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2]13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猪、牛、羊强制免疫,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动物免疫证和免疫档案。
二、凡在北海市辖县区内饲养的猪、牛、羊均执行强制免疫,经法定动物防治员免疫后的猪、牛、羊一律在左耳嵌封全区统一制作的免疫耳标。
三、猪经猪瘟疫苗和W疫苗免疫后上标,牛、羊经W疫苗免疫后上标。上标后同时发给全区统一的《动物免疫证》,一畜一证,证随畜走。并登记造册记入免疫档案,《动物免疫证》有效期6个月。
四、未经免疫的动物一律不得出具免疫证和嵌标,没有免疫耳标和免疫证或者只有其一者,或证、标不相符均不得出具产地检疫证,不得上市流通,不得进场屠宰。
五、经计划免疫,并标有免疫耳标和相应有效的《动物免疫证》的动物,如发生烈性传染病,按规定强制扑杀处理的,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后,畜主可以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扑杀补贴。
六、从2002年9月20日起全市免疫的猪、牛、羊开始使用免疫耳标,10月1日后凡在我市上市流通,屠宰的猪、牛、羊必须凭耳标和有效的《动物免疫证》上市流通、屠宰。无证无标、有证无标、有标无证、证标不符,免疫种类不齐,不得上市流通,不得进场屠宰,必须强制补免补嵌后饲养观察15天方准上市流通、屠宰,并按规定收取200%的防疫费。
七、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具体由县(区)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八、对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工作中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公务、辱骂、欧打、围攻免疫、检疫工作人员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2]13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猪、牛、羊强制免疫,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动物免疫证和免疫档案。
二、凡在北海市辖县区内饲养的猪、牛、羊均执行强制免疫,经法定动物防治员免疫后的猪、牛、羊一律在左耳嵌封全区统一制作的免疫耳标。
三、猪经猪瘟疫苗和W疫苗免疫后上标,牛、羊经W疫苗免疫后上标。上标后同时发给全区统一的《动物免疫证》,一畜一证,证随畜走。并登记造册记入免疫档案,《动物免疫证》有效期6个月。
四、未经免疫的动物一律不得出具免疫证和嵌标,没有免疫耳标和免疫证或者只有其一者,或证、标不相符均不得出具产地检疫证,不得上市流通,不得进场屠宰。
五、经计划免疫,并标有免疫耳标和相应有效的《动物免疫证》的动物,如发生烈性传染病,按规定强制扑杀处理的,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后,畜主可以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扑杀补贴。
六、从2002年9月20日起全市免疫的猪、牛、羊开始使用免疫耳标,10月1日后凡在我市上市流通,屠宰的猪、牛、羊必须凭耳标和有效的《动物免疫证》上市流通、屠宰。无证无标、有证无标、有标无证、证标不符,免疫种类不齐,不得上市流通,不得进场屠宰,必须强制补免补嵌后饲养观察15天方准上市流通、屠宰,并按规定收取200%的防疫费。
七、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具体由县(区)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八、对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工作中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公务、辱骂、欧打、围攻免疫、检疫工作人员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