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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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安居办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7)86号
转发市安居办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居办《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促进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安居工程住房,系指纳入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计划,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安居工程住房主要出售给在市区在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不含三年)并属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目前,重点出售给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二、 安居工程住房以成本价出售。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三、 本规定所称的中低入收入家庭的界定以市房改领导小组确定的住房解困家庭收入线划分标准为准。
四、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和工资收入情况的证明;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的收入情况,参照其向税务部门纳税基数确定;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所在街道提供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
五、 购房申请人(单位)填写由市安居工程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绍兴市个人(单位)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申请表》,在取得有关部门、单位审核证明后,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和房管处确认购房资格。
六、 市安居工程办公室根据购房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状况,参照房改有关标准,控制购房面积和套型,若购房人要求扩大购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部门按同类房屋市场价购买。
七、 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资金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抵押贷款。
八、 单位自建安居工程住房向内职职工出售的,必须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向社会出售。
九、 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后,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个人购买安居工程住房,产权归购房者所有。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 严禁炒买炒卖及骗购安居房,一经发现,依法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一、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发布文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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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安居办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7)86号
转发市安居办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居办《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促进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安居工程住房,系指纳入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计划,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安居工程住房主要出售给在市区在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不含三年)并属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目前,重点出售给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二、 安居工程住房以成本价出售。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三、 本规定所称的中低入收入家庭的界定以市房改领导小组确定的住房解困家庭收入线划分标准为准。
四、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和工资收入情况的证明;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的收入情况,参照其向税务部门纳税基数确定;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所在街道提供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
五、 购房申请人(单位)填写由市安居工程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绍兴市个人(单位)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申请表》,在取得有关部门、单位审核证明后,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和房管处确认购房资格。
六、 市安居工程办公室根据购房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状况,参照房改有关标准,控制购房面积和套型,若购房人要求扩大购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部门按同类房屋市场价购买。
七、 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资金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抵押贷款。
八、 单位自建安居工程住房向内职职工出售的,必须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向社会出售。
九、 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后,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个人购买安居工程住房,产权归购房者所有。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 严禁炒买炒卖及骗购安居房,一经发现,依法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一、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