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木材加工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07日16:55:02

1.林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发布);《林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林业部发布);《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发布);《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发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起);《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分布);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号令发布);《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2日公布);《海南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10月29日林业部发布)。

2.关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中的超范围加工或者无销售许可而进行

这种“关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中的超范围加工或者无销售许可而进行销售”的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view/439104.htm)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所以。工商部门管也行,林业部门管也可以。

但最好还是由林业部门管理,

毕竟有一条“谁发证谁主管”的不成文工作原则。

对于此种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非法收购木材跟非法加工木材是数罪并罚还是择其重的处罚,法律依

1、如果非法加工的是非法收购的木材,应该择重的处罚,因为处罚指向的是同一对象(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没收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2、如果既非法加工木材(赚取加工费),又非法收购木材,则应分别处罚,这是两个不同的行为;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木材进出口所需要的法律,及国际上相关的协议

实施木材进口许可制度的有关情况 -------------------------------------------------------------------------------- 2005-06-01 00:00 中国产业安全指南 访问次数: 433 欧盟部长理事会在2005年底出台的2173/2005/EG号条例中规定,将对木材和木制品进口实行许可制度。

该条例主要是依据欧盟“实施森林法律、政策与贸易”的行动计划(FLEGT)制定的。欧盟将与伙伴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木材合法采伐与贸易的协定。

一旦签署协定,伙伴国在向欧盟出口木材和木制品时必须附有木材合法采伐的证明,欧盟海关才能放行。 本文简要介绍欧盟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和该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供国内决策参考。

一、欧盟木材进口许可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实施办法和监督措施 1.该许可制度仅适用于欧盟从伙伴国进口木材和木制品,对未与欧盟签订协定的国家不具有约束力。各伙伴国执行许可的时间表将在伙伴国协定中予以确定。

2.每批在欧盟通关的木材和木制品必须附有FLEGT许可证,否则欧盟将禁止其进口。伙伴国现行保证木材合法采伐并追踪其根源的体系,如能按照2173/2005/EG条例通过评价和审查,则该体系可作为FLEGT许可的基础,从而保证木材合法采伐的基本安全要求。

3.如果出现损害FLEGT许可系统功能的问题,欧盟委员会相关机构或由其指定的人员或机构将有权查证相关文件及数据;伙伴国相关机构应给予欧盟FLEGT监督检查人员或机构查阅相关文件和数据的权利,伙伴国法律规定不许对外的信息除外。检查机构可基于风险分析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审查。

如果对某批木材许可证的真伪表示怀疑,检查机构可根据伙伴国协定请相关伙伴国进行进一步调查,以弄清真相。 4.如果欧盟成员国经费支出不够,可征收检查费用。

除非成员国另有规定,检查费用由进口商支付。如果欧盟海关发现许可证有疑点,有权禁止该批木材进口或予以扣留。

各成员国应制定有效的处罚规则和处罚比例,对非法采伐形成威慑力。 5.成员国负责指派本条例的执行机构和联络人。

欧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各执行机构通报伙伴国指定的许可机构等信息,如印章的样章、签字留底等可以证明许可证合法性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如成员国发现规避行为,应向欧盟委员会通报所有信息。

6.该许可制度于2005年12月30日起生效。 (二)木材及木制品许可管理目录 为便于管理和控制,条例确定了适合所有伙伴国的许可管理目录,即将海关编码第44章中下列木材及木制品纳入许可证管理范畴: 4403:原木,不论是否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形; 4406:铁道及电车道枕木; 4407: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接合,厚度超过6毫米; 4408:饰面用单板(包括刨切积层木获得的单板)和制胶合板或类似多层板用单板以及其他经纵锯、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拼接或端部接合,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12:胶合板、单面饰板及类似多层板。

二、欧盟“实施森林法律、政策与贸易”的行动计划 (一)出台FLEGT行动计划的背景 1.国际背景 1998年,西方八国外长峰会在英国伯明翰举行,非法采伐问题首次作为国际性的问题提出来讨论。为了帮助和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会后“八国外长峰会林业行动计划”应运而生。

2000年,在日本冲绳举行的八国经济峰会上提交了“八国外长峰会林业行动计划的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引入或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理念。2002年,在加拿大卡那那斯基举行的八国峰会上通过了“森林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将推广林业可持续发展作为森林政策的首要目标。

为落实该计划,会议决定制订阻止非法采伐的方案。与此同时,在美国和英国的支持下,世界银行也开始关注此议题;亚太地区和非洲分别召开森林法律和政策会议;欧盟也召开了相关国际研讨会。

2003年5月,欧盟出台了FLEGT行动计划建议;2004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出欧盟进口木材资源审批系统建议,建议同伙伴国就签订伙伴国协定进行谈判,并发表报告评估FLEGT行动计划对木材出口国和欧盟可能产生的影响。 2.国际与欧盟木材贸易情况 目前,国际木材重点市场包括欧盟、中非、南美、东南亚、美国、日本、中国和俄罗斯等。

俄罗斯和非洲国家主要出口原木和板材;亚洲和南美洲主要出口高附加值的木材加工品,如家具、纸张和木条等。据经合组织统计,全球每年的木材贸易额高达1500亿欧元。

欧盟主要从北美进口阔叶木、原木、贴面木料和板材;从俄罗斯进口原木;从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木材进口量不大。欧盟内部木材贸易所占比重高达80%。

但欧盟不仅是合法采伐木材贸易的重要市场,同时也是第三国非法采伐木材的销售市场。 3.非法采伐的木材贸易猖獗 世界银行的报告显示,全球木材贸易中相当大的部分为非法采伐木材的贸易。

非法采伐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及“门槛国家”。种种迹象表明,印尼、缅甸和柬埔寨等发展中国家非法采伐的木材量很大,这些木材大多出口至其他国家,并在当地进行加工,然后以低价向欧洲出售。

欧洲合法采伐的木材加工产品因此没有价格竞争力。由于家具、纸张和木条等产品的交货期较长,品种较多,且木材来源广泛,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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