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务局法律法规方面工作

2021年04月08日14:35:03

1.关于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城市建设管理与法规科

负责建设行业重要地方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意见、建议,议案办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燃气热力、市政工程建设及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城建执法监察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燃气热力、市政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等资质初审申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绿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2.社区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1、关于社区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常识可以参看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主要介绍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的实务和技能,所讲内容有社区工作基本知识和社区主要工作实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扩展资料:

作用:

一、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

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法规

3.城市管理法规都包括哪些内容

在北京城市近代化过程中,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各个时期立法机关状况及立法概况;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制度建设;各个时期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等。

下面分5个历史时期就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做一简要概述。 一、清末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的创立 北京近代城市管理始于1906年内外城巡警总厅的设立。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势力的侵入,新的事物和现象不断出现,社会危机逐步加深,旧的城市管理机构和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进行变革。1900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并实施分区占领,为稳定秩序,日本在其占领地内设立军事警察衙门,各国亦联合绅商设立安民公所。

《辛丑条约》签订后,各国交还占地,清政府即仿效日军警察机构设置警务处,并在安民公所的基础上成立善后协巡总局。1902年善后协巡总局改为工巡总局,1905年改为巡警部,1906年巡警部易为民政部,并于京师设内外城巡警总厅,全面负责北京城的管理事宜。

巡警总厅内设总务、行政、卫生、消防及司法行政等处,分别负责机要、统计、警事、治安、护卫、刑事、户籍、正俗、营业、交通、建筑、卫生、防疫等。内外城巡警总厅之设是北京城市管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一次体制、机构上的变革,是一个质的变化。

北京自此开始形成比较完整、独立的城市管理体制,实现了行政管理、司法审判和军事管制的分离,并直接导致了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的产生。 北京第一批近代市政法规即产生于巡警总厅时期,主要有两类:一是组织法规,如《内城巡警总厅设官治事章程》、《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办事规则》等,规定了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的组织原则、统辖范围、主管事项及办事规则等;一是具体的市政管理法规,这些法规由巡警总厅制定,由其上级部门核定颁布,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第一、道路交通法规,包括《改订清道章程》、《清道执行细则》、《管理地排车专则》、《管理大车规则》、《管理人力车规则》、《车辆夜行不燃灯处罚规则》。

第二、医药卫生法规,包括《厅区救急药品使用法》、《预防时疫清洁规则》、《卫生处化验所章程》、《卫生处化验所办事规则》、《卫生处化验所化验规则》、《管理种痘规则》、《内外城官医院章程》。 第三、饮食服务行业管理法规,包括《管理饮食物营业规则》、《管理牛乳营业规则》、《各种汽水营业管理规则》、《管理各种汽水营业执行细则》、《肉食品之预备与贮藏法》、《管理剃发营业规则》、《管理旅店规则》、《管理浴堂营业规则》。

第四、市场管理法规,包括《内城官立东安市场管理规则》、《外城官立广安市场地租规则》、《外城官立广安市场管理规则》。 第五、矫正收容法规,包括《创办京师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内城贫民教养院管理规则》、《贫民教养院附设疯人院简章》、《外城初级教养工厂章程》、《外城中级教养工厂章程》、《外城教养女工厂章程》、《外城公立贫民养济院试办章程》、《外城贫民工厂章程》、《内城公立博济工厂初级章程》、《内城公立博济工厂中级章程》、《民政部习艺所试办章程》、《重定济良所章程》。

第六、特种行业管理法规,包括《戒烟局章程》、《戒烟局管理规则》、《管理公和私立戒烟局章程》、《管理娼妓规则》、《管理乐户规则》。 二、北洋时期北京法制概况 (一)立法机关的情况 整个北洋时期北京依然没有一个独立、统一、完整的市政机构。

有权做出这些行为的机构主要有京师警察厅、京师学务局和京都市政公所,这是当时最主要的三个市政机构,同时也就是三个最主要的立法机关。 1、京师警察厅。

京师警察厅的前身即是内外城巡警总厅。1913年民国政府内务部改革警制,将巡警总厅改为京师警察厅,直属内务部,作为北京全城的管理机构。

京师警察厅比巡警总厅有更为完备的组织系统和更加广泛的管理职能。京师警察厅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治安机关,而是一个综合的城市管理机构,在相当程度上执行着后来的市政府的职能。

运用法规管理城市是京师警察厅进行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依法管理不仅仅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更是实际社会生活对城市管理者提出的必然要求,为了有效地完成如此广泛的城市管理工作,制定法规便成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京师警察厅在其存在期间先后修订了数百件法规,涉及城市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北洋时期京师地区的主要立法机构。

2、京师学务局。京师学务局是北洋时期京师地区的教育行政机构,其前身是京师督学局和八旗学务处。

该局设于1912年,为教育部组织机构之一,负责管理京师各项中等以下学校事务。京师学务局是此一时期京师教育法规的主要制定者,其内容涉及劝学督导、私立学校、教育经费、教师、校务、学校体育卫生及私塾整顿等。

3、京都市政公所。京都市政公所成立于1914年6月,是北洋时期负责办理京都市政的专门机构。

但由于事实上京师警察厅并未移交出其在卫生、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权力,京都市政公所的工作仅限于京都市的街道修建和整修疏浚沟渠等,。

4.建筑方面法律法规 越祥越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和试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6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5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6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15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04]598号)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8号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号令)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2号令)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857号)

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7]1399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

5.2018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举一个例子

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6.有关社区工作及其法规的内容

和社区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社区涉及的法律规定不是很多,往往是所在社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社区实际情况自行指定规则,其社区可有不同职务的带头人,相当于干部,职责也不同。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

2、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和流动人员管理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共设施。

3、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4、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开展共驻共建,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5、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安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7、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8、参与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

9、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10、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11、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12、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帮助。

1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主任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带头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2、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工作会议,督促各下属委员会做好本职工作,协调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努力建设一个团结协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社区领导集体。

3、积极推进社区建设,为居民群众提供生活便利、环境优雅、文化活跃、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4、负责财经审批,认真执行财会管理制度,坚持民主理财,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开。

5、虚心接受政府极其部门的指导,积极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汇报和反映社区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社区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副主任岗位职责

1、当好主任的参谋和助手,协助主任完成社区工作和上级布置的任务。

2、除抓好分管工作外,协助主任布置、检查、督促和总结工作,帮助和指导下设工作委员会及居民小组的工作。

3、负责社区各类资料,数据的积累和保管,及时汇总和上报各类信息。

4、协助主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及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积极发展社区服务等公共福利事业。

5、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职责。

委员岗位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社区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2、按照分工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做好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深入社区,了解民情,听取意见,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求助,解决社区居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馈有关问题和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

4、加强与政府部门、驻社区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全面推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5、维护班子团结,搞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7.科委在政府部门一般负责什么工作,科委办公室主任是什么级别的干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本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推进科技北京建设。 (三)组织制定本市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发展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研究的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协调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配套政策制定,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负责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产业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相关政策,参与拟订科技金融促进工作的相关政策;提出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研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六)组织制定本市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指导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和发展。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研究制定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研究制定建立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政策;按规定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制定本市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制定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市场、科技保密管理工作和科技奖励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制定本市科技合作交流政策;负责科技外事工作;负责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等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委办公室主任:省科委办公室主任就是正处级;地、市科委办公室主任就是正科级;县(不包括直辖市的县)区科委办公室主任就是正股级。

认证监管处: 统一管理认证工作,承担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内审员培训机构;依法监督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工务局法律法规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