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二号)

2020年07月20日20:09: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进一步落实《长春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暂行规定》,作好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的管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畜禽及其产品的销售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早市、夜市的管理,严把查证验物关,未经查证验物的畜禽及其产品一律停止销售。 
二、畜禽及其产品销售实行信誉卡制度。凡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经营者,必须向购买者提供信誉卡,购买者如发现肉品存在质量问题,可持卡索赔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严格执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场外交易,严厉打击走街串巷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宾馆、饭店、食堂、熟食加工厂等生产经营单位购买畜禽及其产品实行帐卡(证)制度。采购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设立进货登记帐,并贴附检疫证明或者信誉卡,以备查验。 
五、本通告由市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依法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