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动植检计字〔1997〕59号
发布文号: 动植检计字〔1997〕59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现将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司收费函〔199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你局《关于检疫费收取港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所属深圳动植物检疫局邻近香港,在口岸现场收费中,少数固定项目的检疫费按当天汇率计收港币,经常出现尾数不整和找零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验放速度,也给货主和司机带来不便。为配合深圳口岸改革,规范口岸收费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同意深圳动植物检疫局在口岸现场收费中,对统一收取人民币确有困难的少数固定项目的小额检疫费,在人民币汇率维持现行水平的情况下可暂按规定收费标准1∶1计收港币。但以商品总值计收、在口岸现场不直接收取现金的检疫费,仍须严格按当天国家公布汇率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货主或司机收取港币。
特此函复。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