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卷烟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09:13: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3]55号
各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处理卷烟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有关税收转移问题,维护各方利益,确保调整方案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按照“确保基数、同比增长、比例分成、属地纳税、年终统算”原则,结合现行财税体制,确定卷烟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有关财税政策。现通知如下:一、关于税款缴纳入库问题
新组建的郑州卷烟总厂、许昌卷烟总厂、新郑烟草集团公司按属地原则分别由总厂(集团公司)和分厂依法缴纳各种税款,其中,消费税、增值税的75%、企业所得税的60%属于中央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企业所得税的40%及增值税的25%部分(不含郑州卷烟总厂所属漯河卷烟分厂增值税25%部分)属于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郑州卷烟总厂所属漯河卷烟分厂增值税的25%部分属于市县级收入,就地缴入相关市县金库;南阳卷烟厂、汝州卷烟厂原纳税办法不变。税务机关按上述级次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和市县金库,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国税、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卷烟企业各项税收征管,监督卷烟企业依法按时缴纳各项应纳税款,坚决杜绝缓税、减税、免税现象发生。对卷烟企业纳税过程中出现的缓缴税款、税收混库、入库比例和数额错误等问题,省税收征管部门要监督卷烟企业和有关市县税收征管部门及时纠正。
二、关于收入基数确定问题
对10万箱以下关停企业,从2003年起,地方政府在2005年以前同意破产的,以企业破产关停前一年为基期年,按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款核定其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基数。为便于计算核定关闭破产企业税收转移基数,省财政统一以2002年我省各卷烟企业实际产量为基数,根据重组企业增加的产量,计算每万箱卷烟应负担的关闭破产企业税收收入基数。
对兼并重组企业,以重组后的卷烟企业成立前一年为基期年,按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款核定其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基数。
三、夫于收入转移的结算问题
(一)关闭破产企业收入转移结算
卷烟企业关闭破产政策实施后,在年终统算时,省财政按核定的关闭破产企业中央两税(消费税和增值税75%,下同)基数相应调增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财政中央两税完成数,并按此计算税收返还额;按核定的关闭破产企业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基数相应核定固定补助。
关闭破产企业的中央两税基数、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固定补助,按生产计划增加企业税收收入归属,分别由省、市、县级财政负担。年终统算时,省财政按增加的生产计划平均每万箱应负担的税收收入计算的关闭破产企业税收收入基数,分配到生产计划增加企业税收归属地政府,从生产计划增加企业实现入库的税收收入中划转,同时相应调减受益的当地政府财政中央两税完成数,并按此计算税收返还额;省财政按生产计划增加的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将受益政府财政应负担的破产企业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基数固定补助给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
(二)兼并重组企业收入转移结算
兼并重组政策实施后,年终统算时,兼并重组企业税收在负担关闭破产企业税收收入基数后,再进行企业集团内各生产点(分厂,不同)税收分配结算。集团公司内各生产点所在地政府财政应得的中央两税返还、增值税25%(指漯河市,下同)部分,按照集团公司成立前各企业中央两税收入基数。增值税25%部分所占份额,乘以集团公司当年缴纳的中央两税总量、增值税25%部分,扣除应负担的关闭破产企业中央两税基数、增值税25%部分后计算确定。集团公司内各生产点所在地政府应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集团公司成立前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基数所占份额,乘以集团公司当年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量、扣除应负担的破产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基数后计算确定。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中央两税应得额高于实际入库额的,省财政在计算税收返还额时相应调增其中央两税完成数,中央两税应得额低于实际入库额的,相应调减其中央两税完成数;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得额高于实际入库额的,省财政在办理年终结算时,对生产点所在地政府财政专项补助,应得额低于实际入库额的由生产点所在地政府财政专项上解。
四、关于企业卷烟产量生产计划调配问题
为确保卷烟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卷烟生产量的稳定增长,实现卷烟企业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工作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全省卷烟生产计划调配的监管。卷烟企业重组后,全省卷烟产量不得低于2002年的产量。省烟草公司要将关闭破产企业2002年的产量全部分配到目前保留的卷烟企业。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将我省的卷烟计划产量指标进行省际间有偿调剂,以维护我省卷烟企业发展空间。
 河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