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1999]190号
二、上述收费标准已包括上交国家的各项费用,为最终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1999]190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我省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鄂司发函[1999]8号ぉ收悉。鉴于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1999ぉ496号文件批准立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二、上述收费标准已包括上交国家的各项费用,为最终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