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稽查权利有哪些
1、有权调取和检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账册、凭证和纳税资料;
2、有权责成当事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3、有权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4、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产的问题和情况;
5、有权对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照像、复印和复制;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调取资料时需填写《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载30日内退还。
7、有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其它权力。
2.税务稽查有什么权利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
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3.企业在被进行税务稽查时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享有的合法权益有: 1、有了解税法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因此,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法宣传的义务,被查企业在接受检查过程中,有权向税务稽查人员咨询有关税收政策,尤其是针对税务稽查人员查出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被查企业人员更有权询问相关的法律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义务进行解答。 2、有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保密的范围是被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不在保密的范畴。
3、对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有拒绝检查的权利。 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如果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并且这种拒绝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4、有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检查的权利。
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5、有要求及时退还被调取的会计资料的权利。 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整退还。
6、有拒绝违法证据的权利。 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对这种方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不予认可。 7、特殊单位有要求提供专用证明的权利。
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8、不依法履行有关手续,有拒绝接受查封扣押的权利。
税务稽查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相应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接受查封。 9、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0、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 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请求后在 15日内举行听证。
11、有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12、在纳税和行政处罚上发生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对税务机关违法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4.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对违反税收征管法及细则规定的税务稽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当然,应对税务稽查有一些技巧,对这些具体细节问题,我们不便进行讨论,有些属于筹划的内容,可请当地税务专家筹划解决。
一、纳税人与税务稽查 随着国家财政需求的无限扩张和总体经济形势的下滑,国家财政与纳税人在利益方面的交锋就体现在税务稽查层面上。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加细化和具体,企业/纳税人面临市场恶化、信贷紧缩的重压下,维权意识日趋强烈,这致使税务稽查过程中对执法的较量越来越激烈。
征纳双方均加大了研究税收法律的力度,只有如此才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来看,并没有本质上的普遍提高,很显然,我们的社会变化太快,不仅仅是纳税人适应不了,税务干部也同样适应不了。
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税务稽查过程中,由于税务检查人员不留神或疏忽,而导致的实体法引用出错,执法程序不规范,取证工作不到位或证明方向不明确,如果纳税人能够将维权进行到底,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直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或败诉、稽查人员被责任追究,而保住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二、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 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及《实施细则》中关于税务检查条款而来的,总局关于检查工作的管理是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而进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
《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工作步骤。《规程》第六条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即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流程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四个部分。其中选案是稽查局的内部工作,现在基本上是计算机选案,对于纳税人来说,最关键的就是稽查、审理这两个阶段,审理程序完成后,执行阶段已没有太多可以研究的余地了。
在实施稽查、审理的过程中处理的好坏完全决定了案件的结果,所以纳税人应全力以赴处理这两个阶段的法律事务。纳税人一旦签收《检查通知书》后,一切行为均要纳入法律程序,一切的证据、言词均应以税收法律法规的标准来对待,切忌抱有侥幸心理。
稽查的方法及重点 在实施稽查时,一、检查帐簿。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凭证和帐目核算纳税人的经营数据,审查帐簿记载的数据是否完备、真实、合理,是否有可疑之处,为下一步查证提供线索。
二是查询。在实施稽查时,检查人员会向纳税人的供应商、客户进行延伸,通过发函由他们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或亲自进行询问和核对。
三是盘点。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账簿记录对存货、库存、原材料等进行实地盘点。
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会计凭证、帐簿、发票、报表以及实物相互核对来检查帐、货、票是否相符。 当然要求每一个纳税人都能达到税法的要求是不现实的,我们的税收法律是很难遵从的,有些要求太高脱离了社会的实际,有些条文无法适应中国的14亿人的从农业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所有状况。
但是,不是每笔税款的少缴都能最终认定为偷税,客观事实上的偷税和法律认定的偷税有很长的距离要走,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一切法律后果均在未定状态。法律上的“偷税”要有证据证明,并且要求执法程序合法,充分的证据和执法程序合法都是税务稽查要做的工作,而现实中税务稽查工作也并非完美无缺,税务稽查中的违法行为均能构成执法瑕疵致使全过程无效。
所以做为“偷税者”逃避惩罚的机会确实存在;另一方面,纳税人被冤枉的情况也是有的。 所以,在税务稽查进户检查阶段,就是和税务机关博弈的开始,请一位有经验的税务律师帮助您处理,制定一套应对方案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税务稽查不是在解决问题,他们更多的是在制造问题。 第一因为他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第二个原因是他们的工作成果与纳税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第三个原因是担心稽查人员滥用权力,第四个原因是担心稽查人员不滥用权力。
但很多稽查人员并没有经商的经验,他们对于商业的法律基本上是一知半解,特别是大学生税官们,他们在税法的适用上遇到的困惑比纳税人还要多,由于缺乏经验,很多执法由说理变成了蛮横和推脱责任的循环,这自然让纳税人陷入了困境之中。 稽查查的是什么?他们所检查的并不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情况这样冠冕堂皇的话,这是新闻稿上和教科书的书面用语,也是税务稽查人员打算蛮横无理的最好借口。
在工作过程中,稽查人员与会计会面对同样的问题,什么是法律上的事实?法律上的事实如何构成税务上的事实?什么是构成税务事实上的证据?在查清这些事实之后,法律适用的问题就迎刃而解,所以难点不是在税法的适用,而在于纳税人的事实如何构成了税法上的事实。任何铁案都要有铁的证据支撑。
税务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 税务上的事实首先是一个法律上的事实,只有在法律上事实。
5.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对违反税收征管法及细则规定的税务稽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当然,应对税务稽查有一些技巧,对这些具体细节问题,我们不便进行讨论,有些属于筹划的内容,可请当地税务专家筹划解决。
一、纳税人与税务稽查 随着国家财政需求的无限扩张和总体经济形势的下滑,国家财政与纳税人在利益方面的交锋就体现在税务稽查层面上。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加细化和具体,企业/纳税人面临市场恶化、信贷紧缩的重压下,维权意识日趋强烈,这致使税务稽查过程中对执法的较量越来越激烈。
征纳双方均加大了研究税收法律的力度,只有如此才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来看,并没有本质上的普遍提高,很显然,我们的社会变化太快,不仅仅是纳税人适应不了,税务干部也同样适应不了。
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税务稽查过程中,由于税务检查人员不留神或疏忽,而导致的实体法引用出错,执法程序不规范,取证工作不到位或证明方向不明确,如果纳税人能够将维权进行到底,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直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或败诉、稽查人员被责任追究,而保住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二、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 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及《实施细则》中关于税务检查条款而来的,总局关于检查工作的管理是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而进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
《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工作步骤。《规程》第六条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即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流程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四个部分。其中选案是稽查局的内部工作,现在基本上是计算机选案,对于纳税人来说,最关键的就是稽查、审理这两个阶段,审理程序完成后,执行阶段已没有太多可以研究的余地了。
在实施稽查、审理的过程中处理的好坏完全决定了案件的结果,所以纳税人应全力以赴处理这两个阶段的法律事务。纳税人一旦签收《检查通知书》后,一切行为均要纳入法律程序,一切的证据、言词均应以税收法律法规的标准来对待,切忌抱有侥幸心理。
稽查的方法及重点 在实施稽查时,一、检查帐簿。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凭证和帐目核算纳税人的经营数据,审查帐簿记载的数据是否完备、真实、合理,是否有可疑之处,为下一步查证提供线索。
二是查询。在实施稽查时,检查人员会向纳税人的供应商、客户进行延伸,通过发函由他们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或亲自进行询问和核对。
三是盘点。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账簿记录对存货、库存、原材料等进行实地盘点。
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会计凭证、帐簿、发票、报表以及实物相互核对来检查帐、货、票是否相符。 当然要求每一个纳税人都能达到税法的要求是不现实的,我们的税收法律是很难遵从的,有些要求太高脱离了社会的实际,有些条文无法适应中国的14亿人的从农业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所有状况。
但是,不是每笔税款的少缴都能最终认定为偷税,客观事实上的偷税和法律认定的偷税有很长的距离要走,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一切法律后果均在未定状态。法律上的“偷税”要有证据证明,并且要求执法程序合法,充分的证据和执法程序合法都是税务稽查要做的工作,而现实中税务稽查工作也并非完美无缺,税务稽查中的违法行为均能构成执法瑕疵致使全过程无效。
所以做为“偷税者”逃避惩罚的机会确实存在;另一方面,纳税人被冤枉的情况也是有的。 所以,在税务稽查进户检查阶段,就是和税务机关博弈的开始,请一位有经验的税务律师帮助您处理,制定一套应对方案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税务稽查不是在解决问题,他们更多的是在制造问题。 第一因为他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第二个原因是他们的工作成果与纳税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第三个原因是担心稽查人员滥用权力,第四个原因是担心稽查人员不滥用权力。
但很多稽查人员并没有经商的经验,他们对于商业的法律基本上是一知半解,特别是大学生税官们,他们在税法的适用上遇到的困惑比纳税人还要多,由于缺乏经验,很多执法由说理变成了蛮横和推脱责任的循环,这自然让纳税人陷入了困境之中。 稽查查的是什么?他们所检查的并不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情况这样冠冕堂皇的话,这是新闻稿上和教科书的书面用语,也是税务稽查人员打算蛮横无理的最好借口。
在工作过程中,稽查人员与会计会面对同样的问题,什么是法律上的事实?法律上的事实如何构成税务上的事实?什么是构成税务事实上的证据?在查清这些事实之后,法律适用的问题就迎刃而解,所以难点不是在税法的适用,而在于纳税人的事实如何构成了税法上的事实。任何铁案都要有铁的证据支撑。
税务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 税务上的事实首先是一个法律上的事实,只有在法律上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