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访的法规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信访行为,都必须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各省《信访条例》和各省《逐级信访制度》的规定依法、逐级、有序上访。
依法: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答复和处理意见。
逐级:根据各省〈逐级信访制度》规定,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先向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提出,不同意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的处理意见,可逐级向上反映。
信访事项一般实行乡、县处理,市级复议制度,应由乡级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先到乡级反映。乡级处理以后,如不同意,再到县一级反映,由县级再作处理。信访事项经县级处理,信访人仍不满意的,可持县级答复意见书到市级对口申请复议。
有序:上访人要按规定程序上访,遵守信访秩序,维护党政机关办公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坚决反对集体上访,多人反映共同问题、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举4人以下代表,超过4人的一般不予以接待,必须选定4人以下代表,方予接待办理。
2.我们现行正在生效的相关的信访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我国现行正在生效的相关信访法律法规《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中的6种违禁行为是什么?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6种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行为。(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5)煽动、串联、威胁、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3.中央2018对信访的新规定
2018年2月22日,司法部网站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全文,自2018年4月1日施行。
《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办法》明确规定8种情况,有关责任人要被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7、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扩展资料:
此外有下列5种行为的也将被追责:
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4、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5、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4.信访人在信访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⑴信访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到当地信访部门和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⑵在当地信访部门和有关机关受理、办理期间,不得到上一级信访部门有关机关越级上访。⑶到上一级信访部门和有关机关上访,必须持有下一级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的书面答复意见或者提交下一级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的不予书面答复的证明。
⑷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部门不予受理。⑸信访人到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集体上访,应当推选出不超过5人(不含5人)的代表,到指定的场所接谈。
⑹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缠访、闹访,否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信访人在信访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信民条例》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