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实施条例52条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2.2019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2018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
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如果行为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法官会根据其犯罪情节,也就是造成的损失和是否存在恶劣情节等情况选择量刑幅度,从而进行判刑。
如果交通肇事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话,那么最低可以判处拘役。但要是在交通肇事后又有逃逸行为,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话,最高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2018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3.截止2018年我国共有多少部法律法规
有以下几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
九,常见犯罪量刑标准。
十,盗窃案件司法解释。
十一,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
十一,毒品案件司法解释。
十二,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
十三,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
十四,醉酒驾驶案件法律意见。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十六,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
十七,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十二,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二十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十四,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十六,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二十八,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二十九,物业管理条例
三十,中华人民劳动法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带动今同法
三十二,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工作规定大全。民事作公证据规定。人体损伤致残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
4.交通事故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 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20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 5。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1) 6。《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90)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 9。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 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2001) 1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 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1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 2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 2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 24。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 25。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 26。《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2000) 27。
《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2001) 2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09) 2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 3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2005) 3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2005) 3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2005) 33。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2007) 3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2008) 35。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2009) 36。《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 37。
《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2003)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39。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 。
5.2018年交通法规
2018年的新交规说明了持有C1驾驶证,如果在实习期内(从你领驾驶证那天算起的第一年)被记分但没有达到12分的,不会延长实习期,也不会重新学习。
除非你在实习期内被记满了12分,那么你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会被注销。而且如果你的驾驶证是C1,但是再记满12分之后,被注销的驾驶资格证是C2, 即不是属于你的最高准驾车型的(C1),还应当按照规定,注销你的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即C1。
扩展资料一【延长实习期的情况】持有大型客车 、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的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所以,延长实习期的情况在C类驾驶证是不存在的。
扩展资料二【注销驾照和吊销驾照的区别】注销驾照:可以理解成,没有造成重大事故,如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未换证、实习期扣12分等。注销后再次申请驾照,没有时间限制。
吊销驾照:发生重大的事故,如酒驾,进行的行政处罚,而且吊销后需要在两年内不能重新申领。
6.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这个范围相当广泛,但可以提供一些基本常用的法条给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 ……
7.开车撞死人2018新规定驾驶证会吊销吗
违反交通法规撞死人,或者撞死人逃逸后才会被吊销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一百条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2018年道路交通法如何规定开车撞行人肇事逃逸是怎么规定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9.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8.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7.1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请示的复函(1993.8.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2004.6.4)
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批复(1999.8.23)
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2001.3.29)
关于车上责任保险条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9.10)
打造专属自己的淘宝旺铺装修店铺优化商品推广网站客服工作物流发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12.3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