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推进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工作顺利开展,现通告如下:
一、对我市卷烟零售网点进行整合,根据合理布局的要求,在全市设立13000个卷烟零售商户的卷烟营销网络。
二、凡在信阳辖区内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换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严格审批,合理布局
四、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要求。
(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与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依法诚信经营责任书,同时与当地烟草公司签订购销协议。
有经商能力的下岗职工、残疾人、未安置及下岗的转业复退军人、低收人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重点安排。
(四)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暂停卷烟经营业务,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资格。
(一)拒绝或抗拒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
(三)在经营中销售走私卷烟、销售假冒、无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年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七、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和分工,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协助换发新的卷烟零售许可证,依法打击卷烟无证经营,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监督管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月十日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推进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工作顺利开展,现通告如下:
一、对我市卷烟零售网点进行整合,根据合理布局的要求,在全市设立13000个卷烟零售商户的卷烟营销网络。
二、凡在信阳辖区内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换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严格审批,合理布局
四、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要求。
(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与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依法诚信经营责任书,同时与当地烟草公司签订购销协议。
有经商能力的下岗职工、残疾人、未安置及下岗的转业复退军人、低收人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重点安排。
(四)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暂停卷烟经营业务,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资格。
(一)拒绝或抗拒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
(三)在经营中销售走私卷烟、销售假冒、无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年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七、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和分工,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协助换发新的卷烟零售许可证,依法打击卷烟无证经营,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监督管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