即通报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通报后,要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疫点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卫生局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
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卫生系统预防控制技术方案》(附件2),对疫情涉及人员采取健康教育、医学观察以及防疫处置等措施。在确定疑似疫情后,各区(县)畜牧兽医站负责将疫区范围、疫区内饲养场(户)清单及从业人员、参与扑杀人员名单提供给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其开展对疫情涉及人员的相关工作。
发生人禽流感疫情后,病人居住、工作地的区(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附件3)和《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附件4),进行病源追踪、疫点确定及处理,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附件5)进行密切接触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病人分诊和医疗救治
对人禽流感的病例实施定点隔离治疗制度。2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其中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负责收治成人,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负责收治儿童,54家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医学观察病例。(《人禽流感的病人分类及处置流程》见附件6,《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修订版)见附件7。)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收治人禽流感病例的准备工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配备急救物资,并储备一定数量的抗病毒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预检分诊中发现伴有类流感症状的发热病人并有可疑流行病学接触史的,应转至发热门(急)诊处理。
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类流感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能排除人禽流感可能的,应立即请区(县)级专家会诊,并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对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具有流行病学史,并经专家会诊不能排除人禽流感可能的,作为留院医学观察病例,到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诊治。
留院医学观察病例经实验室检验、专家会诊和流行病学调查确认为人禽流感疑似病例的,用专用救护车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隔离治疗。
疑似病例经实验室检验和市级专家组会诊后可确认为确诊病例。其中首例确诊病例需经卫生部组织的防治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但无法进一步取得临床检验标本或实验室检查证据,而与其有共同接触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并能够排除其他诊断的,作为临床诊断病例。
出入境检疫部门发现有类流感症状并明确有流行病学史的发热病例,应负责将病人转至就近的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就诊。
收治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病人诊疗及每日动态情况报告市卫生局。
(四)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控制
发现动物禽流感疫情时,应对接触染疫动物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发现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时,卫生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包括查找病人的感染来源、可能的传播途径和追踪密切接触者,及时了解、掌握禽流感在本市人群中的发生、发展及传播规律,确定医学观察对象,以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流调人员承担。个案调查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共同完成。调查人员应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
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的对象进行医学观察。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疫点所在乡镇(街道)和周围地区类流感病人发病动态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变化。
(五)消毒和防护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消毒、防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发生人禽流感疫情后,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应在接到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后6小时内采取消毒措施,对人禽流感病例涉及的疫点要按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常规开展消毒工作。疫点消毒工作应当由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实施。(《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见附件8。)
发生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后,农业部门确定疫区范围,并会同当地政府采取疫情控制措施。疫区尽量减少人员进出活动,避免交叉污染。参与扑灭动物疫情的人员要采取呼吸道疾病相关防护措施。对养殖、销售、屠宰禽类的场所和车辆,要实施预防性消毒措施,进行全面消毒,禽类的粪便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卫生部门加强对消毒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消毒效果评价。
对未发生禽流感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户)和活禽定点批发、零售市场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预防性消毒处理,严格处置活禽的分泌物、呕吐物和排泄物,作业完毕要及时进行环境清洗和消毒,定期对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农业部门负责对病、死禽和屠宰后的禽类废弃物要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杜绝染疫家禽的上市销售。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对涉禽单位消毒防护的指导工作。
农业等相关部门要督促涉禽单位建立职业暴露人员的个人防护制度,对有可能接触染疫动物的饲养、运输、销售、屠宰的人员,应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设备,在操作后要做到勤洗手。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人群卫生防护的监督,重点检查重点职业人员(从事家禽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落实及个人对禽流感防护知识知晓情况。必要时,有关涉禽单位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可组织对病、死禽的密切接触者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预防性服用神经胺酸酶抑制剂类药物。(《与禽流感病、死禽密切接触人员的防护原则》见附件9。)
各级爱卫部门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在上述场所要开展消毒、灭蝇、灭鼠工作,在郊区(县)应开展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养殖、销售、屠宰禽类的场所,应远离水源。对禽类要采取圈养措施。禽类的粪便应集中进行资源化处理,严禁粪便直接排入河道,污染水源。
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加强对取水口的巡查,在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不得饲养家禽。要加强饮用水的消毒工作,出厂水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六)病原学诊断实验室检验和生物安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开展人禽流感病原学检测的医疗机构统一技术规范,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质量控制。实验室标本采集、运送、检验以及生物安全要求见《人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要求》(附件10)。
收治留院医学观察病例的医疗机构负责采集本院就诊病例中的病例标本,包括鼻咽含漱液、鼻咽拭子及血液标本,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
对经初步检验确定为A/H5禽流感病毒核酸或其血清抗原/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或疑似阳性的样本,已经虽然经初步监测结果呈阴性,但临床上仍无法排除人禽流感感染可能的样本,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监测点医院负责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检。
收治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采集病人鼻咽含漱液、鼻咽拭子及血液标本,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除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性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外,必要时,还要进行排除其他可疑病毒和细菌性疾病的指标检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检验发现阳性结果的,要将标本分送设在市公共卫生中心的平行实验室进行检验。经平行检验确定为阳性结果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所流感实验室进行复核、检验。
各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定,建立生物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在标本采集、运送以及检验过程中要完全控制病原污染,防止实验室感染。
(七)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队伍和专业队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人禽流感病人分诊和诊治、应急处置、消毒防护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对全市各级各类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突出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防护、现场控制及实验室检验技术。
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人员和乡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要求必须掌握人禽流感症状、体征的临床判断和流行病学的检查、询问。
(八)卫生监督和督查
卫生监督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预检分诊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对重点对象(从事活禽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人员)的处置情况、疑似病例报告制度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水源保护进行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水厂的消毒措施执行情况和取水口保护情况,特别是家禽养殖所在地水源的污染及防护情况。
对职业人群卫生防护进行卫生监督,重点检查重点职业人员(从事家禽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落实及个人对禽流感防护知识知晓情况。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室内空气卫生状况和中央空调消毒措施。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规章制度以及执行情况、菌毒种(株)库的安全管理。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人禽流感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包括对组织领导、技术措施、医疗设施、物资准备和教育培训等情况的督导,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督导意见。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督导意见及时整改。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及时调整督查的内容、范围和频度。
(九)大众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咨询电话、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常识,提高市民对禽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教育市民一旦出现相关症状,应主动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根据疫情等级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按照科学防治和有效防治的政策导向,引导适度宣传,避免引起恐慌。(《防治人禽流感健康教育工作指南》见附件11。)
(十)信息综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收集国内外禽流感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了解国内外及周边省市的禽流感疫情动态信息,收集本市疾病监测动态和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供有关部门参考。
在市和区(县)两级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出入境检疫部门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明确专人开展信息交换,定期交流禽流感防制相关信息。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汇总分析每日人禽流感监测和疾病报告信息,统计发热病人以及医学观察、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人数,汇总疫情处理情况,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综合分析报告;要掌握本市涉禽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经卫生部授权,市卫生局负责本市人群感染禽流感的疫情信息的发布。
三、分级控制
(一)准备
在人禽流感防治常态长效的情况下,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人禽流感的监测和防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发现可疑人禽流感病例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普及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城市公共卫生水平和群众防护意识。
(二)分级措施
1.发生第一级疫情时:
(1)将31家流感监测医疗机构作为禽流感监测点,登记报告就诊病例中发热病人数、类流感病人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数以及流行病学接触史情况。
选择9家大型禽类饲养场作为监测点,登记报告职业人群中发热病人数、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数。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定期收集国内外禽流感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
(3)组织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人员、临床医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4)加强经常性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等管理对象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5)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主要措施是通过与传播媒介广泛合作和健康教育网络向全社会各类人群普及人禽流感防治相关知识。
2.发生第二级疫情时:
(1)监测点扩大为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所有规模禽类饲养场,实施'零报告'制度。
(2)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要掌握人禽流感的诊断标准,加强预检分诊,做到首诊负责制。动物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疫情发生时,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接触染疫动物的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3)市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杜绝染疫家禽的上市销售。
(4)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管理,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报告和疾病监测,重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对病人分类及处置、收治流程、疫情报告的程序要求和实验室标本的采集送检方法等情况,及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监督执法。
(5)进一步开展预防性健康教育,开通禽流感防治热线,向全社会提供防治禽流感相关咨询,对区(县)、街道(镇)及大型单位进行师资培训。
3.发生第三级疫情时:
(1)市卫生局及时调整、扩大监测点设置,本市所有综合性医疗机构和部分专科医院均作为监测点,实行'零报告'制度。本市所有涉禽单位(包括饲养户)均作为症状监测点,实行'零报告'制度。
(2)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对人禽流感的病例、接触染疫动物的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疫点消毒,追踪确定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
(3)全面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的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加强对人禽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强化对人禽流感样本检测实验室的监督执法工作,防止实验室感染的发生。加强对预防控制禽流感的各项措施的督查和评估。
(4)加强针对疫情的健康教育,主要措施为将预防禽流感健康教育工作列入基层的阶段性考核内容;强化禽流感易感人群的健康教育。
4.发生第四级疫情时:
(1)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采取综合性预防控制措施。
(2)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积极组织医疗救治,降低病死率。
(3)强化健康教育工作,扩大健康热线服务,增加求助内容;对重点人群举办有针对性的预防禽流感的知识和技能讲座;配合政府的行政社会动员,大规模启动人际社会动员。
分级控制措施实行分级递进原则,进一级则涵盖前一级的各项措施。
四、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卫生局建立人禽流感防治防病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小组,对禽流感的预防控制技术决策提供参考。各区(县)建立相应组织。
(二)技术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建立人畜共患病检测实验室,建立检测方法、制备检测用品,实验室应符合有关生物安全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担任检测工作。
(三)物资保障
市卫生局提出应急预防性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达菲等)、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储备目录,交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经委等部门落实。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器械、车辆、物资的储备。
(四)科研保障
市科委组织开展人禽流感预防和控制应急研究工作,对禽流感的流行趋势,诊断手段,控制措施,信息整合,协调机制,人才、技术和物资准备等开展研究。
(五)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安排防疫物资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健康教育等相关费用。
附件:
1.人禽流感监测技术方案
2.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卫生系统预防控制技术方案
3.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
4.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5.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6.人禽流感的病人分类及处置要求
7.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修订版)
8.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
9.与禽流感病死禽密切接触人员防护原则
10.人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要求
11.上海市防治人禽流感健康教育工作指南
附件1
人禽流感监测技术方案
为掌握本市禽流感疫情动态,做到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落实有效的控制措施,按照本市人禽流感'分级控制,分级处置'的工作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一级疫情状态下的监测
在一级疫情状态下开展的监测包括:症状与病例监测、暴露人员监测和一般人群抗体监测。
(一)症状与病例监测
1、监测点
设本市流感监测点中31家医疗机构为人禽流感监测点。
2、监测方法和内容
(1)监测点医院设专人负责收集就诊病例中发热病人总数、发热门诊诊治病人数、发热门诊就诊者中伴有肺部炎症的病人数、有禽接触史并伴有类流感症状或肺部炎症的病人数以及本院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数,于次日上午10:00-10:30向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发热门诊医生对就诊的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作临床检查的同时,要按照《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修订版)》进行流行病学史询问,并按照《人禽流感的病人分类及处置要求》对发现的病例进行处置。
(3)发现就诊病人中有从事接触禽类职业史和发病前有病、死禽接触史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按照《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规定的监测报告工作流程做好网络直报,同时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监测点资料后每天10:30-11:00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暴露人员监测
1、监测点
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市农委提供的规模化禽类养殖场名单,选取9个规模养殖场作为涉禽职业暴露人群监测点。
2、监测方法和内容
禽类规模养殖场监测点指定专人每日负责收集从业人员中有类流感症状的人数及其基本信息,并在次日上午10:00-10:30向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汇总数据后于11:00-11:30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在14:00以前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禽流感病原学监测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的人禽流感病原学检测方案要求,负责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涉禽人员类流感或肺炎病例、重症肺炎病例、不明原因呼吸道疾病死亡病例以及部分健康人员、职业人群的血清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市畜牧兽医站开展对禽类和哺乳动物的禽流感病原学监测研究。
(四)监测数据分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本市人禽流感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了解本市发热病人数、发热门诊就诊数、发热门诊就诊者中伴有肺部炎症的病人数、有禽接触史并伴有类流感症状或肺部炎症的病人数、不明原因死亡病人数等动态变化情况,并将分析结果上报市卫生局。
二、二级疫情状态下的监测
二级疫情状态下,扩大一级疫情状态下症状和病例监测、暴露人员监测的范围,增加对禽流感疫点人群和动物的禽流感病原和血清学监测。
(一)症状与病例监测
监测点由一级疫情时的31家医疗机构扩大为设置发热门诊的所有医疗机构。监测内容和方法不变。监测报告实施'零报告'制度。
(二)暴露人员监测
监测点由一级疫情的9个规模养殖场扩大到本市所有规模禽类养殖场。监测内容和方法不变。监测实施'每日报告'制度。
(三)禽流感病原和血清学监测
1、监测对象
本市发生禽流感疫点上的疫情相关人员为监测对象。
2、监测方法和内容
(1)禽流感疫点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集疫点的病、死禽类密切接触者(包括禽类养殖、贩卖、屠宰、加工、扑杀、处理及未按相应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血液标本,开展禽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的检测。
(2)对疫点的病、死禽类密切接触者中有类流感症状者,进一步采集鼻咽拭子等标本,开展甲型流感及H亚型禽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的检测。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样呈阳性结果或对结果有疑问、或虽呈阴性结果但临床仍不能排除人禽流感的样本进行确认或复检。
(4)必要时市疾病预防控中心采集疫区的动物血标本和粪便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和血清抗体检测。
(四)监测数据分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汇总全市的人禽流感监测数据,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掌握本市人禽流感可能的发生发展趋势,估计人禽流感疫情形势,提出防治工作建议并上报市卫生局。
三、三级及三级以上疫情
三级及三级以上疫情时,扩大二级疫情状态下症状和病例监测、暴露人员监测范围,开展对禽流感疫点人群和动物的禽流感病原和血清学监测。增加对人禽流感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禽流感病原和血清学监测。
(一)症状与病例监测
监测点扩大为本市所有综合性医疗机构和部分专科医院,监测内容和方法不变,实施'零报告'制度。
(二)暴露人员监测
监测点扩大为本市所有禽类养殖户、屠宰、加工、活禽交易市场以及道口,监测内容和方法不变,实施'每日报告'制度。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制定疫情收集、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三)病原和血清学监测
1、监测对象
本市发生禽流感的疫点和人禽流感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为监测对象。
2、监测方法和内容
(1)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采集禽流感疫点上疫情相关人员和人禽流感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血液标本,进行甲型流感及H亚型禽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的检测。对具有类流感症状者进一步采集鼻咽拭子等标本,开展甲型流感及H亚型禽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的检测。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人禽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中有类流感症状者的鼻咽拭子等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或用Elisa法检测抗原。负责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样呈阳性结果或对结果有疑问、或虽呈阴性结果但临床仍不能排除人禽流感的样本进行确认或复检。
四、网络直报
在任何疫情级别状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时,必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网络直报,同时应该立即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
1.医院发热病人就诊情况日报表(略)
2.区(县)医院发热病人就诊情况汇总表(略)
3.上海市医院发热病人就诊情况汇总表(略)
4.人禽流感症状和病例监测报告流程图(略)
5.人禽流感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流程图(略)
附件2:
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卫生系统预防控制技术方案
根据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部门一旦获得动物疫情信息,要立即与农业部门做到'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本区(县)畜牧兽疫站疑似或确诊禽流感的报告后,应组织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按照本方案对疫情涉及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消毒和动物扑杀人员个人防护技术指导等工作,并将密切接触者、疫点范围内饲养人员、动物扑杀人员一般医学观察结果和处置情况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疫情报告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疑似或确诊动物禽流感疫情的通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内容包括:饲养场名称、地点、死亡禽类数量及种类、饲养场工作人员名单等。
二、疫情核实与流行病学调查
(一)疫情核实。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区(县)畜牧兽疫站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核实疫情。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密切接触者。对接触病死禽类动物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密切接触者,并通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三、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采集标本
(一)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内容包括:每日1次体温测量、询问有无发热、咳嗽、全身酸痛等类流感症状。观察期限为病死禽类动物扑杀后7天。医学观察期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日2次将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结果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上午10:00时和下午15:00时将医学观察结果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采集标本。对密切接触者在实施医学观察的第一天,采集其血清标本,每人采集3ml全血。对每起禽流感疫情的密切接触者采样人数不低于20人,若密切接触者人数不足20人,则增加密切接触者的家庭成员。对出现类流感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加采鼻咽拭子或鼻咽含漱液标本。所有标本应在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检测。
四、密切注意疫点周围人群类流感发病动态
(一)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饲养、屠宰、加工、销售等从业人员、扑杀禽类动物的人员,实施一般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每日有无发热等类流感症状。观察期限为病死禽类动物扑杀后7天。医学观察由接触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并将每日观察结果汇总后报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下午14:00时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对疫点所在镇(街道)和周围地区加强类流感病人发病动态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变化。距疫点最近的区(县)级综合性医院应选择症状较重的类流感病例及住院的肺炎病例(特别是儿童病例)20例病人采集鼻咽拭子和血标本(每人3ml全血),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检测。
五、加强消毒、个人防护技术指导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工作方案、消毒技术规范对实施消毒疫点的工作人员给予技术指导。对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扑杀禽类动物的人员个人防护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指导。
附件3:
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
人禽流感病例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其中发生医学观察病例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报告病例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并及时将调查情况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医院所在地和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一、疫情报告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或发现人禽流感的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内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主要临床症状体征、流行病学史、发病时间与地点、目前已采取措施等。
二、疫情核实与流行病学调查
(一)疫情核实。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不能排除人禽流感病例后,应于1小时内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供流行病学史,供临床医务人员诊断参考;
(二)当该病例被定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会同病例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病例开展流行病个案调查,查找感染来源,确定疫点,追踪可能的传播途径,追踪和确认密切接触者,并通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三、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采集标本
(一)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内容包括:每日2次体温测量、询问有无发热、咳嗽、全身酸痛等类流感症状。观察期限为最后一次接触病例后7天。医学观察期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日2次将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结果报告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上午10:00和下午15:00将医学观察结果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采集标本。对密切接触者在实施医学观察的第一天,采集其血清标本,每人采集3ml全血。对每起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密切接触者采样人数不低于20人,若密切接触者人数不足20人,则增加密切接触者的家庭成员。对出现类流感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加采鼻咽拭子或鼻咽含漱液标本。所有标本应在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检测。
四、密切注意疫点周围人群类流感发病动态
(一)对疫区内人群实施一般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每日有无发热等类流感症状,观察期限为病人被隔离后7天。由接触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医学观察,并将每日观察结果汇总后报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下午15:00时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对疫点所在镇(街道)和周围地区加强类流感病人发病动态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变化。距疫点最近的区(县)级综合性医院应选择症状较重的类流感病例及住院的肺炎病例(特别是儿童病例)20例病人采集鼻咽拭子和血标本(每人3ml全血),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检测。
五、疫点消毒、个人防护
(一)疫点消毒。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工作方案、消毒技术规范对疫点实施终末消毒。
(二)个人防护。流调、消毒等疫情调查处理人员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到达现场调查处理时应穿戴一次性隔离衣、工作帽、防护口罩、外罩防水连体带帽防护服、防护鞋套、乳胶手套和防护眼镜。
附件4:
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为规范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人禽流感病例的发生和传播特点,做好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核实诊断;
(二)调查可能的传染源、传播途径及其影响因素;
(三)为疫情的预防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对象
(一)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
(二)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三)可疑禽流感病、死动物的密切接触者;
(四)禽流感发生的相关基础资料。
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判定标准参见《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修订版)》,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标准参见《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一)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禽鸟类动物及其发病情况收集
在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中,应注意收集与人禽流感发生有关的动物养殖及发病情况,包括当地禽鸟类等动物的饲养情况(种类、数量、饲养方式等),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或养殖场情况(种类、数量、分布等),近期发生禽流感或发生禽鸟类病、死情况等。
(二)人禽流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
在出现人禽流感疫情时,应对所有的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内容包括:一般情况、发病和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暴露因素和密切接触者情况、转归等。详见附表'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
(三)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在对病例个案调查的基础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应确定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可疑病、死禽的密切接触者,开展追踪调查。具体内容见《禽流感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
(四)调查方法
禽鸟类动物及其发病情况资料主要从农业、工商等部门获取,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补充调查得到。
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应尽可能直接对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进行访视和询问。如因病人病情较重、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调查,或当病人提供的资料不详或有疑问时,可通过其亲友、医生、同事或其他知情者进行调查或核实。
四、调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调查者
应由经过培训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
(二)调查时间
禽流感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应在疫情报告后迅速开展,并根据病例个案调查表填写内容完整性、病人转归情况等,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完善调查表中的相关信息。
(三)调查者的防护
按照《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进行防护。
(四)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在开展调查的同时,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具体参见《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和《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所有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采集咽拭子或含漱液、血清以及死亡病例的尸检肺组织、气管分泌物等标本。具体要求参见《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要求》。
五、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一)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对人禽流感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进行计算机个案化管理和网络化传输。
(二)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的质量控制和分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应指定流调审核人员,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的指导、质量控制和流调资料的审核,及时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疫情调查和控制工作。
(三)疫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将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汇总分析结果、调查报告及时整理归档。
附: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程图(略)
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
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
病例类型:(1)确诊(2)疑似
国标码□□□□□□病例编码□□□□
1.一般情况:
1.1姓名:(家长姓名:)
1.2联系电话
1.3身份证号码:□□□□□□□□□□□□□□□□□□
1.4性别:⑴男⑵女
1.5年龄(岁):
1.6职业:⑴幼托儿童⑵散居儿童⑶学生⑷教师⑸保育保姆
⑹餐饮业⑺商业服务⑻工人⑼民工⑽农民⑾牧民
⑿渔(船)民⒀干部职员⒁离退人员⒂家务待业⒃其他
1.7工作单位:
1.8现住址: 省 市县(区) 乡(街道)村
1.9户籍: 省 市县(区) 乡(街道)村
1.10现患基础疾病(肺部疾患、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肾病等)
⑴有,病名:⑵无⑶不详
1.11流感疫苗接种史:⑴有 ⑵无 ⑶不详
如有,最后一次接种日期:年月日
2.发病与就诊情况
2.1发病日期:年月日
2.2发病地点:省市县(区)
2.3就诊情况(发病到调查时的诊治经过)
就诊日期 就诊医院和科室 诊断疾病名称 是否住院
2.4入院日期:年月日
2.5所住医院名称:
2.6住院号:□□□□□□□□
2.7入院诊断:⑴确诊禽流感⑵疑似禽流感⑶
2.8报告日期:年月日
3.临床表现:
3.1首发症状(描述):
3.2发热:⑴有,体温(最高)℃ ⑵无
3.3咳嗽:⑴有 ⑵无3.4咳痰:⑴有 ⑵无
3.5鼻塞:⑴有 ⑵无3.6流涕:⑴有 ⑵无
3.7头痛:⑴有 ⑵无3.8咽痛:⑴有 ⑵无
3.9 全身酸痛:⑴有 ⑵无3.10乏力:⑴有 ⑵无
3.11胸闷:⑴有 ⑵无3.12气促:⑴有 ⑵无
3.13呼吸困难:⑴有 ⑵无3.14腹泻:⑴有 ⑵无
4临床及实验室检查:
4.1血常规:年月日WBC:×109/L;N%;L%
4.2胸部X线检查:年月日结果:
4.3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
标本种类 采样时间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结果
注:标本类型包括鼻咽拭子、含漱液、痰、血清、粪便等
5.暴露因素和接触者情况:
5.1发病前1周内是否接触过禽流感病人和/或疑似禽流感病人:⑴是 ⑵否
患者姓名 发病时间 诊断 与患者关系 最后接触时间 接触方式* 接触频率# 接触地点
注:*接触方式:⑴共同进餐⑵同处一室⑶同一病区⑷共用食具、毛巾、玩具等
⑸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⑹诊治、护理⑺探视病人⑻其他接触
#接触频率指发病前一周情况,分为每天、数次(写明日期或日期范围)、仅一次
5.2发病前1周是否去过外地:(1)是(2)否
5.2.1具体时间:年月日
5.2.2详细地点: 省 市县(区) 乡(街道)村
5.2.3当地有无禽流感疫情:(1)有(2)无
5.3环境状况调查
5.3.1住宅情况:(1)居民楼(2)合住院落(3)独立房屋(4)集体宿舍
5.3.2居住面积:人均平方米
5.3.3开窗通风:(1)经常(2)偶而(3)不开
5.3.4如使用空调,小时/天
5.3.5住宅附近农贸市场:(1)有(2)无
5.3.6住宅附近禽鸟类动物养殖场所:(1)有,种类:(2)无
5.4饮用水情况
5.4.1饮水类型:(1)自来水(2)深井水(3)浅井水(4)河塘水(5)其他
5.4.3用水类型:(1)自来水(2)深井水(3)浅井水(4)河塘水(5)其他
5.5发病前一周内接触禽鸟类等动物情况:⑴有 ⑵无
接触动物情况 接触方式
动物名称 接触地点* 来源 数量 病死数量 接触频率# 最后接触时间 饲养 销售 购买 屠宰 捕杀 烹饪 食用 玩耍 其他
注:*接触地点包括家中、单位、市场、饭店、公园等;
#接触频率填写发病前一周情况,分为每天、数次(写明日期或日期范围)、仅一次。
5.6发病至隔离治疗前的密切接触人员情况
接触者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患者关系 接触方式* 住址(或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 是否发病
注:*接触方式:⑴共同进餐⑵同处一室⑶同一病区⑷共用食具、毛巾、玩具等
⑸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⑹诊治、护理⑺探视病人⑻其他接触
6.转归与最终诊断情况:
6.1最后诊断:⑴确诊禽流感⑵排除(其它疾病名 )
6.2转归:⑴痊愈⑵死亡(3)转院(4)其他
6.2.1若痊愈,出院日期年月日
6.2.2若死亡,死亡日期年月日死亡原因
6.2.3若转院,转院日期年月日转往医院
7.调查小结(诊断、传染源、传播途径、暴露因素、控制措施、需进一步开展的调查或采取的措施等):
8.补充调查情况(时间、调查者、主要发现等):
调查单位:调查时间:年月日
调查者签名:
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
1.国标码:使用6位国标码,填写调查地区的国标代码。
2.病例编码:禽流感病例和疑似病例分别编码。
3.凡是数字,都用阿拉伯数字如:0、1、2、3、……。
4.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易认。
5.凡选择项,应在相应位置划'圈'。
6.暴露因素和接触者情况调查请注意相关表注,接触方式只需在表中填写相应代号,如符合'⑵同处一室'则只需在表中相应位置填写'2'。
附件5:
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为了更好地判定和处理禽流感的密切接触者,加强对其及时、科学的管理,预防控制禽流感疫情在人间的发生和传播,根据目前对禽流感的初步认识,制订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一、判定标准
(一)禽流感病、死禽密切接触者
1.饲养、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禽或死禽的人员;
2.捕杀、处理病或死禽,未按相应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
3.直接接触病或死禽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其他相关人员。
(二)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与出现症状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生活、居住、护理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和体液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一)医学观察期限暂定为7天(参照人流感潜伏期,自最后接触病、死禽、死禽或病人、疑似病人之日算起),禽流感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在被观察期间不限制活动,但活动范围需在动物禽流感疫区范围内(疫点周围3公里)。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被观察期间实行居家或集中观察,并限制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告知人禽流感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及相关防治知识。
(三)观察期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密切接触者测试2次体温,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每日上报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对密切接触者中出现异常临床表现(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等症状)的,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进行诊断治疗。
(五)当出现禽流感疫情在人与人之间传播时,对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附:
上海市人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
上海市人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告知单
上海市人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院:
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你辖区内有人禽流感病例(疑似)性别年龄现住址
工作单位的密切接触者居住在你区(县),请通知其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有关要求进行医学观察。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接触方式 备注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年月日
上海市人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告知单
__________________:
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您曾与人禽流感病例有密切接触,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将对您进行医学观察,请注意下列事项:
一、医学观察时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在此期间,您将被限制在居住地家庭内隔离,并接受医学观察。
医学观察期间,每天______________将由专门医务人员上门对您进行医学观察和询问,请予配合。
二、在医学观察期间应注意下列事项:
1、居住地要保持通风换气,每天开窗通风2-3次,每次30分钟以上;如有条件,可使用消毒剂或消毒器械进行空气消毒。
2、分泌物、排泄物应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
3、有条件时,应与其他人分室居住,分别起居、饮食。
4、您与其他人接触时要使用口罩,并劝告其他人也使用口罩。
5、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洗手后用清洁的毛巾和纸巾擦干,不要共用毛巾。
6、注意均衡饮食、定期运动、充足休息、减轻压力和避免吸烟,根据气候变化增减衣服,增强身体的抵抗力。
三、医学观察期间,您如出现发热、咳嗽、咳痰、鼻塞、流鼻涕、打喷嚏、咽喉肿痛、呼吸急促等症状,应及时告知执行医学观察任务的医务人员。
执行医学观察的医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6:
人禽流感的病人分类及处置要求
一、禽流感诊断标准
1.流行病学接触史
1.1发病前1周内曾到过疫点。
1.2有病死禽接触史。
1.3与被感染的禽或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密切接触。
1.4与禽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
1.5实验室从事有关禽流感病毒研究。
2.临床特征
2.1潜伏期:潜伏期一般为1~7天,通常为2-4天。
2.2临床表现:
H5N1亚型病毒感染患者呈急性起病,患者呈急性起病,早期表现类似普通型流感。主要为发热,体温大多持续在39℃以上,可伴有流涕、鼻塞、咳嗽、咽痛、头痛、肌肉酸痛和全身不适。部分患者可有恶心、腹痛、腹泻、稀水样便等消化道症状。
重症患者可出现高热不退,病情发展迅速,几乎所有患者都有临床表现明显的肺炎,可出现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肺出血、胸腔积液、全血细胞减少、多脏器功能衰竭、休克及瑞氏(Reye)综合征等多种并发症。可继发细菌感染,发生败血症。
2.3体征重症患者可有肺部实变体征等。
3.胸部影像学检查
H5N1亚型病毒感染者可出现肺部浸润。胸部影像学检查可表现为肺内片状影。重症患者肺内病变进展迅速,呈大片状毛玻璃样影及肺实变影像,病变后期为双肺弥漫性实变影,可合并胸腔积液。
4.实验室检查
4.1外周血象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并有血小板降低。
4.2病毒抗原及基因检测取患者呼吸道标本采用免疫荧光法(或酶联免疫法)检测甲型流感病毒核蛋白抗原(NP)或基质蛋白(M1)、禽流感病毒H亚型抗原。还可用RT-PCR法检测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性H抗原基因。
4.3病毒分离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如鼻咽分泌物、口腔含漱液、气管吸出物或呼吸道上皮细胞)分离禽流感病毒。
4.4血清学检查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有助于回顾性诊断。
5.病人分类
医学观察病例:有流行病学史,一周内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者。
疑似病例: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或相关组织标本甲型流感病毒M1或NP抗原检测阳性或编码它们的核酸检测阳性者。
临床诊断病例: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但无法进一步取得临床检验标本或实验室检查证据,而与其有共同接触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并能够排除其它诊断者。
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或相关组织标本中分离出特定病毒,或采用其它方法,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抗原或核酸检查阳性,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者。
二、病人处置流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预检中发现伴有类流感症状和有流行病学接触史的发热病人,应转至发热门(急)诊处理;未设置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应做好病人的登记工作,并切实落实好将其转至设有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类流感病人,怀疑为禽流感的,应立即请专家会诊,并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具有流行病学史,同时经专家会诊不能排除禽流感可能的,作为医学观察病例及时采集标本送检。首诊医疗机构设立隔离留观室的,病人就地留院隔离观察并加以鉴别诊断;首诊医疗机构未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应转至所在地的区(县)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隔离观察并加以鉴别诊断。
医学观察病例经实验室检验,如甲型流感病毒M1或NP抗原检测阳性或编码它们的核酸检测阳性者的,或临床仍不能排除的,须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请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作为人禽流感疑似病例,用专用救护车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隔离治疗。
疑似病例中病毒学检测出现阳性结果,或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抗原或核酸检查阳性,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者,经市级专家组会诊后可确认为确诊病例。其中首例确诊病例需经卫生部组织的防治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但无法进一步取得临床检验标本或实验室检查证据,而与其有共同接触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并能够排除其他诊断的,作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均应使用专用救护车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隔离治疗。
附:
1.病人收治流程图(略)
2.上海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病例个案会诊单
上海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病例个案会诊单
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联系电话:就诊医院:就诊时间:
住址:单位:
病史摘要
主要临床表现:
流行病学史:
实验室检查结果:
X线检查结果:
首诊单位处置意见:
签名:
日期:
区(县)疾控中心流行病学调查及专家会诊意见:
签名:
日期: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疗机构调查及专家会诊意见:
签名:
日期:
附件7:
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