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否适用条例的规定
条例着眼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定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对全国铁路具有普遍的针对性。
其中有些规定,如企业安全管理、设备维修使用、线路施工管理、危险货物运输、与公用路网接轨等,不仅对从事公共运输活动的铁路运输企业适用,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也适用。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包括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确有自身特点,如主要为特定的企业或单位服务,运营范围较小,安全管理环境和要求也不同于那些从事公共运输经营业务的铁路。
管理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单位,也不必须就是运输企业。若要求这些企业或单位执行条例所有规定,不符合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管理的实际。
比如,条例规定设置线路安全保护区,但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有的仅在厂区内运行,受社会环境影响很小,就没有必要设置。 因此,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条例规定执行,既要求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管理遵循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方针,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也为从实际出发加强这类铁路的安全管理,留出必要的灵活空间。
2.铁路安全法规53条对应的法律
铁路管理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3.铁路运输法律法规
铁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复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制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bai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是一种陆上运输方式,以两条平行的铁轨引导火车。铁路运输是其中一种最du有效的已知陆上交通方式。铁轨能提供极光滑及坚硬的媒介让火车zhi的车轮在上面以最小的摩擦力滚动。这样,在火车上面的人会感到更舒适,而且节省能量。如果配置得当,铁路运输可以比路面运输运载同一重量客货物时节省五至七成能量。而且,铁轨能平dao均分散火车的重量,令火车的载重力大大提高。
4.关于铁路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扩展资料:注意事项:通过旅客列车行李车运输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鱼苗、蚕种和中途需饲养的动物,必须派人押运。
托运上述品名之外的物品,托运人可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向承运人提出押运申请。对运输距离在200千米以内、不需要饲养的家禽,家畜,托运人提出不派人押运时,也可以办理托运,但应在托运单上注明不派人押运,途中逃逸、死亡,责任由托运人自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乘坐高铁勿随意 铁路警方提醒应遵守法律法规。
5.与铁路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
法律有《铁路法》
行政法规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法规性文件有《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还有一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再有就是铁路内部执行的相关规章,实在是太多了!
6.铁路专用线的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
(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
(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
(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四)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
(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有关各方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配套工程相关问题的协商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
(二)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
(三)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运量、运输径路、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四)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五)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六)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件、方案;
(七)有关线路、枢纽、车站的示意图、专用线的比例尺图;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铁道部受理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提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接轨的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铁道部自作出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程竣工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组织对专用线验收。
验收合格,专用线所有权人凭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与铁路局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制定相关的运输作业细则。验收不合格,铁路局不得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任何运输、安全协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有权撤销许可:
(一)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
(二)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三)被许可人未经备案转让使用权的;
(四)其他不符合接轨条件的情形。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1999年印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铁运〔1999〕64号)同时废止。
7.铁路运输法律法规
铁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是一种陆上运输方式,以两条平行的铁轨引导火车。铁路运输是其中一种最有效的已知陆上交通方式。
铁轨能提供极光滑及坚硬的媒介让火车的车轮在上面以最小的摩擦力滚动。这样,在火车上面的人会感到更舒适,而且节省能量。
如果配置得当,铁路运输可以比路面运输运载同一重量客货物时节省五至七成能量。而且,铁轨能平均分散火车的重量,令火车的载重力大大提高。
8.关于铁路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样适用于在铁路上工作的职工。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法律效力等级按照由高到低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认可,处于效力等级的最顶层。其中宪法作为国家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规定相违背。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处于效力等级的第2层。行政法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3、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后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处于效力等级的第3层,二者的规定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不过二者之间部门规章的效力略低一些,如果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有冲突,不能确定适用哪一个,那么应由国务院拿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当部门规章与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如何适用。
5、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看了效力,LZ知道假如相抵触以哪个为准了吧。
9.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1.为什么要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区域。
这里所说的铁路线路,包括铁路钢轨道床、路基、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以及铁路桥梁、隧道、场站等。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线路两侧修路、挖沟、盖房,或进行排污、烧荒、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等,严重影响了列车运营安全。
为此,2004年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本着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方便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参照我国相关行业的做法和经验,设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铁路沿线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十年来,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和既有铁路的提速,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条例设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及相关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修订后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有多大?铁路沿线情况错综复杂,火车经过城市市区、城市郊区、村镇居民居住区与其他地区,面对的安全状况是不同的;特别是高速铁路速度快、对安全环境要求更高。
因此,本条例从实际出发,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作了四种不同情况的规定,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其中,路堤坡脚是指路基边坡与地面相接的部分,路堑坡顶是指路堑坡坡面与地面相接的部分。
同时,条例还考虑到在特殊路段、特殊情况下,上述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需要,需要适当扩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情况,明确规定:“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3.如何把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铁路用地的关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设的一个特定区域。
在此区域内,禁止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但并不改变用地的权属关系。铁路用地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铁路建设用地,另一种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
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均具有产权属性。在实际划界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与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大于安全保护区边界,也可能等于或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无论是在铁路用地地界内还是地界外,本条例所列的禁止性规定都同样适用。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如何划定?鉴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实际划定时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条例对不同情况下的划定程序和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在铁路用地能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的情况下,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铁路征地时,地方政府已对铁路用地进行了审批,对铁路建设用地及安全保护的需要已经审核同意。
在地方政府已经批准的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可以不再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划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设区的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还应当依法履行公告义务,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本条例规定了相关管理制度,明令禁止一系列可能危害铁路线路和运输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有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使人民群众知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才能保障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制度和禁止性规定的切实执行。
三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可能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情况下,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同时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河道管理部门、水利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石油电力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最终划定并公告的主体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5.哪些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