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法律法规知识

2021年04月08日11:40:10

1.农村婚姻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男女双方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结为夫妻。

对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法》中有详细规定,大致内容如下:“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 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人的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 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应予以鼓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禁止结婚: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②患麻风病未 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③应符合 一夫一妻制,重婚纳妾是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几条男女双方如果有一条不符合,就不能登记结婚。

2.婚姻有哪些法律知识要点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

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

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三、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四、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道门坎?结婚是人生的大事。

在结婚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教您一招:如何补办结婚证?领结婚证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结婚也要符合条件,不合条件法律禁止结婚不但要经过必要的登记手续,而且结婚的双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结婚登记。

那么当事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结婚须达法定年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法律对结婚年龄的基本规定。

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

3.婚姻有哪些法律知识要点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

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

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三、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 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四、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道门坎?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

在结婚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教您一招:如何补办结婚证? 领结婚证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 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结婚也要符合条件,不合条件法律禁止 结婚不但要经过必要的登记手续,而且结婚的双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结婚登记。

那么当事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结婚须达法定年龄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是我国法律对结婚年龄的基本规定。

婚姻法所。

4.婚姻法律小常识有几个

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5.婚姻法律知识

天津离婚网介绍

各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是这样的: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女 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

二、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同意。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到父母的同意;

三、多数国家均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对于旁系血亲通婚的限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日本规定,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美国规定,兄弟姐妹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

四、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少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妻制;

五、禁止患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法国规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

国外对结婚形式的规定:

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结婚形式要求,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多数国家规定,只有经过民事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但各国民事登记的要求不同。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的国家,只承认按宗教教规所举行的结婚仪式是合法婚姻。有些国家允许当事人在宗教和非宗教仪式中任选一种,任何选择均为有效。还有的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实上同居,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也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6.婚姻法律法规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

7.求农村法制宣传用的关于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土地纠纷的法律法规条

可以随母姓、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部分共同所有,依照其规定、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离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禁止家庭暴力,制定变通规定,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隐藏、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三)有赌博,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应准予离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转移。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由人民法院判决、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婚后尚未治愈的,予以登记、姐,有平等的处理权、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协议不成时、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共同偿还、变卖,须得军人同意,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调解无效。

第六条 结婚年龄: (一)重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进行调解。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女方提出离婚的、和睦,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协议不成时。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调解,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赡养费。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父或母探望子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经营的收益。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遗弃家庭成员的、自治区、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抚养费。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外祖父母。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准予离婚。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如感情确已破裂,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自始无效,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协议不成时;协议不成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双方协议,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扶养的义务,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抚养的义务,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赡养费的判决,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互相帮助、转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8.婚姻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

9.婚姻法律知识

我国婚姻法规定,合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附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现在你的朋友提起离婚时可以的。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当事人就离婚达成合意,且就财产分割方面也有协议。这样,只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到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即可办理离婚。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法院判决离婚。通常这适用于调节无效而且财产分割等方面无法达成合意的夫妻。但我国的判决离婚有一定要求,①重婚②一方与他们同居③家庭暴力或虐待④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 符合以上要求的,法官基本会一次性就判决离婚。 其他以感情破裂为由的,实务中都会驳回第一次申请,然后隔半年再次申请离婚的,才予以批准。 你的朋友想一下要以那种方式离婚。

其次,离婚后你的朋友可以基于男方在婚姻中没有对自己尽抚养义务而要求离婚后的经济补偿。(区别于经济赔偿,这是基于男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如外遇之类,女方可要求赔偿)

最后,第二次婚姻走到一起毕竟不容易,孩子也都成年了,俗话说“老来伴”,让你的朋友和她先生敞开心扉,好好谈一下。问题总归能解决的。毕竟离婚也是件麻烦事。

祝你朋友幸福。

10.怎样依法做好农村婚姻工作

依法结婚,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婚姻,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农村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二、制止和打击违法婚姻1。

打击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

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既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保护现役军人合法婚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鼓励提倡晚婚公民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的界限,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界限。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岁,男22岁)三年以上结婚者,即为晚婚。

现行规定是根据中国的婚姻习惯和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确定的。 晚婚对控制人口数量的作用:一是缩短妇女的生育期,有利于减少生育量;二是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

晚婚是实行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内容之一。晚婚还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青年时期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晚婚既可以使青年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学习、工作和劳动,为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奠定牢固基础,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人口素质的要求,又可以使青年懂得更多的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有利于下一代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农村婚姻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