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则的适用有什么标准
以下为法律规则的适用的标准: 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⑵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⑶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⑷一般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与语言 1。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2。
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时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3。 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也因为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4。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可以分为命令句(必须、应该、禁止等词)和允许句(可以) 5。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也可以使用陈述语句或者陈述语气表达。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
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3。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有的规则既是权利性规则又是义务性规则,如教育权。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 (2)禁止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2.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种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3.国家有哪些法律法则
法的一般分类有哪些?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的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1)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的颂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确定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它又不是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一。
(2) 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事实上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内容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主为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至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
(3) 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在成文宪法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都不同于普通法,而有比较高的严格的程序要求;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同于宪法,其内容一般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民法、刑 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等等。
(4) 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这一法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具有相对性。如以针对人来讲,民法典是适用 于一般人的法,它的适用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与民法典相对应的继承法则是适用于特定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主体的法律;以针对事来讲,民法典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件;而收养法则针对收养这一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事件;以针对地区来讲,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等是适用于全国的法,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经济特区法律和规章则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和经济特区;以针对时间而言,一般法如宪法、刑法、民法等在它们的修改和废止以前一直有效,而有些特别法如戒严令等只在特定的戒严时期内有效。
(5) 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以法的创造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即国家是财产所有人)成为主体,而国际法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
这是总纲
4.立法法规定,法律冲突时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法律冲突时的适用规则有: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
2. 同一法律先后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制定的法律为准;
3.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法律依据:《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
ISO14001标准条款里有法律法规收集和识别的要求求进行合规性评价[4.5.2合规性评价];根据公司的产品、服务、活动可能还会涉及到一些地方的环保法规来收集适用你们公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认证的时候需要提交产品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同时还要提交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你可以上线给我发一个消息,我发一个样本供你参考。
例,清单中有这几项就可以了:
序号 名 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编 号 备 注
1 《高压绝缘子瓷件 技术条件》 2005-8-26 2006-4-1 GB/T 772-200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2.28 2003.9.1
6.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如下:
(1)法治原则。法律适用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方面;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平等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政治、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独立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干预。
(4)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拓展资料: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才能适用一般法服从特别法的原则。而对于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应按法律效力等级的要求,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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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
在国家颁布新的超限认定标准之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原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有关规定。
其中,对已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以下简称“GB1589”),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系列)或13.00(英制系列)轮胎的车辆,每侧为单轮胎的单轴最大限值按10000千克计算;每侧为单轮胎且并装轴的,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最大限值;对此类车辆实施计重收费时,也应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认定。对已列入公告且符合GB1589的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辆,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超限认定标准;对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纠正并酌情处罚;对非法改装悬浮轴车辆,其悬浮轴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积极推行违法处罚基准制。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推行违法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指导一线治超执法工作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实施对应处罚,实现治超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同时要积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办发〔2005〕30号、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文件规定,切实落实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进一步提升治超执法工作效力。
8.法律法规
【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09】527号
【颁布时间】2009-9-27
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文件规定,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治超工作出现了松懈苗头,部分路段特别是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超限超载现象反弹明显。今年5月,中央电视台报道了个别治超执法人员以罚代管、目测认定超限超载等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此后黑龙江和天津又连续发生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压垮桥梁的重大事故,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及全国治超工作现场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治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二)……
(三)……
(四)执行统一的超限认定标准。
在国家颁布新的超限认定标准之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原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有关规定。其中,对已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以下简称“GB1589”),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系列)或13.00(英制系列)轮胎的车辆,每侧为单轮胎的单轴最大限值按10000千克计算;每侧为单轮胎且并装轴的,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最大限值;对此类车辆实施计重收费时,也应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认定。对已列入公告且符合GB1589的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辆,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超限认定标准;对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纠正并酌情处罚;对非法改装悬浮轴车辆,其悬浮轴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积极推行违法处罚基准制。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推行违法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指导一线治超执法工作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实施对应处罚,实现治超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同时要积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办发〔2005〕30号、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文件规定,切实落实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进一步提升治超执法工作效力。
…………
您说的应该是这个标准把,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9.法律分哪几类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诸如国旗、国歌等主权性的东西,还规定了人权、言论权等比较宏观的权利,是效力最高的法,任何法律违反了它都会无效。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刑法才是犯罪。犯罪是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由此可知,违法行为包括犯罪),对于故意杀人、贪污等罪名做出了规定。
民法: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规定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商法:包括公司法、企业法等,规定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性质、权利义务等
行政法:规定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标准
宪法效力最高,其次是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次是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其次是地方或者部委指定的地方规章或者部门规章,效力低的法律不能与效力高的法律抵触,否则无效。
违法行为是指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触犯民法、刑法、公司法等都是违法行为,其中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就是犯罪。所谓触犯法律,简单将就你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给你的义务,比如不赡养父母,或者你破坏了法律规定给别人的权利,比如损坏别人的财产。
10.列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25—30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