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合发电站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机械部、电力部关于印发《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规定》、《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75-88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供电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工作规定还有些地方法规就不列出来了。
2.适合发电站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机械部、电力部关于印发《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规定》、《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75-88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供电监管办法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工作规定
不知道够不够:)几乎全了。还有些地方法规就不列出来了。
3.法律在水电站有什么规定
国务院法规(1996)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 19961003 【实施日期】 19961003 【章名】 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大坝安 全监察中心: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和监督,全面掌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 ,推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 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现正式颁 发,请认真组织贯彻。 部责成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的实施,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章名】 附件: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保证 大坝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 办法》,确认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程度及其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各电业管理局(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电力局(电 力公司)、流域开发公司等电网经营企业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均要按照 本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其它水电站大坝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主管部门。 电力工业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为水电站大坝安 全注册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事务:受理申请,审 核定级,签发注册登记证,监督检查,到期换证,变更注册,汇总注册登 记,定期公布注册大坝名单,建立、转报并保存注册档案等。
第四条 根据大坝的安全状况及其管理水平,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 记证分为甲、乙、丙三级。经大坝中心审核,不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发证 。
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应限期整改,办理大坝安全 注册。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申报注册登记者,属违章运行,造成 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申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须填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 请书》及其附表和表示工程概貌的主要附图(见附件一),经大坝中心审 核定级后,分别发给相应等级的注册登记证。 第六条 注册登记程序 (一)申报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水电站大坝,由各主管单位提出名单报大坝中心 ,并向大坝中心领取统一格式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及软盘。
水电厂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一式五份及软 盘一份报主管单位。 (二)审核 主管单位对注册申请书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大坝中心; 大坝中心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定级。
(三)发证 大坝中心按审核级别签发注册登记证(见附件二),通过主管单位发 给有关水电厂,同时抄送主管单位,并抄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四)归档及转报 大坝中心将有关材料分类整理,存入数据库,并按《水库大坝注册登 记办法》的要求汇总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按《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附 表1的要求进行评分: (一)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发给水电站 大坝安全甲级注册登记证; (二)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70分至79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 乙级注册登记证; (三)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60分至69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 丙级注册登记证; (四)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不发给水电 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甲级登记证为五年; 乙、丙级登记证为三年。
持证单位在期满三个月前须申请换证,申请程序 按第六条办理(免去图纸及水电站大坝登记表,如有重大加固改造工程或 登记数据有变化的,应附上有关部分的主要图纸及《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 登记表》(见附件三)。逾期不办者,按不申报注册登记处理。
第九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 如发生以下情况,持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在核实情况后 ,一个月内报大坝中心,由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注册级别或取消注册登 记,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主管单位应负责督促水电厂调换或交回注册登 记证。
(一)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注册降级: 1、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正 常坝,未能按计划进行消除缺陷处理; 2、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病 坝,未按计划进行补强加固,资金措施也未落实; 3、大坝安全主要监测设施未按更新改造规划实施; 4、在复查和抽查中,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原注册级标准。 (二)注册后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注册登记,限期改进: 1、由于大坝安全管理不善、操作不当,发生影响大坝水电站正常运 行的重大事故(如洪水漫坝、坝体结构严重坏等); 2、注册后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大坝安全评价 为险坝,未采取应急措施和按计划进行除加固; 3、不按计划进行大坝安全定期。
4.关于供电有哪些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了《电力法》。
扩展资料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5.有关大坝、水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人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电综[1997]500号)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
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水电部(76)电生字第69号文)
防洪标准(GB50201-94)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
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211-2005)
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2003)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S5029-2005)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6.有关大坝、水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人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电综[1997]500号)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 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水电部(76)电生字第69号文) 防洪标准(GB50201-94)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 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211-2005) 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2003)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S5029-2005)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7.我国已发布的电力法律法规
已发布的电力法律法规如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