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籍调查涉及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08日13:25:03

1.权籍调查指的是什么

1.权籍调查是指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要查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并在相关登记类型中将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作为申请登记的必要材料。

拓展资料:

需要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况:

①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的,

②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

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但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

④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登记的。

参考资料: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2.权籍调查指的是什么

1.权籍调查是指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要查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并在相关登记类型中将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作为申请登记的必要材料。

拓展资料:需要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况:①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的,②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但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④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登记的。参考资料: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3.农村土地确权有何具体法律法规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4.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10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2月4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16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九、争议与救济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7月17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4日)。

5.农村土地确权有何具体法律法规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6.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二、部门规章及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5、《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7、《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8、《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9、《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0、《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

11、《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1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1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1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5、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16、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7.农村土地确权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双方离婚后,女方再婚,不论嫁到哪里,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的,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有争议的,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有关法规规定,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土地权籍调查涉及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